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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与澳门达成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是我国首次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安排》关于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程序和条件等事项的规定,为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规定上,《安排》仍存在不足,正因为如此,才使我们对未来区际司法协助的发展更加充满期待。 相似文献
2.
陈力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香港回归祖国后 ,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 ,内地与香港成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两个独立法域。两地现行立法使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存在一定障碍 ,不仅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 ,也使执行结果难以预测。通过司法协助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确立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原则与机制 ,是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双方民商事交往 ,贯彻“一国两制”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3.
马永梅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31-34
内地法院民商事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时多会以判决不具备确定性或终局性条件而被拒绝,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确定性制度在我国法律文化中缺乏存在土壤,香港法院应当尊重内地法律文化,从内地法律制度的视角出发认识内地法院判决,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互相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4.
彭奕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54-58
2006年7月,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从其主要内容来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包容了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并将内地所有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法院的判决纳入进来,具有突破意义。但是,它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流通的合作,我们应该赋予互惠原则新的涵义并完善内地的审判监督制度。同时,香港也应该逐渐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 相似文献
5.
本文论述了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律基础和条件,分析了目前两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各种途径。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可采用分别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以及在立法时所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还对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6.
晚近以来,在外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领域,无论是近年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抑或国际立法,均呈现出了一些令人关注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于几个方面: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件日趋宽松;承认与执行判决的范围逐渐扩大;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日益简化;在某些具体制度设计上相互趋于接近以及各国在这一领域进行全球协调统一的愿望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和迫切。但如果要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制定一项类似于1958年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那样成功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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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勇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5):105-108
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的趋同化既是特殊性的普遍化的过程,也是普遍性的特殊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程序的简化、互惠原则的废弃和互惠原则的限制等方面。这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国际民商事判决在跨国间进一步自由流动的结果。我国在对待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应考虑进一步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司法上,应采用真正的法律上的互惠原则。 相似文献
8.
郑小雨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3)
通过对2013年至2015年选取的大陆法院88份裁决进行实证和比较分析,梳理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各种情形,从中可以发现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至少存在实体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在实体层面存在认可和执行范围有限、申请主体不清、多审级裁决等问题;技术层面则存在无宪法性条款、相关法律原则作指导的问题,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缺失.对此,笔者分别针对实体层面和技术层面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大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发展略尽微力. 相似文献
9.
吴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9(3)
仲裁作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的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海峡两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两岸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且难以互动,两岸的仲裁合作很难顺畅地开展.在有着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两岸应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扬长避短,制定<关于内地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和谐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区际司法协助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分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确定坚持“一国两制”,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及各法域地位平等,互惠务实原则作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并且,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之规定,提出内地与香港间司法协助采取协商的模式,即内地与香港两个法域之间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11.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曾华群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6):29-37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12.
乌兰其其格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79-82
商品房按揭已成为我国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购房担保方式,就其来源,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将香港的按揭制度模式引入内地,并结合内地的实际情况,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与香港具有英国法律特色的按揭制度相比,我国内地商品房按揭在理论基础、涵义及其类型的发展等方面,都体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特点。 相似文献
13.
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以"融"为主以"管"为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龙骐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2(1):5-9
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一是应以"融"为主,即进一步扩大两地金融合作面,努力创新金融体制和金融产品,创建两地货币资金流通新渠道;二是应以"管"为重,即正视金融业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客观承认两地金融体制和管理水平的差距和差异,切实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实现两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4.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
间接管辖权审查是被请求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研究大量中国司法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少对间接管辖权进行审查,即便有也存在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对间接管辖权的规定也有多重标准。通过梳理各国关于间接管辖权的立法,发现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模式、具体管辖根据模式及混合模式,在分析《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议稿)》第19条的基础上,为中国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混合立法模式确立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并以专属管辖权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朱炎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2006年8月中国内地与香港重新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给予香港居民纳税人以诸多的税收优惠.此安排虽然有助于巩固香港的离岸金融中心地位,但是有效反避税措施的缺乏则极易招致纳税人对该安排的滥用,损害内地税收利益.鉴于该安排未损及内地单方面实施反逃避税法律和措施的权利,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反逃避税法律和措施,进一步完善与香港的所得税税务合作,是内地在维护税收利益目标下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许多历史性的突破,反腐败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要想把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17.
谢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46-49
1997年香港回归,虽然结束了一百年的屈辱史,但香港的各方面却深深地烙上了英国的印迹 。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大陆和香港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系,差异巨大,民商事管辖权 制度也不例外。文章以一典型案例为切入口,引出两地管辖权冲突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18.
大陆与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慧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3):75-79
通过大陆与香港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比较研究,指出两地在消费者定义的界定方法、消费者条件的设定以及消费者范围的确定等存在差异;认为大陆立法中关于公平交易,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以及受欺诈消费者获双倍赔偿的权利规定具有特色并符合国情;认为树立消费者的自保观念、依赖企业自律以及政府拨专款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等措施是香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