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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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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劳办〔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相似文献   

2.
我于2002年应聘到成都高新区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按公司要求一年一签。今年12月31日我的劳动合同又要到期了,公司已通知我到期后即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应按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支付给我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3.
<正>问:王先生夫妇退休后,在市内某机关单位做门卫兼保洁等工作已有5年时间。2013年9月,用人单位打算请物业公司来做保安和清洁工作,二人被辞退。请问:该单位辞退他们后,是否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答: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前提是双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4.
朱维 《新劳动》2002,(24):48-48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时,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有问有答     
问:王某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公司为了赶进度经常加班,又不支付加班工资,就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也时常拖欠。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司提交辞呈,公司作出同意王某辞职的决定。王某认为,公司违法在先,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后,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公司就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发生的争议,已  相似文献   

6.
目前,一些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以职工能领取失保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从而引发纠纷。那么,失业保险金能替代经济补偿吗?答案是否定的,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待遇,不能相互替代。二存在以下区别:  相似文献   

7.
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I1月14日就辽宁省劳动厅来函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以劳办发[1996]243号文答复如下: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李某2011年8月申请仲裁,称2009年6月进某机械制造公司,任公司人事部人事专员,签订有2年期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1年6月30日。2011年6月21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有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6月30日期满,因您不符合考核要求,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请尽快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将依法支付您2个月经济补偿金。6月30日,李某办理工作交接后离开公司,但公司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9.
<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10.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2年1月申请仲裁,称其于2009年4月1日进入某销售公司,任销售员,月工资3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解除其劳动合同。现要求公司按照其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乘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567.35元,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3702.05元。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陆某于1999年7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陆某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2011年6月27日,公司口头提出与陆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陆某工作到6月29日离开单位,离开时也未提出  相似文献   

12.
<正>问:三年前,王某被某县级政府机关录用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员,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后来由于情况变化,单位提出与王某解除尚有三个月才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但认为单位应付给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以其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与其他普通用工不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请问,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职工被解聘后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3.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立往往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劳动者的利益紧密相关。《劳动合同法》的问世,相较于以往的劳动法规在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的界别和差异。为此,本文首先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论分析着手,对经济补偿金计算的适用范围、计算基数与工作年限等三个维度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对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赔偿金制度一并做了解读与释义,并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未竞事宜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14.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可以…  相似文献   

15.
《劳动者》2005,(1):29-30
您好!2001年我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间,双方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终止聘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期间我的职位也得到了升迁,足以证明我工作努力。现在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04年11月30日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中称:根据公司目前的状况和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现提前一个月通知,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单位一名职工前几年应征入伍,后又在部队提干,企业这些年一直在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放优待金。目前,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应通知其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应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停发优待金?  相似文献   

17.
<正>"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出现在我国《劳动法》中,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支付"生活补助费",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则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到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终止和推定解雇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当然,《劳动合同法》更大的突破是确立了违法解雇赔偿金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李某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公司未提出续订。李某要求纺织公司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合同自行终止,不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应该,应支付几个月?  相似文献   

19.
<正>先看这样一个案例:袁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2月19日,2012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2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袁某于2012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9250元;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袁某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相似文献   

20.
任宪华 《中国劳动》2012,(10):52-53
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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