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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型诈骗的犯罪情况进行了详细探讨。特别探讨了恶意透支的含义、恶意透支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了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经发卡银行的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与理解,以及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定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为普遍,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但其存在争议较多,认定也较为困难。文章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一定裨益。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或者以恶意透支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要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并依据刑法不同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不同的惩处。另外,遏制信用卡诈骗罪,还要注意打防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加强对这种犯罪的防范。  相似文献   

4.
为了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持卡人、“催收不归还”的认定3个方面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剖析。分析认为:持卡人不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明知无力偿还”应包含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之中;两次催收应为“有效性催收”;不归还应区分情况对待。  相似文献   

5.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然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由于不具有诈骗性质,其行为本质是对银行信用的滥用,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相比,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且与国外的立法相比具有滞后性。笔者认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当设立单独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厘清持卡人的内涵并对其重新分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故该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法律拟制;维持法条原状将恶意透支型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暂无将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基于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特征的考察,可知本罪存在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厘清持卡人的内涵并对其重新分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故该规定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法律拟制;维持法条原状将恶意透支型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暂无将其单独设罪的必要;基于主观罪过形式及客观特征的考察,可知本罪存在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9.
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司法实务界一直致力于准确理解其规定并加以适用。理论界需要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内含的机制性瑕疵和司法实务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简单化处理的倾向。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项目需要加以界定、探讨,如"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银行催收要求"、"持卡人认定"等问题,努力达到一种既符合金融信贷业发展规律又与刑法精神相契合的解读,并提出一种民事与刑事法律法规合力互动的"民刑应对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刑民关系的重要标准。持卡人在不同银行间的透支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在对"恶意透支型"和"普通型"两种不同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同时,应当审慎选择量刑档次;持卡人的透支金额只包括本金,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则不应包含在内。透支的数额是认定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要程度标准,但是单独以数额不足以认定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贷款诈骗犯罪形势日益严峻,成为经济领域中常见、多发的社会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笔者针对司法认定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如贷款诈骗罪的对象范围、单位贷款诈骗、贷款诈骗客观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贷款诈骗数额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随着信用卡透支功能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安全,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文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析该罪在认定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经银行催收仍不还"和数额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15.
目的犯是指以具有超过罪过要素的一定主观目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以此标准判断金融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目的犯的金融诈骗罪立法上是不周全的,应当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全部规定为明示,司法中采用推定的方法,在立法中增加非目的化的金融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6.
刑法介入信用卡恶意透支活动,需正确区分犯罪和法律允许的金融风险,特定情形下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影响。司法适用中,对已有司法解释只能进行严格解释;"持卡人"认定原则上以合法持卡人为限,判断标准为是否属于信用卡的登记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完全进行主观直接推定,在有反证可以推翻或行为人可以给予合理说明的情形下,不宜直接认定构成犯罪;"两次催还"方式应合法有效,且两次催收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间隔期,3个月的期限应当自第二次催收开始起算;借记卡本身不具备透支功能,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对象。  相似文献   

17.
贷款诈骗罪是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在社会呼唤诚实信用的今天,司法工作人员应准确把握此罪的犯罪构成,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区分清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贷款诈骗与票据诈骗,从而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惩处.  相似文献   

18.
诉讼诈骗现象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围绕这类案件的定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诉讼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分析了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立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和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了信用卡的内涵在于“信用”,借记卡不应归属于信用卡范畴;强调了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一概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而并非绝对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定性的争议,其根源在于将信用卡诈骗罪误读是诈骗罪之下的特殊形态,需要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应当独立于诈骗罪之外,其构成要件应当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妨害信用管理制度,利用或滥用银行对信用卡本身所授权的信用,所实施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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