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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案件范围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是司法民主的一种体现。但现行法律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范围的规定仍然存在不明确、不合理之处,理论上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上陪审率也存在较大差异。陪审率的高低并不等于司法民主水平的高低,从法律制度完善角度看,应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适用人民陪审员,同时限制当事人申请适用人民陪审员的案件范围。  相似文献   

2.
法律修辞的民主功用在简易案件中得到了较好发挥,但对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尚未成熟的法律修辞因承受不起体制内外的种种压力而偏离民主坐标。昂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在关键时刻肩负起民主的重任,但现实中的陪审员却只能在简易案件中"卖苦力",以至于成了司法民主的装饰品。应当尽快促成修辞民主与陪审民主的功能衔接,让二者分别在简易案件与疑难或重大的案件中发挥优势。在修辞中陪审,让语言贴近客观;在陪审中修辞,使制度回归民主。如此,司法民主在法律修辞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互补中突出重围。  相似文献   

3.
保持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裁判吸纳民意,而司法裁判吸纳民意需要相应的程序机制。陪审制度的本旨在于掖助司法裁判对民意的关照。然而,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远离了陪审的本意,沉沦于三方诉讼构造,无能于有效传达民意。只有本诸陪审之本旨,解构现行陪审制度,实现人民陪审员的解放、司法裁判权的释放和人民陪审员选任权的下放,从而转换诉讼构造,才能形成司法裁判吸纳民意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4.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明显的职能异化和虚化现象,其原因是受到了部门利益的影响,亦即法院系统在该制度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谋求本部门工作的便利和利益,以致影响了人民陪审固有价值的实现。要想实现其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预设价值,就必须将陪审还原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去除部门利益的影响,具体包括科学民主立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陪审制度之“陪”,从清朝末年的引进,发展到如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中内含了多重的语义和价值吁求.现行立法中的“人民陪审员”,既不是英美法系大众化的“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大陆法系专家化的“参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应当把握人民陪审之“陪”的语义及其折射的伦理价值需求,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平衡和协调民意监督、政治民主和司法借力这“三重价值期望”,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将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一分为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机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册(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实现人民陪审的司法借力和“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6.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较少受到关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抵制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以及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权的影响.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改革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案件审批制度,它可以起到强化裁判者个体独立的作用.此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还可以营造审判独立的司法文化氛围,有助于实现我国真正的审判独立.  相似文献   

7.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 ,只有针对法院的案件审限制度 ,而缺乏针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 ,当事人迟延举证时 ,案件审限难以实现。本文从借鉴国外举证时限制度出发 ,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之必要以及该制度的模式构想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8.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制在我国缺乏宪法依据;存在政治化、政权化倾向;陪而不审现象比较普遍;陪审员代表性不足且素质参差不齐;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尚未建立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在宪法中确认人民陪审制度的地位;其次,探索建立二元陪审模式及二元人民陪审员类型;最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9.
就具体的民事诉讼个案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价值在于实现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案件审理的决定权,根据案件类型,有的赋予人民法院,有的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基于裁判请求权保障之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决定权应当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10.
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运行中已显出诸多弊端.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取消检察机关对一般民事案件的抗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权.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监督法官审判行为与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这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贯彻落实人民民主、实现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监督和法治宣传、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受制于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要求过高,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行使、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需要从选任机制的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实质性参审职能的发挥、奖惩手段的运用、培训和退出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逐步推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加快司法文明的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于扭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窘境有所裨益。但由于制度矛盾及配套措施欠缺等多种原因,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与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为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制度价值,我国应着重从扩大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陪审员遴选程序、增加陪审权力、强化陪审义务四个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由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关涉陪审制度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法律教育本身是适用于多个领域,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群体,更有必要通过法律教育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15.
民事公诉制度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予以规定。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诸多严重侵害民事公益的问题,并且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所以,在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十分必要。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应由检察机关以公诉人身份提起,其起诉范围主要为几类特定的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相似文献   

16.
民事案件名称由当事人和案由两个要素组成,但民事案由仅具实体属性,缺乏诉讼标的的程序属性表达,导致民事诉讼中部分诉求、诉之合并、共通诉讼等程序信息无法在案件名称中表达。在现有案件查询制度基础上,程序信息表达的缺失导致判决主文无法由法院职权援引,重复诉讼和矛盾裁判时有发生。为此,有必要改变民事案由的属性定位,将程序信息纳入民事案由中,建立既判力职权援引规则。立案伊始,法官应依职权利用案件名称查询案件,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17.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确定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从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18.
以“以人为本”为研究视点,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其便民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观念进行了理性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证明制度和诉讼模式在选择上与我国司法实际不相适应。并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构建人性化的诉讼程序及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全新视角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完善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重要课题,是人民法院审理每一个具体民事经济案件需要确定的具体问题。本文拟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联系司法审判实践,对当事人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再审程序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制度等存在不合理因素,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当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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