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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三类直系亲属*首先谈谈直系亲属移民。根据美国的移民法,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不受名额限制。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得到移民签证。美国移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包括三类关系:第一是美国公民的配偶;第二是父母一方是美国公民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第三是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另外,养子、养女、养父、养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是在16岁之前确立的;继子、继女、继父、继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继母必须是在子女年满18岁以前结婚的。*四类非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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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云娥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1)
我国婚姻法规定,与父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子女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母养育的继子女四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人工授精子女,应该承认它具有与上述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建议尽快将人工授精问题纳入法制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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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家庭在法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研究对象已有十多年。属于单亲家庭范畴的是那些从来没有或者目前没有配偶、并且至少养育一个孩子的人们。不属于这个范畴的有:1.在丧偶后重新结婚者或者初婚者(已有非婚生子女);2.不与自己的子女共同生活者;3.子女已婚者或者未满25岁的未婚者。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单亲家庭家长的是鳏夫、寡妇、非婚生子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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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日益严格,通往美国的移民之路也越来越艰难。职业移民审查十分严苛,亲属移民则耗费时日。似乎只有与公民结婚这条路还未被堵死。然而,结婚前后所涉及到的种种法律规定也颇为复杂。对当事人来讲,了解移民法律的各种规定,从而作出切合实际的移民决定,对于即将走上通往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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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翠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1)
收养是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的内容是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收留抚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后果决定了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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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67-70,80
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权利,应受到平等对待,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强奸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其成长面临着上户口难、抚养难等特殊困难,其生父母关系和责任也有特殊性。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了既体现基本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法律与制度完善设想,以切实保障强奸所生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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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有关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规定,凡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学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持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申请人,如果能够证明其移民美国符合国家利益,则不必申请劳工证,也不必由雇主出面申请,即可直接申请绿卡。此即所谓“国家利益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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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贤坤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2)
本文着重论述台湾当局最近通过和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有关民事部分适用法律的规定,其中对有关反致、公共秩序保留、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方式、合同、侵权行为、物权等的准据法,以及有关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收养、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从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对比研究,既肯定其优点和合理之处,亦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的建议,使其更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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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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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8-24
代孕一般是指一对夫妻因不能生育而委托另一名妇女怀孕生子。单身男子委托女方用针管注射方式怀孕,不存在被代孕的"她",不属于代孕,应定性为非代孕的自行人工授精生殖行为。该种行为对现行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严峻挑战,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当事人订立的所谓"代孕合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不影响子女的非婚生法律地位,对于所涉及的亲子关系问题,应适用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认定其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生母,女方对其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和探望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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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属于非移民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一切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原则上不能移居德国。1978年德国制订了“入境和居留法”,规定外国移民如果具备了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掌握了德语;连续居留达5年以上;能独立维持生活;可以取得无限期的居留许可证。如果连续居留达8年以上,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国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团聚的限制,规定移民配偶、16岁以下子女经过4年的等待期限后,可以移民团聚。以前德国办理移民签证的条件为:1、德国公民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2、德国公民在国外年龄未满21岁的子女;3、德国公民在国外定居且无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