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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者”如果作为概念存在,它应该是对客观存在的这类人的本质特征的正确反映。但是,行为者的特征只能从行为中得到表现,获得规定。所以客观存在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应该是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从目前比较一致的倾向看,“第三者”插足一般是指如下行为:即无关者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显然,这是一种大致描述,根据这种描述,合乎逻辑地只能把“第三者”定义为:“有意介入现实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对该婚姻关系构成实在或潜在损害的人。”要使“第三者”这一术语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关键应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分析。通常不外包括三个层次,即不道德、违法、犯罪。“第三者”插足作为婚姻家庭关系范畴内具有不正当介入合法婚姻关系特征的行为,也具有这三个层次,并且,每个层次中的“第三者”插足行为在人们的道德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已经获得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不道德”这个层次,属于“婚外恋”;在  相似文献   

2.
为什么近年来第三者插足有增多的趋势呢?怎样认识这一问题,并且确定对策呢?这就是本文所想谈的内容。所谓第三者插足,是指一异性明知另一异性是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而故意与之建立两性情感上的或其它方面的联系。它与通奸有所区别。通奸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情感方面,而在于性的互相占有为目的。第三者插足中的第三者与当事人,有的却不存在性的关系,而只是感情上的缠绵悱侧。第三者插足造成的夫妻感情隔阂要比通奸而造成的感情隔阂容易弥合,原因在于思想上的距离比行动上的距离容易接受。但是从表面看,往往是通奸者一方只要妻子或  相似文献   

3.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婚姻都是自愿结合的,双方都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破裂就是第三者插足造成的。这种观点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它如果能成立,那么马克思关于爱情婚姻的“排他性”观点就完全站不住脚了。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好,那么怎会有第三者插足的余地呢?我认为,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和我们当前有些家庭基础不牢固有很大关系。我国目前的婚姻素质还不是以爱情为主导的。不可否认,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在我国青年人中,正越来越多地出现,但还没有完全消除今天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从经济考虑的派生物,它必然要反映到恋爱婚姻观上。就是一些自愿结合的婚姻也有错误的,  相似文献   

4.
“法律行为”的概念像道德、政治、美学、职业行为诸概念一样,起着重要的认识与评价作用。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因其内容与目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社会评价。法律行为范围内的基本区别,是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对立的统一。应当研究这些对立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5.
增设配偶权之争 修改现行婚姻法之初,学者就提出了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或者称之为配偶权 )中增加有关忠实义务规定的立法动议。此举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论:忠实义务是否应当纳入法律 ?第三者插足是否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  毋庸讳言,配偶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但是有的学者认为,人是独立的,配偶权却讲人的所属,把“忠实义务”写进法律是历史的倒退;爱情和婚姻涉及个人隐私,婚外性属于道德问题,不应当用法律去惩戒。   何谓配偶权 ?一般而言,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统称,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  相似文献   

6.
根据不久以前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八个大城市的统计,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约占40%至50%。“第三者”的问题已经成为人们日益注意的一个问题了。人们纷纷谴责“第三者”,这是可以理解的。人家是合法夫妻,有家庭,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什么要挤进去,拆散人家夫妻呢?为什么要把自已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呢?但是,有些人在谴责“第三者”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第二者”的谴责,或是对“第二者”的谴责轻于“第三者”,这是不对的。“第三者”破坏人家的家庭,固然是十分错  相似文献   

7.
外遇现象是现代婚姻家庭中比较严重的一个社会问题。由于时代的推动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人们的性爱意识发生了新的变化。新的性爱意识必然要给某些婚姻和某些家庭带来动荡的因素。充当外遇对象的“第三者”和“第三者”的追求者,显然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因而遭到了人们的唾弃。但外遇现象的流行具有多种多样的原因,它既然存在,我们就应该正视它,切勿简单化。本文试就外遇现象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作一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和上层建筑的现象,道德是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一般说来,对人的行动、行为起规定、制约作用的不只是道德,法律(以及其它意识形态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的行动、行为也发生很大作用。但道德有自己的特殊性。道德作用的方式不同于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地规定,并且依据这种规定,由专门机构强制地执行。道德则是通过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传统、习惯、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约束、影响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关系;道德的范围是宽泛的。凡是存在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地方,无例外地都有道德的作用。道德反映社  相似文献   

