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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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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与保证是民事担保制度的两种形式。抵押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履行债务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从抵押物的变卖价中优先得到受偿的一种制度。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一种担保制度。关于抵押和保证,我国民法已有规定。但对同一债权可否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的双重担保,以及它们的关系如何,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无明确的规定,国外法律也无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抵押和保证的双重担保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对确保债务履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务纠纷,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将起着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制度可行性之检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大陆法系各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及采纳该制度的国家做了一般性的考察,并就动产抵押制度在理论上对传统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动产抵押在公示问题上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在对待动产抵押上应采审慎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动产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确立不久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立法规定尚不系统、完备,理论上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所以,本文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对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4.
为促进融资、发展经济,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该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抵押标的物容易出现恶意流动、形态易转化、难以封存及担保效力不高。为防范上述风险,文章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明确"正常经营活动"和"合理价款"的内涵、赋予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汇报、质疑、变更以及保全的权利、通过限制性条款来合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自由处分权、确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5.
光明 《社区》2002,(20):39-40
一、什么叫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是一种财产担保,由于这种担保形式比人的担保更加可靠,因此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二、哪些房地产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办理抵押的房地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6.
担保交易制度与传统的担保制度具有同样的功能,并在一定范围有重合之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若干差别.对于该项制度,我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在民法典或物权法、债权法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动产担保交易法;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渗入担保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如果不制定单独的担保交易法,可考虑在买卖合同制度中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是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还是动产抵押制度,都需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1995年IO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突破了《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担保方式(定金、保证、抵押、留置),增加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一质押。抵押与质押只有一字之差,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现就抵押与质押作一比较,谈点粗浅认识。一、概念之比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相似文献   

8.
存货担保的委托监管、统一授信、质押银行等多种运作模式存在共同的监管、公示层面的隐忧,即派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人地位及公示形式选择问题,其在采取动态质押担保方式时矛盾尤甚。《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依据形式主义的要求,统一了动态质押的设定、存续和公示,是对传统民法中动产“占有质原则”的不当坚持,不符合我国动产担保自由设立的立法趋势,悖于《担保制度解释》整体的功能主义基调,也催生了监管人责任的无端扩大,应予以变更。建议修改《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中关于通过“实际控制”设定和公示动态质押的规定,采取通过概括描述进行登记的方式公示设定动态质押之动产,贯彻《民法典》对动产担保自由设定的认可。  相似文献   

9.
担保抵押制度改革与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述了担保抵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介绍了相关国际组织在推动各国进行担保交易制度改革方面所做的工作,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在动产担保抵押制度改革与金融创新取得的进展以及主要动产抵押方式、金融创新机制、影响等,并以山东省枣庄市和福建省屏南县为例,分析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变革为基础的金融创新经验模式、机制和效果等。  相似文献   

10.
高圣平 《南都学坛》2006,26(6):86-90
我国物权立法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均向立法机关提交了完善其中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议。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应从动产担保制度的最新发展与国际趋势、动产担保物范围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公示制度的重构、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重构、动产担保权实行制度的重构入手,以求完善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研究。  相似文献   

11.
论抵押权     
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我国的抵押制度作了较为科学详尽的规定。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抵押权一直为其核心问题。本文拟就抵押权问题作点探讨,以希引起学术界同仁对抵押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 一、抵押权的意义、社会机能及性质 (一)意义和社会机能 抵押权(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而于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由此可见,抵押权的设定不以移转占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采公示(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典型担保的设计,因而在理论上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公示对抗主义则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造成物权法中出现了结构性矛盾。将动产抵押制度纳入到物权法典中仍值得商榷,在今后的民法典编纂中应结合相关制度(如让与担保制度)的考察对该制度之取舍进行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13.
所谓无效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不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因而不能在法律上生效的保证。《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和定金是主合同当事人之间自己设立的担保,不涉及第三方;而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这样就必须涉及第三方;抵押和质押如是由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就涉及第三方,如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  相似文献   

14.
立法模式的确定是完善动产担保制度的关键一环。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与民事立法的基本模式相背离,正确的选择应是区分典型但保和非典型担保,分别在物权法及特别法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5.
浮动抵押是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地对浮动抵押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我国对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等问题,并对动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7.
本文沿着历史线索,探析英美法律中按揭的原始含义和现实状况,联系我国香港按揭法制的现状,结合我国按揭担保的实践和相关立法,对我国大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根据我国法制的传统和按揭的实践,宜将现房按揭定性为不动产抵押,楼花按揭定性为动产质押。  相似文献   

18.
立法模式的确定是完善动产担保制度的关键一环。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的立法体例与民事立法的基本模式相背离,正确的选择应是区分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分别在物权法及特别法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制度。虽然近代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大多承认此项制度。在德国民法的解释上,以债务人—人所生之事由是否影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我们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与银行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据权威部门统计,涉及担保物权的事项90%以上与银行业直接相关。因此,认真研究好《物权法》,对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纵观整部《物权法》,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财产范围、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制度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较大的突破,对现行金融市场的融资担保制度影响最大,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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