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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表现多样,成因复杂,危害严重.作为人身保险的副作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保险危险的保障和道德风险预防的激励之间寻求平衡,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多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寿险市场,体现保险意识程度并真正决定投保与否的主体,经常是具有支付保险费经济能力的投保人.目前,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属一人情形,下同),除了被指定为受益人(这主动权也在被保险人手中)和在分红保单中享有红利分配权外,大多数保险条款并未体现更多对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和保障空间.过于专注于被保险人保障,而对投保人缺失充分利益引导和利益诱惑,是保险业在非投资型险种上长期的忽视行为.本文尝试论述针对投保人,设立新颖的"投保人条款",是否会开发他们的投保意欲空间,从而对寿险市场形成崭新的良性刺激.  相似文献   

3.
在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往往通过共同犯罪的形式实施。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在司法中应注意以自伤、自杀或自毁财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情形的认定与处理。因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无身份者可以参与实施其中的虚构保险理赔原因的欺诈行为,所以也可构成共同实行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是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其中既包括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单方故意的片面共犯,也包括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的普通共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故意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予以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以及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实际上,推定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首先,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次,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受领.  相似文献   

5.
寿险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决定了此类保单的财产属性,成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根本动因。保险金权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利益根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转化,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保险合同订立者与合同利益享有者相分离时,寿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维持利益的冲突得以显现。此时,应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设置必要的限制:区分寿险合同的类型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解除权主体,在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人寿保险互助共济的社会目的。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对象的分析,认为保险利益原则不适用于投保人,指出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应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并据此提出将中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定义应修改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和某些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受益人在财产保险新型险种中的出现日益增多,但是中国《保险法》仅在人身保险中确定了受益人制度,对财产保险中能否存在受益人以及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赋权型第三人利益合同行为,符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人受益人获得合同项下独立的固有的保险受益权,应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鉴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应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对其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8.
被保险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原始权利主体,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结果,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派生权利主体。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死亡人身保险,非死亡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同样可设置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性质为效力不完整的债权,只具有请求维持效力而不具有请求给付效力。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发生移转的原因不同,受益人的产生方式应分为意定方式和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包括单方指定方式和合同指定方式。被保险人死亡时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直接规定成为法定受益人;责任保险中依法享有保险金直接请求权的受害人实为保险合同的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在财产保险中 ,为实现损失填补原则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利益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需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 ,同时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0.
浪费者信托,是指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且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权人之债的一种特殊信托。尽管它从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但已为美国大部分州所承认。围绕浪费者信托的争议本质在于财产自由处分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尽管债权人利益在浪费者信托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远未达到侵害的程度。法律对待浪费者信托,不应禁止,而应从成立件、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和特殊债权人的类型化等方面加以调整。如此,既发挥浪费者信托保护弱势群体的功能,又能避免过度限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保险费的交付义务可否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是一个颇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分别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交付在性质上与一般债务相同,所以由任意第三人代付保险费也应为事理所允许;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为主要目的,为防止主观危险,应该认为其保险费的交付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务,不得由任意第三人代付.  相似文献   

12.
保险费之给付在性质上属债的清偿,本应由投保人负担;但第三人代为给付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保险人得否拒绝受领?对此,我国《保险法》付之阙如,实务中争议颇多。文章主张,应视第三人为利害关系人还是任意第三人,以及区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而其法律效果亦不同。  相似文献   

13.
被保险人在我国学界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但该认定本身依然存在内在的困惑与矛盾。基于保险合同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特点,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结构分配相对于传统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被保险人虽非订立合同的主体,但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而保险合同关系人显然已无法完全体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鉴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功能以及理论体系的考量,应当将被保险人重新定位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并将其体现于我国的立法之中:在投保人解除制度中,增加被保险人的介入权;在团体保险中增加被保险人的契约转换权;在中止复效制度中增加保险人催缴保费并说明后果的义务以及被保险人申请复效的资格;在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伤亡的制度中,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人仍需承担责任的除外情形;在总原则中增加对被保险人倾斜保护的原则,使得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得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4.
保险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商事合同 ,具有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性 ;保险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其行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保险受益人制度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 ,也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受益权的产生是基于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指定 ,应当抛弃“法定受益人”这种易引起混乱的概念。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受益权不能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 ,还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完成  相似文献   

16.
国内外有学者认为 ,受益人仅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 ,财产保险合同中则不可能有。我国《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规定也是相互矛盾的。在实际生活中 ,财产保险合同是存在受益人的 ,应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7.
保险损失补偿是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对危险共同体成员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体现了财产保险制度的核心职能。在称谓与内涵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补偿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行为,在原理与制度上与民法的损害赔偿不同;在协同机制上,保险利益将实际损失限定在合法的利害关系内,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义务在法律与合同上的最大值;在规则体系上,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竞合、保险代位等均由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这些概念、原理、制度共同构筑了损失补偿原则的法理基础与规则体系,确保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中发挥奠基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要义是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应局限于财产保险,其适用的范围应是损害保险。损害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损害填补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把握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内涵,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有关保险代位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对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19.
当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宽限期期满时仍未能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有两种可能性。这两种可能性到底会发生哪一项,不是由保险人单方决定,而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减少保险金额的相关条件,保险人就应依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维持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此类事项,则其法律后果只能是合同效力中止。这符合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20.
The insurer's main contractual obligation is risk bearing, that is to undertake and continue to shoulder the specific risk transferred from the insured. In order of the proper performance of the risk bearing, in the fundamental sense, the insurer is required to establish effectively and maintain a state. The insurer is also required to maintain adequate solvency. After the underwritten accident, the insurer is required to perform the explicit property payment in time. Effective setting and actual performance of risk bearing obligation exist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 essence, the concept of “Risk Bearing” has enhanced the determinacy of the structure about the insurance contract, it also helps to understand the important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the insurance law from a new perspectiv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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