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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它具体体现在教师的法定身份、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教师与社会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教师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等方面。教师的法律地位也是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就要依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当我们为这个社会设定一种道德规范、法律原则以及义务准则时,追根寻底无非是在尝试一种能使现实的社会关系更有序更合理的方式。亲子、兄弟之间固然具有以血缘为纽带的自然联系,但作为家庭等社会关系的产物,它更是一种社会的人伦。当自然的产物带上社会的印迹时,矛盾随之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况,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属于必须履行法定义务的范畴。问题是当人们真的不折不扣地履行这种法定义务而在刑事案件中频频“大义灭亲”时,真…  相似文献   

3.
医患关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学术界对医患关系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看法。作者认为医患关系应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理由有医患关系是民法所规范的一种社会关系等五点。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负有法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的义务或法定的职责。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政府管理观念和职能的变化,以及合作社在我国成长壮大,政府和合作社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同时不断地推动我国宪政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此确立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的法律地位。然而,每当医学会对医疗  相似文献   

6.
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鉴于董事和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但未将监事纳入法定的竞业禁止主体范围 ,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缺陷。鉴于监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为全面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 ,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及其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为促进科学立法,揭示在实践中影响着劳动法律行动结果的因素,利用上海、深圳、天津等10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数据,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文本规定为切入点,从交换理论的视角出发进行了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发现劳动关系中的资源依赖格局,会影响行为主体在劳动法律干预下的行为选择与演化,从而影响劳动法律文本的行动结果。社会关系及其在法律干预下的发展规律,是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客观现实和经验基础。要有效地实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职能,亟需进一步推进经验层面的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8.
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应是同质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为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现阶段司法实践对两者的调整分别适用民法和《劳动法》的做法,只能是在雇佣关系目前尚未由专项法律予以明确规范情况下的暂时性应急措施,今后应建立由《劳动法》对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统一调整模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医疗美容既不同于救治医疗 ,又不同于生活美容 ,它兼具医疗性和美容性。医疗者与美容者之间形成一种消费服务关系。由医疗美容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探讨。通过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适用性比较研究 ,提出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的主张  相似文献   

11.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就船舶物权变动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即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具体适用相关法条时,司法界对第三人予以了泛化认定,既背离了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意又动摇了物权的性质,引致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混乱、当事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例引入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非以我国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模式为基础,故对登记对抗主义中第三人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应在坚持船舶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基础上,在个案中区分法律关系并结合举证责任等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2.
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发展要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影响,“这些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马恩全集》第3卷第295页)也就是说,社会关系归根结底决定着人能不能成才,成什么样的才、何种层次的才。社会关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血缘关系等等,它们是人才成长的客观因素。经济关系是影响人才成长的首要因素。马克思指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马恩全集》第3卷第24页)特别是当分工出现以后,每个人就有了自己一定的特殊活动范围,这个范围是强加于他的,他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他是一个猎人、渔夫或牧人,或者是一个批判的批判者,只要他不想失去生活资料,他就始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并把民事抗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在法律所及领域,任何法律行为和事件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结;受国家立法拘束的任何主体,都必将系属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必然产生一种监督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为相应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这就产生了民事抗诉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4.
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法律关系 ,受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受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不应是具体的物、智力成果、行为。法理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中均将法律关系客体界定为物、智力成果和行为 ,与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一致。在理论上应将其统一起来  相似文献   

15.
医疗美容既不同于救治医疗,又不同于生活美容,它兼具医疗性和美容性。医疗者与美容者之间形成一种消费服务关系。由医疗美容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探讨。通过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适用性比较研究,提出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的主张。  相似文献   

16.
<正>在现代职场,加班已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为赶进程、上项目,很多职场人不得不在工作时间之外,甚至周末和节假日里工作。在法定或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即为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加班时间、工资报酬等都做了详细规定。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加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可否认定为工伤呢?先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相似文献   

17.
先买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一项普遍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等有房屋先买权之规定。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需要采纳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制度的争议颇为激烈。无论从房租人法定先买权之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度、法律构建、实证与实效等方面来考察,还是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神、立法上的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当今的房屋承租人法定先买权制度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立法上应取消《合同法》等关于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之规定,物权法的制定也不应采纳承租人享有法定先买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电力产品的需求也日趋增大,电力企业与社会各方面形成了愈来愈密切的关系,正确处理和解决好这些关系,尤其是涉及电力建设、电力生产、电力供应和电力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将会对电力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电力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电力法》旧责原则分析《电力法》对电力企业和用电户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指出了各主体应承担各项法定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在处理电力企业和用电户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适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1.契约责…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使用了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概念,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且孳息制度的立法安排不合理,从而导致实务中对于产生孳息的原物能否是财产权利,物的增值利益、加工物及基于射幸合同关系产生的偶得收益等能否构成孳息认识不一。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孳息制度置于法典总则中,以强调产生孳息的原物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权利,同时对孳息及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立法表述。在处理孳息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判断物或权利的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孳息,应当区分被动增值与主动增值;孳息形成或分离后虽经人力加工,仍不失为天然孳息,但以不消灭原物为前提;并非基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的对价均属法定孳息,产生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仅限于用益法律关系;偶得收益是否构成法定孳息,取决于其产生的基础关系是否属于用益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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