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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历经比特币、以太坊的区块链技术落地实施之后,区块链技术开始凸显其变革社会甚至发展生产力的潜力,并在许多领域得到应用。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和数据的公开透明性特点有助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无形性所带来的确权困扰,区块链可提供技术手段以帮助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模糊性,区块链技术可为其提供更有说服力的法律证明。合理运用区块链技术,使之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有益工具,可促进构建更完善、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随着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型,区块链技术进入了规模应用阶段,对区块链进行立法规制成为法律体系新一轮更新的重点。对区块链的规制可分为区块链关联法与区块链专门法两部分。一方面,这一规制延续了既有网络法体系,体现为既有法律框架中各部门法通过个案形成对区块链进行规制的个别法律规范,新的区块链专门立法受既有网络法上位规范和立法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区块链可以保障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辅助法律实施,其应用中潜在的多重风险与挑战决定了相关立法规制必然要突破既有法律框架。区块链立法规制中尤为典型地体现出网络法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种进路具体展开,对应于哈特所分类的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区块链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深刻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结构,技术不再只是客体与工具,它也塑造和改变了法律所处的宏观环境,法律与科技的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财产形态的知识化、数据化、信息化与虚拟化,给整个法律系统的代码化、算法化与学习化转型奠定了经济基础。传统法律范式在全球化、私有化、数字化潮流中出现不适。信息业巨头在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新型法律平台上,在跨国层面重塑并主导信息的生产与消费过程,进而带来一系列技术风险。在新的人工智能时代,中国必须重新设计法律战略,在重构法律体系、平衡群体利益、主导规则制定三个层面增强前瞻意识。  相似文献   

4.
数据资产证券化是数据资产与证券融资有效结合的一项金融创新工具,有助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和挖掘数据资产价值。目前,我国初步具备了探索“数据+资本”双要素融合的基础。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关键技术推动证券创新的同时,区块链凭借技术原生特性在信息安全、信用建设以及监管革新等方面凸显着优势,其实质是对数据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数字化重构。然而,区块链在具有赋能效用的同时还存在3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法律制度滞后于技术赋能实践导致的法律风险,二是区块链自身局限与不当应用引发的技术风险,三是现有监管模式难以适配金融科技创新造成的监管风险。为此,有必要兼顾创新运用与风险防范,从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行为规范、强化金融监管等维度构建法律治理框架,为盘活数据资产价值和推进数据资产证券化提供制度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侵权严重、孤儿作品大量出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确权存在困难。网络作品确权的核心问题实际就是解决谁具有在先的权利,因此具有不可篡改、记录创始时间等特性的区块链技术将其存在性证明功能运用到网络著作权领域将具有巨大潜力。同时,区块链在著作权确权与交易领域的应用需要通过法律在区块链数据证据效力、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智能合约是否为电子合同、与现有登记制度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虽然该技术处于襁褓之中,但是其去中心化等技术特征如何与现有的中心化法律监管方式对接仍是一个难题.国外政府已经开始研究探讨比特币以及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监管法案,我国政府也逐渐关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公有链、私有链等不同技术模式和去中心化机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比国外在区块链技术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探讨符合我国区块链发展现状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7.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推动数字版权保护创造了新动能。数字版权在获权、维权和用权方面均面临一定的难题,区块链技术能够通过创新信任机制、简化侵权举证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为数字版权的保护和发展赋能。但区块链技术易被非法利用,智能合约的僵化性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和模糊性使得赋能过程面临诸多梗阻。因此,要合理确定区块链技术各节点的责任义务,严格维护版权人的修改权与撤销权,完善智能合约的法律监管体系,多方配合打造协同共治格局,为区块链技术赋能数字版权保护助力。  相似文献   

8.
世界范围内形成热潮的非同质化通证(NFT)以及加密数字藏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资产确权方面的最新尝试。通过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应用,使得非同质化通证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物权特征,但与其底层数字藏品之间的关联却很难仅通过技术手段得以保障。分析加密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与内生风险的结果,建议可对以非同质化通证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进行针对性立法,以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性权利;同时,对于非同质化通证与其底层数字藏品可能发生的在技术上、合法性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疏离,有必要引入部分中心化和实名制的链外机制,如此才能化解加密数字藏品的内生风险,构建稳定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9.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有望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但仍有一系列法律与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数字藏品包括非同质化通证(NFT)及其指向的底层数字资产。若底层资产为数字艺术品,则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于NFT基于区块链并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具有唯一性、可验证性、可追踪性与不可篡改性,故数字藏品应视为物权法上的“物”,而智能合约则为区块链上自动执行的电子合同。为保证数字藏品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建议加强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准入与资质监管;逐步放开发行市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条件地逐步开放二级市场,同时加强风险监管;以及在法律层面为数字藏品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兴起推着互联网金融加速革新.农业众筹作为互联网金 融在农业领域的一种实践创新,具有金融补充、产消合一、资源整合的理想功能,但其现实发 展受制于信任、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存在市场信任度不高、融资规模偏小、运行专业化不足等 问题.而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价值在于解决信任和安全问题,故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嵌入有利 于化解农业众筹现实困厄、优化农业众筹运行流程.但在推进“区块链+农业众筹”融合创 新的同时,必须注意防范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相关法律风险等.因此,对 其加强法治监管势在必行,在法治监管进路上,建议引入“监管沙盒”,平衡创新激励与法律 规制;强化功能性监管,兼顾平台管理和业务监督;采用区块链节点监管,协同规则治理和技 术自治.  相似文献   

