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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耀霖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司法解释既是法律解释的主要形式之一,又是法治的一项制度;既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又是法制建设活动。健全司法解释制度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除了司法解释外,依据法定分类方法,还有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学法律解释。此外,和司法密切相关并有必要和司法解释相提并论的还有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即使司法解释内部,依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然而,法定的有权法律解释分类中标准不同一,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法律解释之间不协调或冲突;司法审判解释和司法检察解释之间,因解释主体多元,既影响司法解释的效力,又影响司法解释和法律的统一;司法解释对实际存在的地方司法解释和案例也应正视。 相似文献
2.
张兆松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19(4):110-117
在现行刑法典中,除贪污罪外,仍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由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大多属于越权解释。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相似文献
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在刑法有权解释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立法解释是刑事政策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工具;如何表达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好刑事政策与刑法规定的关系,则是刑法立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问题。刑法司法解释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看主要包括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中,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自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最高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之一,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行使机关,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司法手段来体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官解释法律往往自发地与刑事政策相适应。 相似文献
4.
孔小红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3)
1.一个要完善法制的国家理应重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要在法律调整机制中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不仅要考察实践的经验,还耍探讨一些理论的原则。本文准备探讨三种有权解释,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因为这三种解释是我国法制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2.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为什么必须强调加强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从利用法律调 相似文献
5.
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宗璋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7,(3)
本文就法律解释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目前立法解释工作和司法解释工作的现状与缺陷作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从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正确实施出发,笔者提出了解决所存在问题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6.
试析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司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晴辉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116-121
作为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下的一种重要制度,尽管司法解释得到逐渐改革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加强立法,理顺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关系.司法改革的方向不应以判例法取代司法解释,而是要建立司法解释与判例解释相结合的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7.
陶婷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37-141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陶婷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当下中国,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倾向已非常明显,由《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即可见司法解释在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解释权力依据的不统一、解释权限的不明晰、法律解释方法的恣用等.要解决司法解释陷入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在立法上首先统一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并在立法中规范权力行使的界限和程序,将司法解释权限定在具体个案围绕法律文本的适用过程中,最后在行使司法解释权时应围绕解释的目的慎用法律解释方法,在坚持“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首选语义解释,对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采纳必须负担论证义务,由此才能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私家解释”到“官方解释”的过程,目前依法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分享法律解释权。然而,此种法律解释权配置现状却存在法律依据欠缺合宪性与合法性、立法与司法解释倒置以及实践中司法解释混乱等一系列问题。据此,文章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后,提出应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明确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及实现个案解释与统一解释并存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司法解释是与法律适应相伴生的活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解释可以是一种由法院或法官任意行使的权力,其中"尊重法律"就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基本规制.本文探讨了立法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固有张力,明确了"尊重法律"作为法律解释原则的意义,并通过"推定法律的合宪法性"、"规避合宪性审查问题"、"解释任务的阐释性"、"尊重立法解释"等四项内容,具体地界定了"尊重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尊重法律原则"也自有其适用的限度,因而应当通过其他解释原则来予以补足. 相似文献
11.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生活中一个独有的现象,并且日益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法律现象,有学者认为其"立法化"倾向也表现得愈益显著.本文从法理的角度,阐述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产生与存在不是偶然的,是由变革时期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司法的迫切性等诸方面的综合因素导致的,是具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并且带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崔明逊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48-53,59
法律解释由解释的任务、标的和主体三项要素构成,它与审判活动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司法解释”的概念,应是对这种紧密联系的回应和强调。法律解释的平意方法以及解释中避免混入价值判断,并非保证法律适用客观性的关键所在。确立法官的解释权主体地位,使司法解释显性化,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必要性,这才是推进司法独立的当务之急。以最大限度保全或最小程度丧失法律的确定性为标准,在配置法律解释权的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来保障解释客观性,最终获选的是由法官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13.
李晓霞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1-43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14.
李春斌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23(5):18-22
我国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中对"家庭成员"界定时,需厘清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对"近亲属"规定的混乱局面,遵循大陆法系传统,借鉴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或地区成熟经验,以"近亲属"概念界定"家庭成员"。应借鉴国际社会和两大法系典型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扩张"近亲属"概念,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对于具有同居、恋爱及其他相关亲密关系者,准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李永升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8-53
为了刑事司法的适用,作为掌握司法解释大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地把握刑事立法精神,使"两高"作出的罪名解释都具有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来看,"两高"的罪名解释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存在着较多缺陷。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司法解释确立的罪名的研究,对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切实保证司法适用的高度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6.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3):126
刑法修订、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法制定、修改和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刑法典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事实沟通的桥梁,是实现刑法稳定性与明确性的重要路径。然而,近些年来,刑法修订与刑法解释的界限日趋模糊,解释性的立法和立法性的解释大量涌现。欲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底线,必须厘定刑法修订、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司法解释只能在文本规范内进行解释,“两高”对条文理解上的争议由立法解释进行裁决,只有确实需要对条文进行增减方能进行修订。解释者不能超越罪刑法定之界限,越俎代庖进行创设性解释,立法者亦不可随意修改条文,更不能自降身价任意解释。 相似文献
17.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最近几年在我国新兴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很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对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新《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所作的司法解释的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建立一种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主导的夫妻财产制形式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8.
司法解释权被看作是广义的审判权应有的内容.实践中很多学者都认为审判权有入侵立法权的倾向,而入侵的途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问题.我们在承认司法解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着手对其进行完善,明确其合理限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也要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克服自身的问题,回归本义,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解释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9.
周宇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7-53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55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对法律询问做出答复的权力。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该种答复作为审判的依据被人民法院所适用。法律询问答复不是立法解释,亦非类似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解释,不具有作为有权的审判依据的效力。法律询问答复在普遍适用性、强制适用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其作为规范的效力如何有待讨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存在反映实践工作的需求,需要对相应规范进一步地明确和改造。 相似文献
20.
莫纪宏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104-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5章所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6个条文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存在法理缺陷,由于"双重备案"与"下级向上级备案"采取的是简单的"行政层次式"监督模式,没有考虑到立法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实践的效果必然是丧失了备案制度应当有的制度功能。监督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提请备案审查的程序过于宽松,必须要设定提请备案审查的具体条件,进一步提高立法监督工作的实效。要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高立法监督的质量,归根结底要关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合法性",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统一解释制度来解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法律冲突和不同的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的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