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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红冰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30-32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再审程序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制度等存在不合理因素,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当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
3.
宋雪梅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4):29-33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现代民事再审原理论——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邵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6)
民事再审作为既判力原则的法定例外,是对法院既判案件的再次审判,以纠正在诉讼程序上有重大违法或裁判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的确定判决和生效裁定,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诉讼救济机会。民事再审原理包括民事再审的本质和目的、民事再审之诉的标的、与既判力原则的关系、再审之诉的要件和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等。 相似文献
5.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在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民事再审的指导思想、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和当事人引起再审程序等方面,重点分析了当前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在此基础上对于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方恒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2):30-32
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会导致原审裁判重新受到审查,使得案件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这一程序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对再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行再审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在系统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如下建议改“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废除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规定;限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范围;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等,以重塑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反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6):65-68
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的主体、提起的理由、提起的方式以及提起的时效及次数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文章就如何完善再审提起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盛绍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67-69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确定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本文立足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并从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程序三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10.
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齐树洁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59-66
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当前我们构建中国审前程序,应在比较中、美、德民事审前程序的基础上,借鉴美、德立法经验,对民事诉讼失权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释明权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1.
武英梅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2):190-19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实际作用的发挥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重构,构建再审之诉的相关制度,以规范再审之诉,建立起符合诉的一般特点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王鸽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4):104-106
既判力理论的核心在于拘束法院及当事人不得轻易动摇法院的确定判决,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法律的和平性.既判力作为现代诉讼法上的重要原则,却因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而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3.
检察院提起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办案,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是检察监督的基本理念。这直接渊源于立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的私益性,在我国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对监督的具体实施应规定切实可行的程序,以达到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制衡。 相似文献
14.
翟健锋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44-48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启动再审的不同主体,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强化上诉审,发挥再审的特殊救济功能,法律应明确规定“程序的顺位性原则”。 相似文献
15.
陶一鸣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9):51-55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16.
唐东楚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2):193-197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7.
民诉法修正案再审的功能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兆英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3):101-104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再审事由做了很大的修改,但还是存在不足。对于再审事由,应在坚持它的非正常救济程序功能和补充性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再审的实质性事由和兜底条款,补充限定再审的次数、当事人权利用尽和增设前置程序的规定,完善再审程序,实现我国的法律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8.
杨剑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7):32-36
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系指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所发布的暂时性裁决或命令,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按照临时措施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保全性措施、暂定性措施、履行性措施。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存在着若干方面的缺陷,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刘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5):512-5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存在诉前调解程序,这种状况无法满足纠纷类型的多元化和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多元化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的新要求,不利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基本权保障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原理等基本原理。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诉前强制调解事项的范围、调解的组织、调解的程序、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