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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拆违与拆迁并举的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势将更加普遍采用。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违法建筑的拆除属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征收拆迁中的补偿则为民事法律关系。《条例》所指不予补偿的违法建筑应界定为经过“调查、认定与处理”后,仍必须适用“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拆迁补偿只在违法建筑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方能以排除妨害的形式要求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  相似文献   

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变革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立法创制已陷于僵局,其理论困惑与实践冲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征收什么(征收客体对象);二是为何征收(征收正当理由);三是如何征收(征收程序机制);四是如何补偿(补偿原则方式);五是非货币补偿保障(安置措施)。结合理论阐释与实践观照,通过多維审视与实证比较分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根本在于如何衡量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即关乎立法理念的更新,关键在于依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而需要重构立法框架与创制范式:明晰征地补偿客体,完善公平补偿机制、征地操作流程、利益分配机制、安置保障措施以及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维权救济程序等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实物期权理论和博弈论为基础,确定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由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实物期权价值及博弈价值5部分构成;从代内、代际公平实现角度,确定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农民及后代人;从价值充分实现角度,重构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价值归属、社会公平及可持续发展角度构建农地征收补偿价值的利益分配模型。  相似文献   

4.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入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5.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以对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进行补偿为基本条件,《宪法修正案》第20条是征地补偿立法的宪法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征地补偿义务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实践中通常以用地单位为征地补偿义务主体,这是对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扭曲,也是对国家行使征收权后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与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法律逻辑加以模糊处理的结果。征收补偿由征收权的行使引起,是因征收权的实施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所产生的一种债的关系,从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来看,国家和被征收人是当事人,其中行使征地权的国家是补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将公益征收加以规范.这是刚通过的《物权法》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背后其实隐含的是一种“义利之争”。即利之权衡——谁之利为重;义之权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其实.此条规定表面上是对征收的补偿。实质上是法律对个体利益与社会正义折中的结果。因此,对“公益”与“私益”加以平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才应是本条规定的真实意含所在。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直接关系到众多失地农民的利益。通过对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比较,在借鉴台湾地区征地补偿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祖国大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一些举措,以期对祖国大陆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但是野蛮强拆和暴力抗法事件还是不断出现,在房屋征收行为中,政府、被征收人的利益始终是双方在征收中矛盾的焦点。在这场利益博弈中,谁获得的利益最大,谁又是利益的最终的受害者呢?本文试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方面分析,在各种利益博弈的作用下,新的《条例》和司法权的介入方式能否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农村土地大量被占用,由此引发的征地纠纷和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及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文章详细地研究了我国失地农民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反思了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然后给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需要大量征收农村土地,但征地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如征地权的滥用、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生活缺乏保障、政府在征地中功能错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严格界定土地产权,依市场机制形成土地征用价格,并探索以土地入股等多种补偿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政府在征地管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土地征收侵权责任是指征收权人不法行使征收权侵害征收相对人的土地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土地征收侵权表现为超出“公共利益”范畴、未遵循法定程序、未给予“合理补偿”和复合型侵权征收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土地征收侵权因责任性质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式也各异。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因其固有的缺陷,不仅导致了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基于对中美两国农地征收的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对象的比较,我们发现,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美国的农地征收补偿经验,通过采用公正补偿原则、拓宽补偿范围、实行多元化的补偿标准、完善补偿形式、改革集体土地所有制,渐进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实施农地利用管制时,会造成农地权利人利益损失,从而导致管制性征收。农地权利人的此等损失需要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系统性的农地利用管制损失补偿制度,对此问题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在发达国家,政府通常以市场化方法对农地管制性征收给予合理补偿。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针对农地利用管制的补偿制度,尤其是需要强化市场化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整齐划一的征收补偿,往往会导致形式正义掩盖实质正义。因此,以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作为理论依据,探讨征收补偿的修正,有利于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差别原则下的征收补偿修正,应该既考虑"量的补偿",又兼顾"质的补偿",既考虑"当下补偿",又考虑"未来保障"。不过,由于征收补偿修正,是法律之外的伦理修正,没有统一标准和现成模式照搬,因而,必须以严格的原则和严谨的程序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的征收征用工作中时常出现侵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都提出了建议和对策。但现实中侵权现象仍不断出现,公民基本权利所受到的侵害始终得不到救济。本文拟从这个问题展开,探讨我国征收征用中相关公民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收征用中的侵权主要还涉及补偿问题,因而本文还将对补偿协商机制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越来越多。在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害,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其利益必须受到保护。文章分析了我国征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失地农民权益遭到侵害的根源,并提出了几点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张挺  解永照 《南都学坛》2012,32(4):88-92
随着环境保护的课题从传统的侵害人身健康的大气水质污染等领域,迈向更加高级的保护主观利益的领域,景观利益的保护就成了不得不面对的崭新的问题。对于这个新问题,首先,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深入探讨景观利益的私法保护性问题。其次,在承认景观利益的私法保护可能性的基础上,目前我们还不能广泛认可"景观权"这样一种权利,然而景观利益的存在是难以否定的。最后,关于景观利益是否受到违法的侵害之时(即所谓违法性判断),可以借鉴日本最高法院就国立景观诉讼作出的判决。即综合考虑被侵害利益的景观利益的性质和内容、侵害行为的样态程度、侵害的过程等因素判断是否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补偿的实体方面,仍有待完善之处。在补偿原则上,不应当采公平补偿原则而宜采完全补偿原则。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预期利益、无形损失的规定有待商榷。在补偿标准上,当权属证书中标明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补偿。  相似文献   

20.
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征收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缺陷,应采集中型立法,制定统一的征收法典;现行立法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存在缺失,立法除对"公共利益"要有原则性规定外,还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应明确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现行立法在"征收程序"的规定上存在缺陷,征收程序应以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为中心加以设置,还应完善征收程序的立法技术;现行立法在"补偿条款"的规定上存在缺失,立法应明确规定"公正"或"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应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还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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