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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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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人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浅析与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昌明 《兰州学刊》2005,(2):148-14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施,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也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与缺陷,探讨了本罪的修正与完善,以期实现本罪的社会效果及立法本义.  相似文献   

4.
在理论上,学者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着手,分析了与该罪的认定及处理相关的三种问题。集中体现在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等三个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仅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在理论与实践的交错中,能对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包括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井拒不说明其来源的行为,主体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问接故意。  相似文献   

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立以来 ,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一罪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缺陷 ,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对于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幅度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笔者阐明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际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出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定罪与量刑、罪名与罪状以及独立性与附随性的矛盾.建议废除本罪,代之以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增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并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8.
陈力刚 《天府新论》2005,5(3):77-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监督管理的需要,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应尽快建立财产申报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让大众对公职人员财产变化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此罪的设立完善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加大反腐败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加之配套法规、措施不完善等方面的影响,此罪的适用状况并不理想,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笔者就此罪的适用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腐败是我国当前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在社会各界热烈讨论反腐对策、加大刑法打击力度的背景下,作为一项立意为反腐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没能承担起反腐重任而一直为民众所诟病.在广泛采纳民意后,我国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提高至十年.然而,该举措是否能够有效惩治腐败、该罪名在反腐体系中应发挥多大作用、应当怎样发挥作用,依然需要我们的进一步深思,这有利于我们明晰刑法应当和不应当承担的社会功能,从而在制定反腐对策时分清主要和次要矛盾.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进行监督,使其能廉洁奉公,以确保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由于其立法上的缺陷,在罪名设置和罪状表述上都让人产生了质疑。本文拟从犯罪成立的立法基础角度,分析如何完善该罪的罪名和罪状。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13.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秋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种新罪,它为惩治手段诡秘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强化廉政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  相似文献   

14.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发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对这种罪行,究竟冠以何种罪名才准确呢?由于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持圭臬,引起争议。相当一部分意见认为可以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罪名较妥,甚至有某司法权威刊物载文认定应该统一使用该罪名。笔者认为,这种正名颇值得商榷,质疑如下: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从认定犯罪过程看,采用了以推定为依据的定罪方法;从证明犯罪过程看,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文章用犯罪构成等刑事法学理论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论证。此外,就该罪的立法缺陷,提出应该完善与该罪相关联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不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说明巨额财产来历的时间界限。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罪侵犯的客体,诉讼的举证责任,数额巨大的标准及量刑罚的幅度,建立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问题作学理性的讨论,意图阐明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还包括法定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规定,推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立法,促进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相似文献   

17.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经历了立法变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尤为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发展为一般主体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单位也应当成为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非法成立的单位犯强迫他人劳动,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强迫他人劳动,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成立的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母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命令或者指示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时,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强迫他人劳动,鉴于此类公司的特殊性,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安文圣 《理论界》2020,(11):60-67
如何界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要件在理论界始终难以统一,基于不同的理论争议致使本罪对不同问题的回答众说纷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质保护的是信赖说所主张的民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法益,其实行行为应当是持有说所贯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持有行为。持有说不仅与信赖说互为表里、共为唇齿,又与刑事政策互相契合、相互依托,同时与我国的司法实践逻辑一致、内在统一。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把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从 1979年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 ,这种修改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本文试从玩忽职守罪主体现存的问题、主体修改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 ,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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