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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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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条款之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80条针对职场性骚扰防治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劳动法责任制度构建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法律责任的可诉性不强亦是其印证。我国《劳动法》应当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定位为劳动基准,进一步界定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保护对象、保护类型、处置措施等;根据防治义务的公法属性,应当规定用人单位未尽防治义务的劳动行政法律责任;根据防治义务的私法效果,应当将劳动合同相关制度与性骚扰防治相衔接,使得性骚扰事由能够适用于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形,便利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中维权。  相似文献   

2.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3.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4.
夏天  小鹿  南溪 《新少年》2023,(10):18-19
<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将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第625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制度,这标志着企业旧物回收义务被正式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体现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目前在民法法律规范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义务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缺乏旧物回收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不清楚等等。通过对法律规范解读,我们发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实则具有后合同义务性质,而第625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亦可能成为合同的主要义务;旧物回收义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材料供应商等;旧物回收义务的对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收的物品,也包括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回收的物品;在旧物回收方式上,可以采取自行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方式;在履行旧物回收义务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处理和利用回收的物品;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的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公法责任。推动建设和完善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的法律机制,将为促进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7.
数据可携权的提法源自欧盟2016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出于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与数据资源共享的需求,我国也存在设立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现实必要性,但该权利设立面临立法、司法与数据安全方面的障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个人信息携带权,但仅作原则性规定,为个人健康医疗数据适用该条款留下了解释空间。信息与数据虽然存在内容与形式的区别,但根据有关理论与实践,将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归入可携权的客体范畴具有一定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携带权的规定,并通过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明晰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行使条件和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推进我国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可携权的设立及保障。  相似文献   

8.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定婚龄是25年前以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增长速度等社会因素为主要依据确定的,因而现在越来越与我国各族人民的身心发育规律、历史传统习俗、个人权利保障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国际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为此,提出了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修改现行《婚姻法》第6条、降低法定婚龄、增加除外条款、设立特许制度、删除晚婚晚育规定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死者人格保护问题上存在诸多理论解释方案,其中以"近亲属保护"说为通说。《民法典》颁布后,该问题既有解释方案或因存在理论体系上的漏洞,或因不再符合现实的保护要求而无法通过逻辑周延性标准、体系严密性标准及客观现实性标准的三重检验,亟须构建新的理论诠释框架。死者人格保护的价值基座在伦理领域,表现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为所有生者遵守,该道德义务通过上升为法定义务的方式为民法吸纳。以《民法典》第994条为一般条款,第185条为特殊条款可以构建起死者人格保护的规范体系,条文表述不同反映现实不同的伦理取向,但不影响二者统一于共同的公共利益维护之目的。以此为基础,未来死者人格保护的规范体系存在进一步类型化的潜力及可能。  相似文献   

12.
作为涉他合同的崭新条款,《民法典》第524条是为维护第三人利益而设,存有广阔的适用和解释空间,但也有待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归纳。为了更好地区分相关制度,其在概念选择上有赖于涉他合同体系的清晰梳理。对于引入意定代位制度来拓宽本条的适用范围在学界上颇有争议,由于法典上已经规定了债权转让及由第三人履行制度,因而目前仍不具备引入的必要性,否则极易发生混淆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基于三方利益平衡之考虑,有利益牵涉之第三人原则上无需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为要件,但不得损害债权人权益且需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在如何对抽象的合法利益进行具象化解释时,我国采取比较法上限缩解释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践案例进行类型化限定。随后可通过完善代位追偿权来维护第三人权益,但前提是第三人清偿时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尤其是部分履行场合之债权人,以便更好地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1条、第700条但书之规定。  相似文献   

13.
香港社会流行的我国《宪法》只有第三十一条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观点属于误解,在我国《宪法》138条中,至少有74条适用于香港特区,这些条款涉及到了国家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为我国"主权"之表述的《宪法》,必然在总体上适用于香港特区。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条款不在香港特区适用,但香港特区仍负有不得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不作为义务。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全国性法律,它不是联邦制下成员单位才拥有的香港"小宪法"。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嘱无效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之规则符合《民法典》之精神与理念。然而其第三条与第八条中遗嘱无效规则值得商榷。第一,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但不产生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若扶养人放弃受遗赠权,遗嘱得以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仍应被认定为有效;但因继承人在此情形下丧失继承权,此时应认定遗嘱失效。第三,《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虽未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遗嘱的效力,但类比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情形下遗嘱的效力,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失效。  相似文献   

15.
破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指不履行破产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根据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轻重不同导致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法院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漏洞,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中引入了再交涉义务,但其具体内容十分单薄,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再交涉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是理论界争议的肇端,争锋焦点集中在再交涉义务的性质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无效率的民法规则会导致交易成本提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论证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理据、构成要件、适用障碍,并就此提出完善建议,将开辟一条新的研究路径。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再交涉义务的引入可以有效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社会总成本。应当将再交涉义务定性为合同双方的法定行为义务,明确再交涉义务的履行时限、中止履行抗辩权以及相应不利后果等,细化再交涉义务规则,更好地兼顾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17.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典》第580条关于当事人范围及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争议较大,存在司法适用困境。基于比较法的视野,明确履行费用过高的判定标准及合理期限的设置,确定当事人主体范围,实现《民法典》第563条与第580条的联动解释,为违约方行使司法解除权提供理论证成。同时,在违约方未提出合同解除请求的情形下,明确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释明义务与法律问题指出义务,从而破解合同僵局。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侵权编规范群规定了环境侵权与生态修复责任,这种立法模式给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科学性、环境法典的编纂带来了不利影响。生态修复责任是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直接对象是生态功能,客体是环境权。《民法典》调整民事权益,无法调整属于共享性、公益性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救济尚需公众参与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公权力的介入等制度的协动,应由公法调整,《民法典》无法承载生态修复责任之重。当前正值环境法典编纂之时,正是实现生态修复责任规范群“完璧归赵”的最好时机,即“出《民法典》,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20.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而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所规定的“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而处理个人信息的典型应用场景。反洗钱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无需取得个人同意,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及处理活动应与反洗钱目的直接相关,并应最小化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为应对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挑战,《反洗钱法》需适时修改,在强化保障个人知情权、查阅权、更正权和获得救济权的前提下,为以履行反洗钱义务为目的的个人信息共享提供便利,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再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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