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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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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从刑事立法层面走向刑事司法,并在具体的刑罚裁量中发挥其现实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涵在于“区别对待”,其整体从宽的刑罚倾向并不能否定其内在的从严惩罚的必要性。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但同样需要呼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并在对应刑罚更为严厉性处罚的同时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差异化内核贯彻其中,在具体的刑罚裁量中实现刑罚均衡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2.
根据现行刑法,我国对预备犯作原则性处罚,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缺陷。通过对这些缺陷的分析,对于预备犯应该原则性不罚,但对少数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应基于刑事政策的需要作出处罚。这些处罚不是在总则上规定,而是在分则上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一个让人倍感困惑且复杂的问题。目前只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承认牵连犯,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牵连犯。虽然目前存在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但是牵连犯在罪数形态理论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为了准确把握牵连犯的内涵,应当以折中说为标准来具体分析某些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上,应当以从一重处罚原则为主,以数罪并罚为辅。  相似文献   

4.
从新刑法分则中有关牵连犯罪的不同处罚原则说开 ,指出一种基于相同基本特征的罪数形态——牵连犯罪 ,在处罚方法上却呈现多样性 ,在刑法上属于奇异现象。同时指出这种一种罪数形态适用多种处罚原则的弊端 ,说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以求得更好的切合。  相似文献   

5.
涉及牵连犯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不同牵连罪名的认可率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牵连关系的认可率保持在50%上下。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不相匹配,也没有充分保护法益,并使牵连犯异化为刑事责任减轻事由。有关牵连关系判断的学说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标准;牵连犯与牵连关系没有存在的必要。罪刑匹配要求所有不法且有责的要素都要受到刑法评价;牵连关系不是减轻处罚事由;牵连犯与实质数罪没有区别,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这是宽严相济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法院在对某一犯罪进行处罚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等相关因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本文将从该政策的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不仅指导刑事司法,也指导刑事立法。宽严相济之“严”虽然在恐怖犯罪的立法中得以贯彻,但仍存在局限;宽严相济之“宽”与“济”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宽严相济之“严”在恐怖犯罪中应当通过核心罪名的设置、法网的进一步严密以及对顽固恐怖主义犯罪人增设更为严厉的处遇措施等来完善;宽严相济之“宽”可以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精神和正当目的下的比例原则对反恐刑法进行立法限制,对共犯脱离者准用自首从而给予特殊的减免处罚,对特殊立功者减免处罚,对“预备行为实行化”类恐怖主义犯罪的预备行为人设置“迷途知返”条款,加强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行刑衔接”等措施来达致;宽严相济之“济”通过以宽济严、宽严结合、打击与分化并举来实现。恐怖犯罪的立法,应尽量协调与平衡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相似文献   

10.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它的含义可以从“宽”、“严”和“济”三个方面来理解:“宽”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处罚更轻;“严”是指对严重犯罪更长期地、更多地适用监禁刑;“济”是指以严济宽、以宽济严。其产生的依据包含反思严打刑事政策的现实依据和科学认识犯罪必然性以及刑罚功能的有限性的理论依据两个方面。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从刑事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执行三个方面来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11.
想象竞合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说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主张择一重处断,但由于想象竞合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以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想象竞合犯应分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罚:择一重罪处断、择一重罪从重处断或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论对向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笔者认为,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古代和西方国家均不乏宽严相济的思想和规定,刑事政策变迁及适用离不开当时的客观环境.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轨迹最终将体现在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上,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具体地,在刑法上应将宽严相济写入刑法总则、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等,在刑事诉讼法上应规定沉默权、规定刑事和解制度等;在未成年犯罪刑罚立法上应对未成年犯限制或者禁止某些刑种的适用,建立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取消未成年犯罪记录等.  相似文献   

16.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宽”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体现;贯彻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破除重刑主义、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应如实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之“宽”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7.
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但是在贯彻这项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还面临著很多问题。重刑主义的司法理念阻碍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与实现刑罚预防功能之间存在“两难”境地:立法不明确,缺乏统一的“宽”“严”标准,宽严相济操作困难;非监禁刑执行体制不完备,宽严相济难落实。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修改法律、制定量刑基准、加强教育、侧重预防和完善非监禁刑执行机削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用谦抑性原则检讨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的处罚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义就是缩小刑事处罚的范围和减轻刑事处罚的程度。我国刑法第 2 9条第 2款规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对教唆未遂采必罚主义 ,这种做法有违谦抑性原则 ,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 ,该条款应修改为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如果此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教唆犯 ,可以比照所教唆之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9.
国家针对腐败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为防止出现偏差,应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轻重缓急、协调运行。对“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不应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将其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较为科学。同时,“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属于具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亦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的行为配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开启了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程。成立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由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从而使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中立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不是同一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设定应采取限制处罚说。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不仅要考察相关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察帮助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帮助行为被承认为正犯时,才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判刑,否则仍然作为正犯的帮助行为,按《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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