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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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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庸鲁  章丽斌 《探求》2014,(5):34-40
死刑的威慑力本身是个体的主观认知和体验,只要人类的恐惧基因还存在,它就是一个无法和无需证明的经验常识。社会大众需求死刑不同于国家的立场即满足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在于报应后的社会正义恢复,这是民众的主动诉求。笔者认为,死刑的适用和废除都必须谨慎,我国目前保留和慎用死刑只不过是基于国情和民情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2.
王金文 《社科纵横》2012,(10):61-64
死刑作为刑法惩罚的制度历来已久,中国奴隶制五刑中的"辟"或"大辟"就是死刑,封建制五刑则明确规定了"死刑"制度,中国现行的刑法也保留了死刑。死刑作为刑罚的重要制度,其根本的价值追求在于保护人民。死刑的轻缓化甚至是废除死刑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但是在中国现阶段,尚不具备废除全部死刑的条件,如何把握好死刑的范围和限度,将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及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3.
童云峰 《学术交流》2023,(10):73-87
死刑废除论提倡生命高于一切、反对同态复仇和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观;死刑保留论以经济效率性、死刑预防性和刑罚道德诉求为基本论据。死刑存废之争对司法上合理锚定我国死刑适用范围和划定适用标准并无助益,死刑仍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方式,我国应当跳出死刑存废之争的泥潭,坚守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立场,明确死刑具体适用标准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者的使命和担当。应当以“生命权平等性”原则作为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只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如此既符合刑罚报应主义、预防主义、罪刑均衡原则,也契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精准贯彻“生命权平等性”标准,有助于协调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关系,也能为司法者提供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最终塑造尊重生命权的法治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4.
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在立法上替代具体犯罪法定刑中的死刑的刑罚措施.其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在立法上废止具体犯罪死刑的情况下,使对该犯罪的刑事制裁仍维持在相当严厉的程度,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并在客观上适应削减死刑罪名乃至逐步废止死刑的实际需要.未来在立法上替代死刑的刑罚措施,主要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和长期自由刑.应从立法上革新和完善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等制度,建构合理的死刑替代措施,以适应未来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并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日本死刑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发达国家废除死刑制度的大潮中,日本社会对死刑存废争论不休。二战后日本因刑讯逼供造成了四起被判死刑的冤假错案,引发了社会的“死刑慎重论”。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低迷,恶性犯罪不断增加,判处和执行死刑数量呈现加速之势。审判长期化,犯人高龄化,法务大臣信仰化,执行秘密化等问题给日本死刑制度带来了诸多理论的思索和现实的考问。  相似文献   

6.
日本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事法规范、死刑执行、法学研究以及社会文化等层面都具有其特点.日本在刑事法规范中限制死刑、在死刑执行的问题上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由于死刑判决与执行的谨慎适用、过度赋予死刑犯申诉权、过度扩大法务大臣的自由裁决权等导致日本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起不到威慑作用,且审理时间过长,消耗司法资源巨大;加之当今日本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近年的欧美化发展使得死刑在日本民众心中的道德基础松动.在学术研究方面更多的日本学者认为应废除死刑,日本死刑的特点使其在日本刑法中的作用已变得可有可无,可以预言废除死刑是日本刑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7.
目前,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问题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刑罚理论基础的定位不清,即刑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不清.传统刑法关于刑罚目的"报应与预防的统一"的界定仅仅是从行为中心主义理论出发的阐述.事实上,刑罚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行为中心主义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犯罪的理论基础是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的统一.刑罚的理论基础研究应从刑罚的设定--量刑、刑罚的执行--惩罚两个方面分别进行,不能混为一谈.量刑与犯罪具有质的同一性,亦应以行为主义为中心和行为人中心主义作为理论基础,而惩罚则只能以行为中心主义理论作为基础.混淆量刑、惩罚与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中心主义的关系就会使刑法理论、立法建构出现问题.  相似文献   

8.
犯罪动机作为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动机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犯罪动机的社会性质作为切入点.犯罪动机属于有益社会动机的,不应适用死刑;犯罪动机属于中性动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动机属于有害社会动机的,是否适用死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造成多人伤亡的极其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反社会的性质未达到特别恶劣的程度,也可考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9.
死刑(舍死缓)复核程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结合的可能性:死刑(合死缓)复核不加刑,即在死刑(舍死缓)复核阶段不得加重原判刑罚.对于死缓复核案件,不得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发现漏罪时,若影响到死缓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漏罪不影响死刑改判或者案件整体评价,可以作出核准裁定,不必发回重新审判.在原判决罪名选择不当时,若行为性质认定正确,则不能变更为性质更严重的罪名,但是应当"函告下级法院,以引起注意";若行为性质认定不正确,属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簌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相似文献   

