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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具有主权信用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有众多应用领域,通过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完成的信用主体数据采集活动有助于解决传统征信和市场征信的信息孤岛问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征信仍面临许多难题:法定数字货币匿名性与征信信息可查性之间存在冲突;征信系统面临外部攻击与信息泄露;征信侵权成为关注的重心。通过分析可以了解这些难题在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症结所在。为解决这些难题,应修改法律,赋予信用主体同意权,以化解公私利益冲突;强化技术监控与刑法规制以保护数据安全;平衡信用主体与征信机构之间的强弱关系以实现征信侵权救济。  相似文献   

2.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是否属于货币,决定了其是否受到货币支付相关公私法律的约束。数字资产不依赖于法定货币体系、不限定使用范围、具备较强的去中心化特征,其更具独立的货币功能对货币概念界定带来了更大挑战。在既有法律仅规定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以及"货币形式""货币性资产"外延的情况下,我国径行认定数字资产不是货币,未能遵循"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因而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支付预期以及推进数字支付的进一步创新。基于国家与市场在货币流通中的定位不清、不同法律部门存在立法目的差异等因素,经济学与社会学中的货币理论难以直接用于界定货币法律概念,而法学界创造的准货币论和货币认同论在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等方面亦存在诸多局限。现代货币支付体系已形成以法定货币作为基础、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多样化发展,以及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支付手段共存的分层特征。货币分层体系本质是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混合体,国家处于该体系的顶端,而法定货币则成为信用程度最高的货币类型。在该分层体系下,货币法律概念不具有同一性,更不能仅限于法定货币,而应将货币的法律内涵确定为用于清偿货币债务的,可以被普遍接受的"支付系统要素",以区分于投资工具、货币载体及仅少数人或小区域内认可的支付手段。其中,可参考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理论内容,从子服务市场、使用权限、可替代的另一货币认定被普遍接受的市场范围,并通过币值稳定机制和接受货币的商家数量认定普遍接受的程度。另外,货币的法律外延包括在宪法与中央银行法中具有法定偿付效力的法定货币,以及在支付服务法、反洗钱法中具有支付监管效力,或在财产保护、行政费用征缴法律中具有货币财产效力的其他支付手段。其中,随着数字资产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兴起,货币分层体系的构成更为丰富,具有支付监管效力和货币财产效力的货币数量将愈发增多。  相似文献   

3.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化法定货币,其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作为背书,相较于现行法定货币具有制造成本低、交易效率高、币值稳定等优势。法定数字货币是自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转变后的又一重大变革,这就要求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不仅需要科学技术层面的支撑,还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文章从创新国家货币相关理论、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辩证肯定其法偿属性以及重新分配法定数字货币的权利义务主体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文章构建了一个国际货币竞争的理论模型,证明了货币价值波动率的方差与经济规模成反比,而国际货币的份额与经济规模成正比.在上述理论探讨基础上,提出发行电子金币,恢复黄金的货币职能,使之成为独立的、超主权的国际货币,从而构建一个以电子金币为中心货币,各主权信用货币为外围货币的新国际货币体系的构想,并分析新方案对于中国的利弊以及中国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5.
在单一法学视野下对数字货币进行法律定性,存在脱离客体本质的局限,容易受“法定地位”货币标准的误导,亦可能造成以偏概全的后果。宜从经济学对货币本质的认识进路出发,以构成货币的实质标准,即债务记录功能与“透明共识”流通基础——为概念核心,构建一套更为具体的类型化法律定性体系。如果某类数字货币具备经济事实上的“货币性”,则应在法律上视之为货币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规范,即承认其货币“法律属性”;至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偿性,应仅作为区分“法定货币”与“约定货币”的界线。文章应用该分析框架,对三种典型数字货币进行定位: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而比特币应被定性为特殊类别的数字资产或虚拟商品,Libra则应归属于约定货币类别。   相似文献   

6.
在区块链技术驱动下,私人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并蓬勃发展。从演进历史来看,货币历经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法定货币—数字货币”的发展阶段。其中,从法定货币到数字货币是一次“惊险跳跃”。作为数字货币的重要构成,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超越非数字货币的优势,即它以区块链技术为架构核心、以分布式账本为交易前提、有利于推进货币的国际化。虽然私人数字货币的发展极大地刺激了金融创新,但是其衍生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等难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域外国家私人数字货币的风险治理经验为我国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系统治理、促进私人数字货币稳健发展提供了参考。具体而言,应加强私人数字货币的金融治理,防范货币政策风险;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夯实私人数字货币的关键基础设施;警惕“技术中心化”,强化私人数字货币风险防范;加大反逃税监管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货币反逃税协作;健全私人数字货币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律机制,严防私人数字货币犯罪。  相似文献   

7.
金融全球化对国家货币主权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和制约,但金融全球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家货币主权。基金协定对国家货币主权的约束是有限度的;国家虽然通过基金协定转移或者让渡了一部分货币主权,但国家仍有权力在它认为必要时收回转移或让渡出去的权利而不再接受基金协定的约束;一国境外的以一国货币定义的所有存款的最终债务人是该国银行,该存款的最终支付总是需要该国境内的银行来操作,而该银行的操作是要受该国强制管辖的。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国仍享有充分的货币主权,在处理对外经济关系时,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在履行国际承诺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国家货币主权,维护本国正当利益。而面对目前关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中国政府应当适时控制人民币的升值速度,并积极促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由于主权数字货币存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诸多优越性,其跨境流通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主权数字货币跨境流通会因其自身设计不当、主权限制和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而遇到一系列障碍,还可能诱发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逃避外汇管制和海关监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必须在精心设计支撑其合法存在的相关法律制度前提下,加强在克服其境外流通主权障碍和保障其有效运行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主权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的合法性监管和市场风险监管。唯有如此,才能为主权数字货币跨境流通创造必要的法制环境,有效防控其跨境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9.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相似文献   

10.
 美元域外管辖的扩大使得多家中国企业、金融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触犯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立法、《反海外腐败法》而受到美国制裁。在美国通过美元连接点扩大域外管辖的背景下,“去美元化”(De Dollarization)成为一种趋势。随着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人民币将在国际结算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贸易中人民币被认为将成为美元的替代货币。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考虑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如何建立起配套的金融监管制度;同时,“去美元化”进程中中美两国利益的冲突、中国的战略选择也对我国立法者、政策制定者提出新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研究美国基于美元交易建立域外管辖的立法、司法实践,将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带来思考与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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