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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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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是行为,不是状态,持有型犯罪惩罚的是持有行为而不是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状态;持有是一种作为,不是不作为,更不是所谓独立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持有作为人对物品事实上的控制、支配,要求认识到所持物品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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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3):53-56
事后行为是一种尚未引起理论注意的新型行为形态.在我国刑法中,事后行为有事后目的行为和事后不作为行为两种.对事后行为的处罚是对应常态行为犯罪构成的适当扩张,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肯定事后行为的概念,有利于丰富行为理论,消除不必要的理论纷争,促进刑法理论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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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 ,是一种具有特殊的适用范围的义务。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分为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 ,仅有形式来源 ,作为义务杂乱而不统一 ;仅有实质来源 ,作为义务模糊而不确凿 ,两者应有机地协调起来。在此基础上 ,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下来 ,从而使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更为规范。 相似文献
6.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为分类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法律行为的说明是提出和分析不作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和不作为的根本区别不是表现形式,而是是否做出了一个确定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只是表明一个社会活动状态和社会主体的一个意思表示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下接受调整并会带来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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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性质归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劲松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23-26
刑法中"持有"行为的性质归属是刑法理论争论的焦点问题,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标准以及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性质的探讨,认为在规范说的立场上看,第三行为的学说与认识没有存在的余地,"持有"只有在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划分中寻找其归属。并进一步认为"持有"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属于不作为,持有犯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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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中成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但二者在结构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不作为行为性的探讨成为争论的焦点.研究不作为行为性不应当抽象化,脱离具体犯罪构成理论,而应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中进行探讨.必须从行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三方面进行综合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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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458-463
不纯正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犯罪的范围,拓展了犯罪圈,使得对相关危害行为的定性更为合理。在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将行为的个数予以明确,不能将几个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判断和评价;必须明确行为不同的社会意义,并以此来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必须找到需要法律评价的部分,而不能将法律并不予评价的内容也纳入区分的范围;区分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要围绕法益的保护进行。 相似文献
11.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9-55
将徇私舞弊理解为犯罪动机较为符合刑法规定与现实情况。受贿后滥用职权的应当数罪并罚,这取决于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准确认识和定位,以及刑法中牵连犯理论的深入分析。在受贿后滥用职权的情形下,如果对两罪进行并罚得到的宣告刑可能轻于滥用职权罪的徇私舞弊加重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徇私舞弊加重法定刑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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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31-36
从教唆行为本身的构造来看,教唆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选择一定的教唆对象和教唆行为方式,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说了什么或是表达了什么.这种选择教唆对象、制造犯罪人的行为.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犯罪而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同一般犯罪预备行为不同的是,教唆行为一经实施,便开启了一个独立且失控的因果发展流程.制造了一个不受教唆者所控制的侵害法益的危险。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宇琼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9):59-67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张振芝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284-286
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新罪名。通过分析人对物持有、支配关系的主观意识 ,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和行为人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时间 ,界定了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进而指出侵占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案发前拒不交还的行为 ,旨在解决由于法律条文抽象性和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性的矛盾 ,使法官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的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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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类型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鹃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2):112-116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认定知识产权担保类型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是特定的有用信息,使得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而准用权利质权的规定制约了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登记的运用并不能说明知识产权担保应归位于抵押。与其把知识产权担保尴尬地列于抵押或质押中,不如将其单列出来,以控制收益为核心来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万登信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101-102,116
学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已做了很多研究。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但对通说中的四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却不尽相同。不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只要是犯罪,就毫无例外的构成了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而就不作为犯罪而言,探讨义务来源对刑事立法及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孙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69-74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为了发挥其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制度功用,只能对“第三人”进行宽泛解释,将其扩张为“事实利害关系”第三人,这事实上是第三人的异化,并可能造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系列制度困境。而化解这一困境,就必须从程序保障的基点出发,将第三人限定在受到裁判既判力扩张的第三人范围内。 相似文献
19.
柳芃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2):31-34
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手段之一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不足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善意取得制度和交付手段自身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定占有改定本身。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变化发展、逻辑推理、以及利益衡的作用机制考察,占有改定也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