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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食货志》所载唐会昌年间官吏俸料钱数额可能有错误,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陈寅恪《金明馆从稿二编》)一文中指出的。陈先生说:“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记,尤显然易见也。”又说:“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记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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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阳学刊》八四年五期载刘海峰《唐代官吏俸料钱的财政来源问题》,对该刊八二年二期载阎守诚《唐代官吏的俸料钱》中“自开元十八年以后,官吏俸料来源完全靠户税,不再用公廨本钱”这一观点提出商榷意见,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开元十八年又恢复以公廨本钱充官俸”、“以户税为公廨本钱,月收息供给外官充俸料”,经开、天行用至唐后期。对于刘说,我认为也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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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职官的经济收入,主要是俸钱、禄米、职田三项。关于给禄和职田制度,整个唐代末见有多大变化,故在此略而不论。俸料钱则不然。首先,唐前期之京官俸料钱,自乾封元年以后依职事品给,而唐后期之京官(外官亦然)俸料钱则依职事官制定(同品之官俸钱有不同)。当然,职事品的高低与俸钱数额的高低,总的来说仍不相悖;其次,唐前期之外官俸料钱,以公廨本钱收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而唐后期之外官俸料钱则由朝廷直接规定数额;再次,唐后期之内外官俸料钱,比之唐前期均作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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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俸料钱是唐代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项目。关于其来源,阎守诚同志在《唐代官吏的俸料钱》(见《晋阳学刊》八二年第二期)一文中,认为主要有公(厂解)本钱、户税、青苗钱等几项。其中有不少独到的见解,然而有些论点似乎值得商榷。关于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阎守诚同志认为“仪凤三年(678)诏书,应为户税用于官俸的最早文字材料。”我认为唐代以户税充官俸的年代上限当为乾封元年(666)而非仪凤三年。《通典》卷三十七《禄秩》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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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财政领域的“加饶”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唐代后期和来、和市、赋税、便换、盐法及官吏俸料中普遍存在的加绕现象,分析了加饶的具体方式及产生的原因,指出唐后期加绕之盛与当时贷币制度的混乱密切相关,唐代加绕反映的是商品经济发展而货币经济跟不上这种客观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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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关于《新唐书》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编纂体例、史料扩充、叙事简洁等方面,对其修撰思想的探索显得十分欠缺。而这一点对于认识《新唐书》在“二十四史”中的地位,又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本文拟对《新唐书》的思想倾向作一粗略考察。《新唐书》的修撰,是在五代割据时期所修《旧唐书》之后一个世纪才由北宋政权重新提出的。重修的原因,在欧阳修起草的《进新修唐书表》中说得十分明白。一是向往唐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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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唐书·艺文志》的史料来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固也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
《新唐书·艺文志》补录了2万多卷《旧唐志》未著录的唐代著述,关于它的史料来源,以往的研究者单纯把眼光局限于某个时代的藏书或书目,而未能注意到《新唐志》编撰中的一个新现象,即文传杂著也成为它的主要史料来源之一。《新唐志》除依据唐宋书目外,也采摭了史传杂著材料,这和清人补文艺文志的作法不谋而合。我们在评价和使用《新唐志》时,必须充分注意它的这一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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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官吏薪俸收入概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清代官吏薪俸收入。可以说是于史无征的,《清史稿》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要想探究晚清官吏薪俸收入,只能于当时人物的日记、书信、笔记或回忆录中求之。但此辈士大夫承王夷甫余绪,常讳言钱,偶尔涉及,也极简略。不过就这类东鳞西爪的零星记载加以推究,是不难由一斑略明梗概的。 一、俸米与薪银 清代官吏正俸收入分俸米与薪银两项。同治以前俸米发实物,分春秋两季发给。郭嵩焘咸丰八年十一月初三日记说:“以秋季俸米託贺云湖代领”。五天后收到俸米七石八斗。郭时为翰林院编修,他的薪银多少,日记中始终不着一字。又如翁同龢同治九年十月十九的日记云:“今年初领三品俸(十三石九斗)”翁时为太仆寺少卿,对于自己的薪银也始终没有提及。按:编修为七品,由郭、翁俸米数推算,每级俸米数差额约二石余,则头品俸米半年约十八石多,余可类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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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苑》辑录了八十五位作者的二百六十四篇作品,其中五十七位作家,《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遂初堂书目》、《直斋书录解题》和《宋史·艺文志》等七部目录书籍曾经著录(或没有著录)其别集。通过考证这五十七家别集在唐到元初的散佚及重辑情况,发现《古文苑》在这个由佚到重辑过程中起着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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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是我国封建史学中的一种重要史体。《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注录梁代实录三部,武帝时两部:周兴嗣撰《梁皇帝实录》三卷,《梁太清实录》八卷;元帝时一部;谢吴撰《梁皇帝实录》五卷;过去不少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古代实录产生于梁代,唐以前的实录也仅此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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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红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5,(2):66-68
《宋书》《南史》《新唐书》《元史》都有对冷兵器"砲"的记载,早在三国时期在军事中就有运用。"炮"的出现是唐以后的事,从砲到炮,是炮的一部发展史。关于"剑器"的考议,观《宋史》乐志和《宋元戏曲考》,均认为"剑器"实为曲名而非舞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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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食货志》编修质量很高,“在十三种《食货志》中是写得比较成功的一部”(梁方仲语)。关于该志始创者,学界一般认为是元初王鹗。然逐条核查该志五卷史文,发现其取材与同书本纪直接相关,两者总计有114条史文相合,约占前者1/3篇幅,由此可以确定两者有着共同的源头。此外,该志部分内容还与同书列传若合符契,其中以《高汝砺传》《胥鼎传》最为典型。根据志、纪、传所呈现出的相互联动关系来看,三者应系同一时间出自一批人之手,恐非元初王鹗辈,而是直接采摭自金代诸帝实录。这样就从《金史》编纂的整体脉络坐实了《食货志》作者及史源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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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俸是国家付给官吏的报酬。罚俸是一种行政处分。罚俸制度是为着强化皇权、驾驭百官,也是为着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所采取的一项措施。明代封建统治者在谋求治国理民的策略中,总结了历代罚俸制度的经验教训,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了这一制度,探讨明代罚俸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其得失,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政治制度。 有明一代,历时二百七十余年。由明政府制定颁行的罚俸政策前后不尽相同,依据罚俸原因划分,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上书论劾忤旨的处罚。明代历任皇帝无不提倡官吏上书言事,不仅明确提出:“凡朝廷政令得失,军民休戚,百官邪匿,皆得言之”,而且还把能否直言作为鉴别官吏忠不忠的重要标准,宣称“言而不直者,亦非忠也”。可是,有不少官吏则往往因其建言论劾不合朝廷的心意而受到罚俸的处分。此类情形,可分为下述四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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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驴鞠”中安唐、宋时期,有一种别开生面的体育活动──"驴鞠"。在唐代是女子的运动项目,如《新唐书·敬宗本纪》记载,敬亲曾令"内国"宫女"分两朋驴鞠"。郭知运的儿子郭英义也曾教女位乘驴击球,供其观赏(《新唐书·郭知远传》)。到了宋代,已不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