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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司法改革正在深入开展中,它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主要目标是实现公正、民主、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笔者仅就其中的三个重要课题--陪审制度、执行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谈一下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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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立法法》启动违宪审查,但这种宪法监督手段因缺少操作程序等原因被虚置,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问题,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要实现宪政的目标,需要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鉴于公民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方面的及时性和积极性,赋予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权利,应设立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程序,并以此为突破口,使宪法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在立法上对公民的权利做最大范围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应该允许法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进行裁判,让行政诉讼成为公民启动宪法监督的有效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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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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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视角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性质和任务可透视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即司法权监督、制约着行政权。其方式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这种制约具有单向性和被动性的特点。但与我国法制建设的阶段性相适应,有些行政权行使的空间如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国家行为等,就不渗入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当然,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而行政自由裁量也不绝对排斥司法审查,当自由裁量显失公正或达到滥用的程度时,亦应受司法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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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艰辛的历程,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之后实现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形成了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并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其中,司法权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而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根据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的论证方法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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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第三波民主潮流之后,许多转型国家都选择了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宪法的保障。由于受到不同国家的影响,加之本国的特征存在差异,它们建立起形式多样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些宪法审查机制在组织结构与权力运作上都有各自的特点。本文指出:虽然我国并未采取司法性宪法审查模式,然而学习与研究这些国家的宪法审查机制对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乃不无裨益。基于我国目前的宪法审查制度建构,我们可以从组织机构、权力运行以及文化建设三方面借鉴转型国家宪法审查的经验,推进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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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4)
日本和平宪法是在占领军主导下制定的,战后制宪权的正当性时常遭到质疑。这是目前日本宪法出现和平主义危机的直接诱因。"强加宪法论"、"新老两代人交替论"等修宪主张立足于人民制宪权立场,但人民制宪权蕴含着极权主义陷阱、不能为宪法秩序的建构提供稳固基础。从权力来源来看,国际法限制战后制宪权是基于二战时期日本犯下的国际罪行。宪法不能违背国际公认的价值规范,国际法为制宪权划定底线与主权独立并不矛盾。从制宪过程来看,国际力量的中立地位和制度经验积累,使其具有了为战后日本立宪的独特优势,其权威地位得到了日本人民认可,确保了宪法持久的正当统治。国际法与宪法规范在价值上具有同构性、国际力量的制宪权威确保了日本战后制宪目标得以实现,这为辨别日本战后制宪权的正当性提供了重要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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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权威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观念形态的宪法权威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具体的价值目标,它通过夺取国家政权、制定科学的宪法、进行系统的配套立法、建立健全机构和制度之四大环节,可以转化为包括民主政体、统一完备的法制、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三方面的制度形态的宪法权威。观念形态、制度形态的宪法权威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作就是现实形态的宪法权威,其表现是宪法对于社会关系主要参加者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其状况取决于深层社会历史条件的成熟程度,其树立和维护的途径是宪法变迁。在我国现阶段,亟待树立“宪法至上”和“宪法也是法”的观念,正确处理宪法与改革的关系,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和宪法解释、修改、控诉及违宪责任的制度,从而确立和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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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化抑或精英化是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的核心争论,但是,由于这一争论的前提不明,即国家的精英还是社会的精英,因而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困境。以国家与社会之分离为理论切入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质是市民社会对国家检察权力的监督。基于监督的专业性,人民监督员选任应该走市民社会的精英路线。在此视角关照下,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在司法权领域建构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此,最高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不足而需要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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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上议院长期作为立法与司法合一的机构存在,2005年的<宪法改革法>实现了英国宪制的重大变革,即设立新的最高法院以取代原先由上议院独享的最高上诉管辖权,不过该法对议会主权原则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并未带来革命性的影响,尽管英国法院对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权事实上存在,但英国议会仍保持其理论上的至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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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具体表现为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与运行机理的对立性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既互相排斥 ,又可以和谐共存。要使传媒真正成为司法公正的推进器 ,必须树立司法权威 ,并规范传媒介入行为 ,实现传媒对司法监督的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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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地方自治确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文本结构上,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通常包含总纲或基本原则部分的确认条款、地方自治制度章的重复确认条款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设置条款:宪法对地方自治原则的确认使地方自治条款具有宪法保留的效力,即使是国家议会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也必须受到地方自治原则的约束:地方自治原则与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和权力分立原则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关联,但它又是一项独立的宪法基本原则。地方自治原则获得成文宪法的承认,表明现代宪政主义已经摆脱单纯的国家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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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是法治权威并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这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以及文化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因素影响着法治权威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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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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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由专门享有司法权的机构所从事的执法活动 ,司法权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要获得司法的公正 ,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司法的独立尤其是法官的独立。实践中应坚持以现行法律为标准来评价司法公正 ,而不能用对与错的是非标准来评价。探讨司法公正而不作上述的界定 ,则难免见仁见智 ,反而破坏公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