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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与国外股权众筹制度建立在小额融资的基础上不同,我国股权众筹制度遵循对公募与私募区分监管的逻辑,由此导致众筹的定性错误、运行混乱。股权众筹的正当性不在于其公开性,而在于其小额融资的微金融特点。传统融资制度下初创企业融资难是股权众筹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股权众筹的特性要求放松事前管制,实行核准豁免或注册豁免。股权融资制度实施中出现的融资欺诈、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不能抵销该制度带来的社会利益增长效应,我国应在股权众筹自由化改革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包括设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及众筹主体资格限制,强化对融资者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承认众筹平台多样化、自治性的基础上予以分类管理等。  相似文献   

2.
赵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77-186
金融安全要求信息对称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但互联网技术具有放大效应,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可能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不稳定性因素,对金融监管构成新的挑战。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科学的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的激励相容能够高度契合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在准确界定相关对象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采取功能分层的行为规制路径,从融资功能、中介功能、投资功能三个层面规范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并完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助于鼓励创新且适应金融稳定发展的完备的众筹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3.
目前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较低,因而有必要对产品众筹项目能否成功融资的影响因素进行详细考察。本文从参与产品众筹项目的三方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了影响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的关键因素,进而采用2017年众筹网平台2651条产品众筹项目的随机抽样数据,在区分科技类和艺术类两类项目的基础上对建立的逐步判别模型的正确判断率进行了检验。研究发现,目标额度、达成率、剩余天数、关注量、更新数、讨论数量、介绍图片数量等因素对科技类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具有显著影响,基于此7个因素进行判别分析,可以达到90.5%的正确率;剩余天数、关注量、更新数、讨论数量、每人支持额、是否社交等6个因素对艺术类产品众筹项目融资成功率具有显著影响,当基于此6个因素进行判别分析时,可以达到89.0%的正确率。最后,基于实证结论,文章从项目发起人、投资者、众筹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四个层面提出促使产品众筹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投资型众筹权益份额的流动困境是各个法域所面临的共性难题。中国的投资型众筹要受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公募严格程序的制约,在实践中所惯常采取的有限合伙方式和股权代持方式下,众筹投资权益份额的流动难题更加突出。一些融资平台致力于改善众筹权益份额流动性的探索仍存在诸多不足。中国式众筹权益份额流动困境的成因包括投资型众筹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权益份额的法律性质模糊、权益份额转让面临法律障碍以及投资型众筹所蕴含复杂投资风险的阻遏作用。要破解这一流动困境,需要确立投资型众筹公开发行的合法性基础,并整合公司制度以提高股权转让的便捷度,通过多元化股权配置增强权益份额的证券化,完善众筹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安排,同时加强促进转让的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5.
6.
信息披露制度历来扮演着投资者保护的功能,也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制度中保护投资者的首要选择。但域外经验表明,放松披露管制从而推动低成本融资趋势下的股权众筹市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远不足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重任。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用环境、信息披露的成本高企与投资者识别信息的弱势,监管思路不妨弱化高标准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事先路径,选择强化中介责任及制定合理投资额上限,并确立由法院根据“投资决策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救济方式,来构成投资者保护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7.
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基于自我决定理论将投资动机分为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并通过文本挖掘量化项目文本中影响投资动机的因素;基于文本特征建立投资动机和众筹成功率的计量模型,根据计量模型分析众筹市场中投资者参与的动机。结果表明,外部动机和内部动机都对众筹成功率有影响,不同项目类别中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动机。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2):147-153
美国《工商初创企业促进法》出台前,美国中小企业发行融资制度存在监管合规成本高、承销差价、IPO抑价现象、发行后成本、豁免制度相对交易成本高、经纪商不愿提供服务、禁止一般性劝诱等问题。其主要改革措施是弱化信息披露标准、简化发行程序、允许一般性劝诱,并完善小额发行豁免制度。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要求适度放宽中小企业发行融资条件,应借鉴美国经验,从理念、实质条件、信息披露、询价制度、制度创新和监管体制等方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相似文献   

10.
当众筹出版的模式由“筹资”走向“筹资—筹人—筹智”一体化时,其在参与知识生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就显得愈加重要。众筹出版在知识生产方式转型中的贡献主要是通过如下六个方面实现的:知识生产主体的大众化、知识生产过程的即时化、知识生产技术的智能化、知识生产空间的广域化、知识产品生产的焦点化以及知识生产的资本化等。众筹出版在知识生产的远景想象中具有的突出地位,一方面源于网络社会知识渗透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则在于这种出版模式打破了传统知识生产体制的固定框架。  相似文献   