10.
死刑罪犯人体器官利用的禁止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设立死刑罪种较多的国家,在死刑罪犯依法被剥夺生命权后尸身的处理问题上,学术界存在"利用说"和"禁止说"两大观点.但"利用说"存在着种种弊端,既与人权保障原则相悖,又缺乏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正当性、合理性.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界、法学界的敏感话题,死刑罪犯尸体的利用与否关系人性、人格和社会风化,在我国极易产生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利用"一说存在其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更有理由禁止和摒弃.而坚持"禁止说",死刑罪犯尸体不应应用于器官移植领域.但有一个例外,就是对死刑犯近亲属需要确属例外的情形,应予允许,但应制定规则,从而避免利益至上社会丑恶现象的发生,实现敏感社会问题的最小化.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国华  袁克勍  高芸 《社会》2004,(10):13-14
社区矫正,也叫社区处遇、社区矫治或 社会内处遇。矫正在刑法中有两种含义,狭 义的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根据,是与报应、威慑、隔离等相对应的概念,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或威慑,而在于将其"治"好。随着"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在全球取得显赫地位,矫正成为所有刑罚执行的代名词,因此出现了广义的矫正,即一切刑罚的执行(死刑除外)都被称为矫正。社区矫正中的"矫正"主要是指广义的矫正--刑罚的执行,当然,从它的发展趋  相似文献   

12.
龙在飞  张勇 《社科纵横》2012,(10):57-60
中国刑法在受贿罪刑罚的配置上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在受贿罪所配置的刑罚中应当废除死刑,提高自由刑的最高刑期,提高假释、缓刑的适用率,进行行刑的社会化改革,增加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并对资格刑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高玉敏 《社科纵横》2008,23(4):90-91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很大.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其存在的最正当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威慑力的研究来分析中国死刑存在的原因及未来死刑政策的走势.  相似文献   

14.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事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人权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为了实现准确打击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体现"慎杀、少杀、防止错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适用问题上理应设置更加严格的程序方面的要求,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程序问题就是证据证明.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证明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了更好地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作用,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应有价值,需要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层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过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死刑又称生命刑。死刑与奴隶社会一同产生,迄今,还有很多国家和政府采用这一刑罚。然而,事实上,到了18世纪有人毅然地提出了将它废弃的主张。这个人就是被后世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氏的死刑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第四,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环境;第五,死刑的错误是无法挽回的。本文旨在通过回归原文的方法重新审视贝氏的死刑观,从而获得一些在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罗金寿 《社科纵横》2009,24(5):81-83
《死刑的文化史》是一部独特而有份量的讨论死刑的作品,作者探寻了人类死刑的历史。认为死刑产生的温床是人类社会的禁忌体系。死刑的需求根植于人类深层的社会心理,是集体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暴发。死刑从以血还血的复仇、活人祭祀演化而来,经过数千年的变迁,衍生出千种形式,其本质仍然是活人祭祀,死刑并不是为了正义。本文循着死刑的历史而展开。对《死刑的文化史》一书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药品犯罪司法惩治现状的梳理,发现既往犯罪治理的重点在销售端,对生产行为与帮助行为的查处有限;司法认定中偏重缺陷药品的形式评价,而对药品危险性的实质评价不足;量刑环节报应色彩较重,弱化了刑罚预防功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后,这种传统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缺陷药品性质评价复杂化、缺陷药品证据认定标准复杂化、犯罪故意司法认定复杂化的挑战。为此,应当拓宽缺陷药品的证明方式,通过司法推定的反驳机制,合理限制主观明知的司法扩张,限缩妨害药品管理罪中具体危险的判断规则,加强对缺陷药品的源头治理,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18.
金融犯罪刑罚原则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时期,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金融犯罪的数量逐渐上升,国家对金融犯罪适用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在对金融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处罚的时候,除了应当遵循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外,还应当考虑金融犯罪的特点,遵循谦抑性、适度轻缓、公私权利平等保护、经济性、人本主义等项原则,以确保对金融犯罪定罪量刑的准确、适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金融刑罚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并未实现立法目的,具体表现为单位犯罪认定条件形式化、单位成员刑事责任轻缓化、定罪程序失范化。单位犯罪的制度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单位行为的评价不充分,抹煞了单位作为独立责任主体具有的规范意义。单位犯罪不能为单位成员犯罪替代责任,应从单位自身固有的特征重新设计评价标准。在规范层面为单位塑造独立的行为和意志,赋予单位和自然人同等的犯罪主体地位,不仅符合立法解释的精神,而且前述实践问题也能随之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20.
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中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仅限制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因范围过窄,导致在其他犯罪中,即使存在着完全相同的洗钱行为,也不能以洗钱罪定罪量刑。因而很难达到"罪刑相适"的立法诉求和形势发展的实践要求。因此,必须适时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都认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才能有效地打击洗钱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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