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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恩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2):41-48
本文通过H县“不再生育合同”的个案分析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政策变通逻辑。政策变通不是对政策目标的背离,而是为了政策具有可行性。政策变通是社会治理中政策制定上的普遍主义和政策执行上的特殊主义相结合的体现。基层政府政策变通的初始逻辑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政策变通范围的扩散逻辑是为了尊重政策对象的习惯,基层政府不断扩大政策变通适用对象范围是出于自利动机以筹集工作经费,除了以上三种逻辑外,政策变通延续还有一个重要逻辑,即基层政府面临对象要求兑现知情选择法定权利的压力。这些多元复合逻辑驱动的政策变通不仅没有偏离政策目标,反而使取得良好的政策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2.
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燕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4(1):55-59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权依据变通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权和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规定不尽合理、审批机关规定有违宪法和法理,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权限不明、争议解决机制空缺、审批时限不够科学、不同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没有分别规定变通权限和民族乡变通权限不明等立法缺陷和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实践中的不足,建议统一法律、行政法规变通权主体和审批机关,并设立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变通权审批细则,廓清不同区域民族自治机关和民族乡的变通权限。把民族乡纳入民族自治地方范畴。 相似文献
3.
李洪智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5):163-168
唐代书家李邕以行书名于世,他不拘于成规,善于食古而化、变通前人之法。这种"变"体现在从点画用笔、结字取势到章法布局等各个方面,从而确立了其独树一帜的行书风格。尽管不断有人提出不同看法,李邕及其书法对后世的影响仍然是巨大的、深远的,甚至得到了与"书圣"王羲之相提并论的殊荣。 相似文献
4.
李春亭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
汉武帝时期,种种原因促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局面的形成,一方面,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教育得到推广,同时,儒家以道德为中心的人生价值取向,陶冶了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品格.另一方面,儒家知识群体逐渐被专制政治体制化."变通"以求苟合显荣于当世,而缺乏超越精神. 相似文献
5.
敖俊德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共27项,其中有两项变通权:一是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二是对政策的变通。这两项变通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自治机关正确行使这两项变通权。 相似文献
6.
邱章乐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6-12
变通是创造性思维的要素之一,它反映了创造性思维过程中转换和灵活应变的特征.创造性思维的变通特性是指发散项目的范围和维度.变通思维有多种形式和内容,从思维方向上分,有顺势、逆势和迂回3种,从思维信息来源和范围上分,有借势和造势之别.通过要素分析和解剖,就会得到变通思维5大类型和28个子系统,从而构建了变通思维的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7.
论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7):82-101
既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又要依法对国家法律变通实施 ,这是我国民族地区实施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法律变通是法律实施中解决国家法律与民族特点冲突的有效方法 ,而且具有可靠的理论根据和客观根据支持。法律变通受原则和范围约束 ,其方式有变通立法与变通司法之分。法律变通权是法律赋予民族地区的特有权力 ,是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由于种种原因 ,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问题与原因 ,论文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8.
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变通与补充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权益。变通是针对《婚姻法》某些条文和内容的变更,其所采取的形式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对“变通”应作扩张解释,即“变通”包含“补充”,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办法对其加以明确。要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并以其充实与完善变通立法内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进行变通。为使《婚姻法》及其变通规定得到更好的认知和遵守,普法宣传应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9.
陈荷荣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6):90-93
由于源语与目的语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变通”通常成为通往理想译文不可或缺的手段。文章从探讨变通的本质入手,进而分析了变通的理据以及变通的原则,认为翻译变通不可随意为之,必须基于语用推理,语用推理可以确保原文深层意义的延传。判断变通手段得体与否要依据使用该变通手段所产出的译文是否忠实准确,以及它所服务的读者对象是否乐于接受而定。 相似文献
10.
突破与规制:中国立法变通权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宋方青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1):64-70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特有的权力 ,具有自主性和地方性等特点。“突破”是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应有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立法主体应在法律的限度内 ,以国家设置立法变通权的目的为指向 ,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规定。对于立法变通权进行“规制”则是保证立法变通权合法有效行使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张殿军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9,(3):66-71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与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是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形式。它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立法权的性质,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主要发生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行政管理方面的自治权。为使该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力行使的主体、程序、方式与步骤。《民族区域自治法》未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及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法律的变通在特定情形下就失去了意义。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时,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法定程序对司法解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12.
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变通权,既符合立法原则和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力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变通规定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亦呈现出概念不清、权限不明、名称随意化和效力范围模糊等问题,值得学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3.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但在民族地方立法过程中亦呈现出制定主体权限不明确,名称随意化等问题.该文从"变通规定"的概念辨析入手,着重分析"变通规定"的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和内容合法性及其适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统一制定主体,规范变通规定名称等建议. 相似文献
14.
15.
娜仁图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3):96-99
自治权所包含的内容最重要的当数立法权.在"自治"前提下的立法权就必然内涵着立法的变通权,从来源上讲,立法变通权源于自治权.没有自治权,立法变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产生的根据和基础.反过来讲,如果仅有自治权未赋予立法变通权,自治权必将是残缺或虚幻的.只有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合法、合理地变通法律、行政法规中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条款,消除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实现的障碍和瓶颈,才能将立法变通权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实体正义,惠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相似文献
16.
通过介绍刑法变通权的概念与类型,刑法变通权在我国的行使依据和现状,提出刑法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施行的现行制度缺乏可行性与合理性。同时强调刑事和解具有变通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又能避免现行的刑法变通制度固有的弊端,且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应作为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施行的主要途径。伴随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制度化确立,通过刑事和解实行刑法的变通将不再只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权宜之计,而应视作顺应刑事法律制度变革趋势的创新之举。 相似文献
17.
刘珩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15,(1)
原生态文化事实上是将文化与自然相互嵌入从而衍生出的一个概念,当原生态被用来界定某一群体的文化时,这一文化便会丧失其变通、流动、多元、偶然和过程的所有特质,这样一个物化或者本质化之后的文化镜像如果被虚拟地投射到某一群体上,则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借用“社会诗学”这一概念审视原生态文化,意在说明,人适应环境,利用环境感知和呈现物质观念的“诗学”策略和手段能够合理解释人与生态、人与自然异质杂陈的关系,也能够说明文化流通、包容、多元的本质。 相似文献
18.
张静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15,(1)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的权力,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其中一项权力,虽然在表面上影响了国家法制统一,但通过变通条件的设置等调控措施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法律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国家法制统一并不存在制衡的关系。五大自治区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实践,证明各自治区都是在坚守“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所变通,有所坚持,保证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程宗璋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29-32
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只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 :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 ;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形 ,尤其要遵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并且立法变通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20.
周瑶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2):34-37,52
前人在探讨宗杲批评默照禅的原因时,多从禅学的角度出发,忽略了宗杲生活的时代背景,因而所得结论相去甚远。联系当时的社会背景与禅学背景,结合临济宗的宗风与大慧宗杲的性格特点,大慧宗杲批评默照禅,除由于禅法不同的因素之外,主要是以积极用世的态度批评默照禅事事莫管的冷漠态度,以求变通佛法切合当时的世情,实现大乘佛教自利利他、为物作则之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