9.
尽管报刊上一再谴责第三者,甚至有人主张必须给第三者以法律制裁,然而生活中的第三者却依然有增无已。怎样解释这种现象并给予适当解决呢?我以为首先必须如实地把问题挑明,然后才能对症下药。《社会》1985年第三期发表了周全德同志的文章,阐述了第三者插足的主要社会原因,颇有启发,但该文把第三者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生产力的低下、物质的匮乏、文化艺术的落后”,似有片面性,也太笼统。如果以此推论,生产力低下的封建社会,第三者的出现应比生产力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多得多了。我认为出现第三者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主要应从爱情、婚姻和家庭本身去找,大多数第三者是爱情贫乏症的必然产物。爱情、婚姻、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细胞,也必须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并不断补充精神和物质的营养,否则就会象离开土壤、得不到养料的鲜花一样逐渐枯萎。我想,我们不能不承认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没有爱情的孤独生活从某个角度讲是暗淡无光的,缺乏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幸福的婚姻家庭必然要以爱情作基础。因此在封建制度下,多少人为了追求真挚的爱情生活甘冒身败名裂甚至生命  相似文献   

10.
一、第三者受益人合同的民法原理。第三者受益人同合(以下简称“他益合同”)的内涵是指: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合意设定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即利益的获得溯及第三者。在英美契约法里称之为“The contract of the third party benenificay,”意指合同诺言的受益人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11.
我是一个被当今社会视为不光采的角色——“第三者”,但是,是否所有的“第三者”都是可耻的角色,都属洪水猛兽?如果这样地简单划分,那么,生活的哲理,道德的标准,岂不被唯心主义的意念所随意扭曲了吗?因为“第三者”的出现和产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主张婚姻双方都有约束,因为婚姻是融合,而不是凑合;婚姻要有共同的思想感情和理想追求。我所插入的家庭是一个貌合神离、名存实亡的家庭,这个家庭的“第一者”在结婚不久就背叛了爱情,她不听丈夫、组织的帮助,因为丈夫的真诚劝导唤不醒她的良知,他们没有感情,更谈不上理想、追求一致,但是她不需要离异,因为她需要的是“丈夫”而不是爱人,她需  相似文献   

12.
小非 《社会工作》2011,(15):60-62
调查表明,我国逾六成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当前,“啃老”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啃老族”的种种行为让社会尴尬。立法禁止“啃老”,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是立法泛化,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有识之土称,当下的民生压力,逼着许多年轻人必须“啃老”。那么,当前环境下,如何减少或减缓“啃老”现象……  相似文献   

13.
日本电视连续剧《血疑》中的大岛理惠,从我们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来看,是位名副其实的“第三者”。但是在看过电视剧以后,对大岛理惠的印象如何?恐怕痛恨、鄙视者寥寥,而同情者大有人在。人们不仅同情她一生下大岛幸子就不得不远走异国,十八年炽烈的母爱最终化作一场悲剧,而且也同情她在豆蔻年华就被相良教授抛弃,纯真的爱情被残酷地践踏。这种同情,经过一个成功的艺术形象的塑造,将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引导到这样的结论:“第三者“是值得同情的。然而,回到理智的世界中来,又会面对这样一个尖锐问题:“第三者”真的值得同情吗?人生在世,已婚男女交往,相互之间产生某种程度的吸引、仰慕,恐怕远不是个别的现象。有人说,如果在爱情的“心”与“身”这两个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14.
作为妇联的一个工作人员,我不幸耳濡目睹了许多因“第三者”插足其间,引起家庭纠纷,甚至家庭解体的同志的痛苦。《社会》1985年第4期登载的“无为而治,任其自然”一文后,一种为许许多多不幸者讲公道话之感,驱使我拿起笨拙的笔与林村同志商榷。《林文》说: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异性之间的交往接触也会越来越多,人们会在新的环境、新的交往中发现更适合于自己的“这一个”。面对众多的“第三者”,是衣随体长,还是削足适履?结论是无须卷入此类儿女私情的旋涡中,去处理这种劳而无功,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我认为这种看法较为偏颇。因为性爱虽然是男女之间的自然属性,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理智地处理这一感情,而并非见一个、爱一个,那种只顾自己“幸福”,损伤他人及下一代的见  相似文献   

