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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合法而冲突而不合法的过程。但在《立法法》生效以后,直接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规定,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这种授权,这一授权受权已经没有法律根据,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是防止错杀、误杀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对最高人民法院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举措,本文持赞成态度。在此基础上,本文首次指出,死刑复核程序其实是由死刑复核和死刑核准两个不同的阶段组成的,死刑复核权和核准权是可以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的只是死刑的核准权,而不是死刑的复核权,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并依法行使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但不能再行使死刑的核准权。通过论证,本文就死刑复核和核准两个阶段的具体程序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设计了它们应当具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将死刑核准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近年部分下放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分散行使,导致了法的效力冲突、死刑复核名存实亡等弊端.死刑判决宜实行核准权归位、异地循环复核,即在最高院的委托、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制度安排,将一省内判决的死刑终审案件,根据就近原则依照单向循环模式交由其临近高院复核机构进行异地循环复核,最大限度地降低死刑判决的失误率.  相似文献   

6.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亟待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最高人民法院下放死刑复核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既无有效的法律根据, 又无起码的法理支撑, 也不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 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 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为此,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是所有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建立公开、透明的控、辩、审三方协同制约并具有期间约束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毒品犯罪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毒品犯罪案件在国内的大量存在、死刑核准权下放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重刑主义。要有效地抑制毒品案件中的死刑人数,就应当树立轻刑、慎刑思想,采用适用法律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充分发挥酌定情节的量刑作用,尽量以死缓制度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制度,尤其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中的死刑人数。  相似文献   

8.
死刑核准权是国家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死刑复核程序的中心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和适用存在着某些不妥之处,这直接影响了我国死刑政策的实现,妨碍了刑事法人权保障功能的达成。本文在死刑核准权从“下放”到“回归”的历史变迁中,深刻检讨死刑核准权“下放”之弊端,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死刑核准权回归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9.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死刑政策,近年来推出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等举措是对该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但尽管如此,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的一些规定仍有同现行死刑政策不一致之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并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应取消<刑法>总则中的死缓制度,进而细化分则中每一个死刑罪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标准,并对实践中多发且危害严重的贪污、受贿罪实行"二罪一罚"以免总额达到一定数目的犯罪人逃脱死刑.  相似文献   

10.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2 0 0 7年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程序的正确实施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坚持少杀、慎杀,防止冤假错案,贯彻"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均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既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却鲜有提及,这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大缺憾,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就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讨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11.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2.
作为死刑控制之程序保障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非诉讼化特质而出现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程序保障的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程序保障的角度出发,本文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的改造并提出了诉讼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美国死刑制度有四大特点:死刑法渊源的多样性;死刑适用范围的差异性;死刑适用情节的对称性;美国死刑案件程序的复杂性。美国死刑制度给我国的启示是: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具体条件;建立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分离程序;构建死刑的裁量模式;实行死刑案件的强制上诉制度;构建我国的死刑赦免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死刑适用条件的明确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制死刑适用成为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无疑是限制死刑适用最重要的措施。但还必须对死刑适用的条件进行明确化,才能真正使死刑适用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死刑适用条件明确化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能的,其方法包括司法解释、判例指导、学理解释等。  相似文献   

15.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成为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试图提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进而论述实行死刑复核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以及其方式。  相似文献   

16.
案件事实是适用死刑的依据,但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在死刑案件中,证据问题更是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存亡。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是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减少和避免死刑错案的重要措施。我国应当通过确立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规则、证人出庭制度,并提高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从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入手,发现目前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提出以下具体构想:合理限制案件的范围、严格限定案件适用条件、规范操作方式、明确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以此来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8.
受我国传统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实践运行中一直存在着很多问题,大大影响到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实现。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既让我们在死刑复核问题上看到了希望,又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虽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死刑复核程序运作的相关规定,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二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适当的时候暂停死刑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  相似文献   

20.
在从实体上废除死刑一时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从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是一条更为理性和务实的道路。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程序更加严格。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赋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申请赦免的权利、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在特殊的情况下赋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减刑的权利,不但可以严格限制死刑在现阶段的适用,还可以为最终废除死刑进行观念上的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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