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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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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本违约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在于赋予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在于对解除权的合理限制,其核心就是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根本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现已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立法所广泛采用,但所使用的概念和根本违约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但在条文规定和根本违约判定标准的确定上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我国统一合同立法中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问题,在比较借鉴国外立法、判例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法律后果、解除权的存续期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民法典中的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终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规则是针对合同解除权的发生和行使而设计,合同终止规则是围绕终止权的发生和行使而制定,两者在立法精神、法律后果方面截然不同。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制度的设计有两种模式。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分规则,重新界定我国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建立合同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4.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用户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存在障碍,需要厘清用户任意解除权的构造以维护用户权益,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用户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存在两种正当性基础:一种源自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作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用户享有《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任意解除权;另一种是存在固定期限时,基于产业政策考量而设置的用户任意解除权.据此,用户任意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携号转网)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上,商主体需要预告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在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上,当解除仅向未来发生会导致已经履行的合同出现给付与对待给付不均衡的例外情形时,解除部分溯及既往.若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个别给付与合同总目的存在牵连性,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以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均衡回复为限.  相似文献   

5.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住房租赁合同不能严格遵守合同自由原则,而应当表现出保护承租人安定生活的社会保障品质。在住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保护的核心是租赁关系存续保护,保护租赁关系存续也是实现"租购同权"的基础,其关键之处是承租人的解约保护制度。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在行使非正常解除权之前应当对承租人提出"警告"。出租人正常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有合法利益。承租人有效解除租赁合同后,若解除租赁关系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困难,承租人有特别解除异议权,要求推迟解约时间或者恢复租赁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包括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等内容。长期以来 ,民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 ,加之法律规定亦不尽完善 ,导致了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和矛盾。为此 ,本文拟就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僵局和克服解除制度局限,但《民法典》第580条受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合同目的模糊性而应用受阻。对非金钱债务的限制反映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立法的偏倚,本应弥补合同解除制度的独立权利却成为继续履行抗辩的补充。根据现有的违约方合同解除条件,可参照法定解除权对债务类型扩张解释。契约目的之内涵,应当限制解释路径,并将其限定于共同目的以平衡各方利益。根据合同目的的主客观二元认识,法院在认定共同目的时为限制其主观目的(动机)的范围,还应坚持表示主义与理性人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一种,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对此问题学界尚未形成定论。文章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一种,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对此问题学界尚未形成定论。文章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寿险保单积累的现金价值决定了此类保单的财产属性,成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根本动因。保险金权利人的保险合同效力维持利益根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经过不断的积累和转化,最终以保险金的形式表现出来。当保险合同订立者与合同利益享有者相分离时,寿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维持利益的冲突得以显现。此时,应对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设置必要的限制:区分寿险合同的类型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确定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明确特殊情形下的解除权主体,在投保人的意思自治和保险金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实现人寿保险互助共济的社会目的。  相似文献   

11.
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3、94、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向对方行使解除权时,如发生争议,可诉请法院确认解除。实务中当事人未按《合同法》第93、94、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和程序行使解除权,而是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抑或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因合同内容具有违法性时,法院司法判决合同解除的情形已屡见不鲜。由此亟需在理论上对法院司法解除合同的类型化问题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2.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案例描述对比和评析,已经澄清问题症结和解释论上解决路径。实质理由是根本违约行为的持续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形式上是违约行为持续导致事实上又再产生解除权,从而应当重新起算一年除斥期间,或者说产生新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制度适用的混淆,源于前者法律后果中的损害赔偿经常被认为是违约损害赔偿,这忽视了两种制度功能价值的差异。从秩序构建的角度来看,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价值功能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除是构建一种新的秩序,而违约责任是补救原有的秩序。此种制度比较的厘清,有助于还原制度设计的初衷,为制度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的支撑。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合同是各国违约补救的一种法律措施,但各国的做法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及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大陆法、英美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我国法律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各有特色。  相似文献   

15.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权利,但却并未对该条款可适用的合同范围进行限制,导致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将有违社会公共政策,不当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且与我国其他民事单行法的规定相冲突。建议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和公共事业服务合同中,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已预告登记的合同中,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作用在于为守约一方提供防御和救济之道。《合同法》第95条因超期丧失解除权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限制权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相对人利益、通过解除合同获利的需要。约定解除权属形成权,其行使应满足形成权的权利规则。权利并非无限制之自由,约定解除权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除解除权因行使超期丧失外,权利人还可因明示或默示放弃权利、继续履行等相反行为、以及相对人对履行瑕疵的积极补正等情形而丧失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丧失后,合同效力应继续维持,权利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应再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18.
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须符合基础合同有效成立、受诺人与允诺人须有使第三人受益的意图、受诺人与允诺人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权利、第三人必须特定等要件。其变动规则是: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可约定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法定解除情形,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无须第三人同意。  相似文献   

19.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当合同履行困难或一方严重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对于挽救合同,避免损失,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困难,有着重要的作用.去年九月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款作了重大变动.本文依据修改后的条文,论述了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含义及作用;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及其必备条件;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采用直接取得模式规范第三人权利取得,是否授予第三人权利应区分是否存在平等债权关系和合同目的。第三人作出受益意思或合理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可主张与履行利益有关的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第三人不享有违约解除权,但可通过放弃权利脱身;第三人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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