12.
智能时代不仅对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产生,本质上来说解决了在零信任基础的互联网中实现信息交换过程中的辨伪。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在实践中成为了一种具有可替代性、便捷性、安全性的新型防伪验证与授权应用技术,这种技术的运用与发展为社会治理特别是民事领域的信用制度实践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从而将解决传统社会中合约制度的风险。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数据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化、无需信用系统、不可篡改和数据加密安全的技术特征,可以在社会信用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智慧时代的法治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面对社会发展中的信任危机,探究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技术运用的优势对于推广新兴技术的实践化应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区块链技术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个人权利保障的不确定性、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负面效应挑战,其原因在于区块链应用存在私钥安全性风险、算法风险、基础支撑的局限性等技术因素隐患。面对区块链的应用风险,传统以硬性法规作为核心的规制路径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缺乏监管的新兴技术因其技术逻辑的缺陷,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明...  相似文献   

13.
区块链作为下一代全球信用认证和价值互联网基础协议之一,各国均积极部署争夺标准制定权.相较于传统互联网的TCP/IP协议,区块链的共识算法机制与自动执行规则,在信任的锁定、社区的共识和交易的公开上,法律很难介入.区块链的技术进步和广阔应用前景给反垄断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现有的竞争规制手段在行为主体的核定、救济方式的甄选、规制对象的确定以及执法合作的协调上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构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路径应在明确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监管理念基础上,优化区块链反垄断分析工具和执法思路,突破工具理性的视角束缚,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通过制度构建和有效监管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为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产业融合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4.
区块链技术在迅猛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电子垃圾增长、能源消耗过度和温室效应加剧等环境风险。区块链在法律关系层面普遍呈现出主体难以确定、内容权责复杂、客体配置失序等特性,缘由主要是存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失灵、能源监管制度功能失位、碳排放管理制度有短板等规制困境。为保障区块链行业的有序成长和绿色发展,应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区块链参与主体的监管;通过共识协议转型、环境税收和电力政策法规完善,缓解过度竞争关系;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边界,破解资源相对稀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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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动机,是具有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它不仅与民法息息相关,更有可能深刻改变传统私法领域的既定规则。区块链使用了独特的方式对现实世界交易流程进行模拟,因而能被民法原理所解读,并加以拓展和运用。在其之上建立的智能合约技术,被认为可能引发金融、法律活动的深度蜕变,通过将合同内容进行数字化编码并部署于区块链上,使合同的履行过程能够以一种去中心化、去信任、高度自治的方式进行。然而智能合约并未超越现有的法学概念,它的实质是运用技术手段在合同或要约之上添加辅助履行的担保功能,使合同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得到确定移转。从现有发展来看,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绝大多数应用都集中在定型化的虚拟场景之中,离全面普及仍有一定距离。智能合约还有多重法律及技术瓶颈,在诸如编码漏洞、语言转化、现实交互、跨国监管等问题上存在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相似文献   

16.
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崛起在刑法、合同法、数据保护法和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法律带来了挑战,对区块链技术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是必要且可行的,应当采取试验性监管、自我监管、共同监管、类型化监管等策略对区块链实施适度、科学的法律规制,实现技术创新和公共政策的双赢。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也与法律发生着融合,其不仅可作为法律科技辅助法律的实施,还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乃至替代传统法律。区块链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使法律呈现代码化的趋势,将使传统法律发生颠覆性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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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区块链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新焦点,其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资本市场的投资热点。基于2016—2021年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区块链信息数据,实证检验了区块链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及其潜在机制。研究发现:公司披露区块链信息显著提高了股价崩盘风险,支持了区块链信息披露的概念炒作假说。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公司或管理层出于资源获取和个人私利等动机操纵区块链信息披露,降低了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了股价崩盘风险。进一步研究表明,公司涉足区块链产生的股价崩盘效应主要存在于非国有公司和非高科技公司;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内部治理效率会有效抑制公司涉足区块链所导致的股价崩盘风险。因此,应该警惕区块链与实体产业深度融合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通过优化内外部治理机制保障产业数字化转型的稳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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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应用已经开始影响经济系统、法律系统乃至全社会系统的运作。作为一种新兴社会信用共识机制,它将颠覆传统信用机制,进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的新一轮赋能和改造。社会系统论认为,区块链内部欠缺反思性,自治能力不足。与此同时,区块链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与扩张倾向,会对社会系统及其结构耦合产生激扰。倘若区块链的扩张倾向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将会加剧全社会的“去界分化”风险。并且,该风险还将危及基本权利。面对区块链应用对于全社会各领域的影响,法律系统通过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做出回应。因此,在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作出整体性反思的基础之上,应以风险预防和基本权利保护为导向,作出思路和方向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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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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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是医联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点领域。现阶段的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存在着医疗信息数据难共享、医疗隐私数据易泄露、医疗数据质量难改观等问题。文章通过梳理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发现区块链技术同医联体信息化建设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并能以智能化的应对方式密切医患互动关系、保障数据高效共享、加强数据安全治理以及提升数据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规整性,因此,区块链技术嵌入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具有可行性。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在技术、理念、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挑战,未来仍需提升技术应用手段、转变医方观念体系、健全法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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