15.
“慈善”是什么意思呢?作为公论,大概是“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因此,“慈善”问题是道德范畴的事情。也就是说,一个人搞不搞慈善的事,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慈善”者,得到自己心灵上的、道德意识上的慰藉与人们的普遍肯定和赞美;不在“慈善”方面做许多事乃至从不参与“慈善”事业者,其道德得分就比较低。法律不可能来规范人们必须“慈善”,然而,道德与法律,从来不是相隔万里而是相邻而居的。  相似文献   

16.
《世界经济导报》今年年初刊载了美国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费正清的新著《伟大的中国革命:1800—1985》中第19节的部分内容,现摘录一些观点于下。在“法律和其他问题”的标题下,费正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的几年里陆续制订宪法和若干法令法律,但‘法律至上’却难以实现,因为最高权力由党一手执掌,而党的政策自然是时有反复的。在毛泽东时期,法律和道德一度融为一体。按照党的标准,合乎道德的行为受到政府的提倡,而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则象在封建王朝的儒家学说中主张的那样受到惩罚。结果,法律和政策趋于重合,任何违背党的政策的事情因而都是非法的”。  相似文献   

17.
不知道这次讨论“第三者”的一组文章是否提供你一些新鲜的东西。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关于“第三者”的讨论已成为老生常谈。但是,对照中央《决定》提出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原则——“要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适应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我们感到,在“第三者”问题上既包含着腐朽的资本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又包含着落后的、愚昧的封建主义思想和生活方式。随着开放和生活方式的大变化,加上象《莫斯科不相信眼泪》那样的电影和电视大规模地反复播效,“第三者”问题以更严峻的现实性提到了人们面前,不仅对许许多多现代男女,而且对教育工作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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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伦理学认为,康德在对行为的道德价值进行判断时,主要依据该行为的准则是否符合道德的最高原则,并且该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动机而做出的.这种观点会导致对“有爱好或欲望在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问题的错误判断.当某人出于有效而主要的道德动机,即义务动机而行为时,该行为是可以得到道德辩护的,其行为者在道德上也是合格的.出于义务而行为的行为者不仅具有环境和需要的独立性,也体现着康德的“自由”理念.  相似文献   

19.
《道德法庭》栏在报刊杂志上的出现,是近几年的事,这一栏目出现的本身,就是我们国家人民民主生活已经趋于正常的具体体现。道德问题与“法庭”,本来是联系不到一起的,因为违法的固然是不道德,但不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触犯法律。因此,这里的“法庭”只是一种借代的说法,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舆论谴责,一种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道德法庭》问世以后,读者是欢迎的。其原因就在于:第一,在我们的社会中,“五讲四美”虽然已成为新时代道德风尚的主流,但是不讲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还时有发生。有些人和事,以道德准绳来衡量,是令人无法容忍的,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却尚未构  相似文献   

20.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国门向世界的洞然敞开,一些腐朽的思想意识也随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一起涌入国内。一些人盲目地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悄然抱起了一股“婚外恋”的热潮,而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现象无疑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因而成为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某些人士对于“婚外恋”这种现象加以美化,把它称为婚姻家庭观念上的一种“超前意识”,并从理论上论证它存在的合理性,试图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这种思潮造成了一些人思想观念上的混乱,对人们的行为起着错误导向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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