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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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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遏制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但损害赔偿数额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遵循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可操作性不强,需在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客体虽具有价值,但因系无形财富,从而给确定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额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修改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时,应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以便于操作。具体设想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以法定赔偿作为必要补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但宜只规定法定最低赔偿额,而对其上限不作规定。具体判定时,可考虑侵权种类、情节、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著作权侵权中不宜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但如侵犯著作权而确实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作为后果严重而在赔偿额确定上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原则规定,但仍不尽明确和完善。文章从归责原则、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三方面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探讨,明确了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坚持补偿性赔偿,赋予权利人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兼顾举证积极性和合法权利的保护,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4.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侵权具有易发性、高获利性特点,传统的补偿性赔偿不利于规制恶意、重复侵权行为.美、英、德等国在其成文法或判例法中引入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结合有关知识产权政策,借鉴域外经验,在现行法定赔偿制度框架内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
影视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在2008年后大量出现。但由于举证困难,法院判定侵权成立后,常会适用法定赔偿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因此,本文采用一种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310例判决为样本,分别从法官进行法定赔偿所考量的因素,以及最终赔偿额两个方面认论证法官适用法定赔偿具有制度稳定性,也可以使当事人实现制度预期。并在最后部分提出提升制度预期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存在定性不清、适用过滥的问题,由于对酌定情节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法定赔偿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本意。解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必须坚持非惩罚性原则,不仅权利人应当就侵权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客观上应当尽量缩小法定赔偿的酌定范围,以增强法定赔偿额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  相似文献   

8.
海上侵权事故发生之后 ,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有效地进行损害赔偿。通过分析提出了确定海上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即全部赔偿、限定赔偿和减损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9.
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驰名商标侵权的特点、侵权赔偿原则及赔偿数额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驰名商标的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和标识侵权应适用补偿性赔偿,反向假冒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数额应等于驰名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额,惩罚性赔偿数额应是损失额的倍数,赔偿倍数应等于承担驰名商标侵权责任的概率的倒数。同时,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也应作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法,但赔偿低额化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实践中,考量因素混乱、片面、流于形式,不重视权利人对考量因素的举证责任是造成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的原因。以开放列举的方式规范考量因素、明确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明确考量因素对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定赔偿低额化问题。  相似文献   

11.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有无过错,于确定赔偿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例如无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法规、规章中有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但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者未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程度地保护著作权。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通常很难通过损失计算和获益计算的模式来维权,最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模式是法官在50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模式在著作权人无法提供证据的前提下,为著作权人赔偿请求提供了适当的便利,但是最终更加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14.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再加上权利人举证困难与侵权行为人财务及销售情况的隐蔽性,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时存在许多困难。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得利益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人民法院及时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赔偿原则指侵权人以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并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到法定赔偿范畴。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引入至今一直存在着适用不足的问题,而法定赔偿不仅挤占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适用空间,还代行惩罚功能,二者之间缺乏清晰界限,造成适用关系的混乱。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适用关系主要有单一模式、分立模式、融合模式三种,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主要法律均采用分立模式,经分析融合模式才更符合我国实际。适用融合模式,首先要放弃高精度期待并采用综合性计算方法,其次要保留法定赔偿的效率优势,再次确定回归补偿性本质的法定赔偿可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最后是理清惩罚性赔偿的实践逻辑。  相似文献   

16.
版权侵权赔偿制度内部应呈现出均衡性的构造特征,即各构成要素的适用机会相同且共同承载着实现矫正正义和侵权阻止的功能。由于作品"特定物"属性的存在、对法定赔偿的误读以及片面追求司法效率等原因,均衡性内部构造却以非均衡形态呈现于实践之中。构造体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偏差容易造成"版权诉讼动力不足"与"版权诉讼动力过足"的双重效应,同时会助推版权禁令救济的过分适用。针对实践中非法定赔偿要素适用不足与法定赔偿要素适用过分的难题,我们应分别采取逆向消解的应对思路,可通过市场化的版权定位、版权判例法功能的释放以及版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等路径强化非法定赔偿要素适用的动力,并借助相应程序法机制减少法定赔偿要素过分适用的内在激励。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领域,引发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数额计算等方面的分歧。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具有环境公私益的双重法益特性,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公益侵权和环境私益侵权。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可以违法行为的外显予以认定,合理地解释环境公私益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资格。基于环境公私益追求不同的制度功能,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在不同的法益中设定不同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即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要适度运用惩罚功能,设定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2倍以内;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在不超过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范围内谨慎地扩大倍数惩罚,发挥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激励功能。通过化解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矛盾之处,为其数额计算奠定合理适用基础,补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缺口,全面救济环境公私益。  相似文献   

18.
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早期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特有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通过考察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侵权领域适用的变迁,本文就其在我国侵权法领域适用的合理性与适用的条件、范围、赔偿额度等若干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确立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将违法行为的"同一性"作为适用条件。该条件包括行为数量上的单一性与唯一性以及财产责任承担上的重合性与冲突性两个基本要素。受调整对象的限制,《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但其他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优先适用的余地,未来民法典应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民事赔偿优先的程序法衔接与保障机制,立足事前救济。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在行政罚款责任及刑事财产刑责任认定及执行中,应当将行为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纳入其财产范围中,依法适用缓、减、免制度。可将民事赔偿权利人纳入刑事财产刑及行政罚款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中,借助执行异议和执行中止,确保民事赔偿优先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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