11.
在以众筹为代表的瞬息万变的新兴市场以及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背景下,以发明创意筹集资金及抢占市场时,如何以本国优先权制度来充分保护其应有的权益,是当前众筹业界和知识产权业界需要探讨的一个突出问题。梳理当前部分专利大国的本国优先权模式,可概括为三类:临时专利申请类型、普通专利申请类型、两种申请兼容的综合类型。通过比较和分析实证数据得出:临时申请类型的本国优先权模式相较于普通申请类型的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更适合于众筹等新业态。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本国优先权制度是本次修正的一项重点内容。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建议采用临时申请和普通申请兼容的综合型本国优先权模式。  相似文献   

12.
当前刑民交叉研究没有把握好规范本质,没有认识到法规竞合才是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竞合、牵连的真正原因。审视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维度,规范竞合处理应遵循法秩序统一要求,刑民立法目的一致时二者应保持一致解释,不一致时可相对独立,但应通过法益衡量选择优先方案。程序上,刑民交叉需依具体条件选择"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不同处理方式。针对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资金募集方式,刑民立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刑法适用原则应限缩为"虚假型基金犯罪"的情形,刑法即便介入,须以民商立法作为重要的约束前提。涉刑私募基金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私益与公益、立法目的与规范性质、实质与形式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有关涉案财产的程序法益平衡,应当从"公法优先、民事为辅"校正为私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3.
窦予华 《兰州学刊》2005,(5):146-148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融资结构对公司治理具有决定性作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两者有着不同的控制形式,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我国股权融资所占比重比债权融资要高得多,股权融资偏好愈演愈烈,主要由于股市中一些企业质量不高、企业治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健全、股权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并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优化股权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转变监管思路,培育和完善企业家市场是纠正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我国成长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中的对赌协议为研究时象,从成长型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入手,以近年来涉及对赌协议的,以私募股权方式融资的企业案例为依据,阐述了财务绩效在对赌协议中的关键性作用,并以财务绩效实现的路径为研究内容,提出了企业实现高速增长的财务路径并不总是可以依赖的观点,以及成长型企业在寻求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必须科学预测自身财务绩效增长的可能性和可持续性,在对赌协议设计中应本着力所能及的目标与投资方进行融资博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4,(10):39-44
以2006—2012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PE/VC投资、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显示:PE/VC投资、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同时,PE/VC投资会强化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是因为随着企业股权集中度的提高,企业实际控制人就越有动力去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行为,而PE/VC投资不仅给企业带来企业发展需要的资本,还能为企业在决策、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等多方面提供支持,从而对企业绩效产生正面影响,强化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相似文献   

16.
冯辉 《社会科学》2013,(5):93-100
在公私融合与金融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应当以商业性金融规则促进保障房融资创新并以法制建设推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从而构建专业、高效且安全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制。美国政策性住宅金融发展的得失展现了灵活且富有针对性的法制建设、完整且富有层次性的市场结构、专业且富有效率的产品体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也警示了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我国目前的保障房融资结构存在诸多缺陷,应当以构建完备的政策性住宅金融体制为目标,加快建设并推出合理、可行的市场结构与产品体系,重点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同步推进保障房融资的创新及风险控制,并切实完善相应的住宅金融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7.
李枫 《西部论坛》2011,(4):65-72
以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成长性以及不同股权性质企业中负债及其结构与投资的相关性及其差别,结果表明:负债融资总体上减少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债务发挥了治理作用,但在低成长性企业中,负债融资比例与投资规模并没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负债没有发挥治理作用;债务期限结构(短期负债/总负债)与投资规模在低成长性企业中显著正相关,说明短期债务比重较少的债务期限结构约束了低成长性企业的过度投资;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债务来源结构(银行借款/总负债)与投资规模显著正相关,说明其银行借款不仅不能发挥出负债应有的治理作用,反而还加重了过度投资。因此,应关注企业的成长阶段对于其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深化企业和银行的改革,尤其要注重国有企业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并通过加强对债权权益的保护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李枫 《西部论坛》2011,(4):65-72
以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成长性以及不同股权性质企业中负债及其结构与投资的相关性及其差别,结果表明:负债融资总体上减少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债务发挥了治理作用,但在低成长性企业中,负债融资比例与投资规模并没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负债没有发挥治理作用;债务期限结构(短期负债/总负债)与投资规模在低成长性企业中显著正相关,说明短期债务比重较少的债务期限结构约束了低成长性企业的过度投资;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债务来源结构(银行借款/总负债)与投资规模显著正相关,说明其银行借款不仅不能发挥出负债应有的治理作用,反而还加重了过度投资。因此,应关注企业的成长阶段对于其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深化企业和银行的改革,尤其要注重国有企业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并通过加强对债权权益的保护来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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