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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0,(3)
我与丈夫汤明结婚十几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09年3月,我离家出走,算是和汤明分居。这样一来,16岁的女儿蕊蕊没人照顾,她便出去打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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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是一名焊接工,在怀孕期间没有要求调换工种.产假期满后,高女士考虑到身体发胖等健康原因,要求单位予以调换工作,可被单位以人手少、安排不开等为由而拒绝.出于无奈,高女士提出辞职.厂方批准了高女士的辞职报告,可在办理有关辞职事宜时,厂方以解除劳动合同是高女士自己主动提出为由,不给予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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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退休后我被某单位返聘,并签订了5年合同。日前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在裁员时把我减了下来。请问我可否按《劳动法》向返聘单位提出经济补偿?云来云来同志:《劳动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适用对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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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外企是个不太讲究关系的地方,可是最近参加外企的两次面试,搞得我一头雾水,不得不重新认识有关“关系”的问题。一次是一家外资银行,好不容易杀出笔试的海选, 进入第二轮面试,我当然加倍珍惜,四处打听搜寻该公司的“面经”。然后自信满满地去见面试官,前面的问题部与“面经”如出一辙,可是最后面试官竟非常直接地问我在公司里有没有认识的人,让我一下子心跳加速。我想起某初中同学现在该公司工作,混得还有头有脸的,但我跟该同学交情买在一般,一年顶多见一面。我想这个问题应该不重要,挣扎了一下,说“没有”。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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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双方虽然是同居关系生育子女,但是所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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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6,(3)
正一个是海归高知,一个是青年才俊,本是才子佳人的天作之合,怎会因艾滋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是误会,还是另有隐情?当昔日情分全无,那尚在襁褓中的无辜婴孩,又该何去何从?【案件回放】艾滋疑云美国洛杉矶晚上9点,安顿好父母和儿子之后,陈曦打开电脑,开始准备第二天会议要用的文件。在这个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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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6,(2)
正中医学认为,人体十二经脉和奇经八脉都汇聚于头部,通过这些经络,气血通达全身。人体肾、肝、心、脾、脑等组织器官因此与头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不同体质的人需要调养的脏器、经络不尽相同,但只要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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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7,(5)
正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心血管的代偿功能有所退化。如果进行负重爆发性运动,如举哑铃、拉拉力器等,心脏为了给肌肉供血而发生强力收缩,心率在短时间内可提高20~30次,这对心脏不好的老年人来说是很危险的,尤其是在做上肢爆发性运动时,如果血管收缩不平衡,就很容易诱发心脏病。专家建议这些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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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7,(2)
正对于肠胃健康的人来说,只要注意饮食均衡,就能保证身体获得充足的营养。然而,肠胃不好的人要想补足营养,则要多花点心思。粗粮打成粉糊。如今,粗粮已成为很多人健康饮食中的一部分,但不少人认为其难以消化,不适合肠胃不好的人吃。事实上,只要选好品种和烹调方法,肠胃不好的人也可以愉快地吃粗粮。小米、大黄米和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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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8,(10)
正为了获得更多营养,很多人选择吃葡萄不吐皮,吃苹果不削皮。想提醒大家的是,果皮虽然有营养,但并非人人都能吃,胃不好的人最好少吃。果皮中膳食纤维较高,对胃有一定刺激,会加重胃部不适,因此,胃不好的人吃水果时最好把外面的皮去掉。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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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18,(9)
正李智和王芳是一对老夫妻,都已经70多岁,考虑到以后会因离世而产生遗产纠纷,2004年,两个人一起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主要的内容是处理他们共同所有的两栋沿街的楼房。遗嘱这么写的:"1.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2.夫妇俩均死亡后,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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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A版)》2017,(6)
问:我拥有北京户籍,但工作地点却在上海,已经在上海待了两年多.丈夫吴先生不愿离开父母,不愿放弃稳定工作背井离乡,因此一直在北京.因为就工作地点和生活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我想要跟丈夫离婚.我听朋友说,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答:夫妻常年异地居住,不一定算作法律上的分居.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