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外部性的矫正,常用的有以政府为主体的政府补偿和以市场为主体的市场补偿两种形式.其中政府补偿主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具有强制性、间接性等特点,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环境资源定价低以及权责利脱节等弊端.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是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对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主要采用产权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生态标记等方式,具有直接性、激励性等特点,存在补偿难度大、短期行为严重等缺陷.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一般而言,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  相似文献   

2.
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是平衡跨流域调水中调水区与受水区利益的办法,也是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水资源权属制度决定了政府在调水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也有效地解决了跨流域调水涉及面广、所涉利益复杂、补偿方式需要多样化的问题,也符合了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跨流域生态补偿也存在着法律不完善、补偿资金规模小、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引入市场配合和公众参与,多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构建我国的跨流域调水的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战略后,京津冀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成为强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京津冀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上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和环境治理外部性的困扰,摆脱此等困扰的有效途径是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依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立法先行精神,在破解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难题上,须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在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多维长效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从补偿的多目标性、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开发管理的流域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与资金补偿相结合的实物、能力及政策补偿多种补偿方式这些层面改善目前京津冀流域生态补偿现状,以期实现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4.
薛菁 《九江学院学报》2022,41(1):117-121
政府、市场、社会力量的有机融合影响着多元化生态补偿效果,在生态补偿中引入政府购买机制,能够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政府的引导作用、市场的竞争特性、社会的评估监督功能是生态补偿中政府购买制度有效应用的关键元素.生态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机融合要求政府制定具有激励性的购买方案;谨慎选择生态购买适用范围;在生态购买中...  相似文献   

5.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针对水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一类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通过建立3种情形下的演化博弈模型,递进地分析这类流域的生态补偿策略。研究发现:建立没有流域政府参与的演化博弈模型,证明了流域上下游在生态补偿问题上的演化稳定策略是(不修复,不补偿),该策略显然是无法达到生态修复目标的;引入上级政府参与生态修复,依然无法得到上下游间的理想演化稳定策略(修复,补偿);假设上级政府既承担生态修复成本又制定约束机制规范上下游的行为,当上游选择“修复”获得的自身收益增加和政府补贴大于其生态修复成本,且下游支付的补偿金额小于政府对其惩罚金额时,则上下游的演化稳定策略为(修复,补偿)。此结果证明:在市场交易模式尚不成熟的当前,由流域政府和下游共同承担的生态补偿模式必将成为水环境严重破坏流域的理想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7.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8.
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9.
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及其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主要有政府补偿、市场补偿以及NGO参与型三种模式。其中政府补偿模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方式,市场补偿模式包括自发组织的私人交易补偿、开放的市场贸易以及生态标记等。在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三种补偿模式及其适用范围,结合受益主体的不同特点,进行补偿模式的选择。对生产用水及经营用水适用市场补偿模式,对生态用水适用政府补偿模式,对居民生活用水适用水厂参与型的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10.
11.
人类与河流的关系源远流长,在道德层面表现为河流伦理。河流生态伦理是其主要内容,流域生态补偿是其实现形式。流域生态补偿虽是经济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也具有道德性——对河流内在价值的生态补偿,而这也为其立法提供了基础。在流域生态补偿立法过程中,首先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即上下游关系、干支流关系,以及河流与蓄水体之间关系。这些关系其实都是道德关系,这也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可能;其次必须重视河流伦理作用,即充分夯实立法的伦理基础,促进立法被人们自觉地遵守,促进立法进化并改进其思路。  相似文献   

12.
随着流域生态补偿试点的开展和进行,河北、安徽、贵州、江苏、湖南等地纷纷出台了相应地方立法。这些立法在断面水质考核、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相似性,但是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监督管理体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后续的立法应主要从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内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丰富补偿方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3.
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于协调区域利益冲突,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与生态持续、健康地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在查阅国内学者有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生态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行了综述,并指出了流域生态补偿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经济学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域生态补偿是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理论包括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和复杂系统;存在着非线性作用机制;并且系统内外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涨落及其涨落的放大机制和突变性.因此,需要从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对象以及生态补偿方式等方面构建流域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5.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方位推进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构建迫在眉睫。现有关于流域生态保护的核心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合理构建。学界普遍认为生态补偿机制应发力于对上游地区的机会补偿,然而却不能兼顾流域水质恶化后上下游之间关系的处理。因此有必要在流域生态保护中厘清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目前生态补偿机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制度目的与运行机理上表现为广泛的链接与交叉。当下尚未有任何规章制度阐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入手,剖析并界定二者之间的制度真空、制度冲突与制度耦合等三种关系。同时从生态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间的制度依据、制度配置状态角度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情形、责任序位以及资金的配置使用关系做出合理区分。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成为有效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过程中如何破解难题,摆脱生态困局,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量。在生态型政府语境下政府的生态补偿责任包括:健全生态管理专家的决策参与机制,强化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生态责任,构建政府的生态管理绩效机制。  相似文献   

17.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反省,探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问题。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  相似文献   

18.
论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干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简要说明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原理的基础上,突出分析了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政府干预,即,政府对生态的规制应择优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并有效混合使用多种规制手段。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一是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建立我国生态领域产权的管理体系;三是政府与市场的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四是确立多种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补偿的价值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20.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应将水权补偿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积极通过市场手段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水权生态补偿的核心是水价构成.水权转让费中应该包括生态补偿的费用.围绕我国传统跨流域调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变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从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水权生态补偿的原则、水权生态补偿的主体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