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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第三人介入债权让与中时,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是促进债权财产化和增强其让与性的当然内容.本文引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着重分析了债权的连续让与和重复让与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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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创新 :保护债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自由 ,鼓励交易 ,公平办事 ,设立债权 ,计划调控 ,行政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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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雪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1):65-66
当前学界普遍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一些国家立法也对此加以肯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 ,遇到相关问题通常适用《合同法》第 5 9条或第 65条解决 ,但实质上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之初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债权法范畴 ,不应置于合同法中 ,但在我国的《民法典 (草案 )》中 ,债权法中仍没有相关的规定 ,导致我国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上的空白。因此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 ,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置于合同法中更为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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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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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4-26
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构成要件是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前提条件及判断标准。从把握其本质和便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应考虑以下要件因素: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必须存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具有侵害债权的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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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历史上的“债权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的正反之争,从比较法的角度剖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具体形态进行研究,以独特的笔触展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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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上,故意是原则,过失为例外;行为主体主要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时,债务人亦可成为共同主体;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合法债权:该制度在功能和作用上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其表现形态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直接侵害债权分为: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致使债权丧失或实现困难的情形;第三人处分或行使债权,直接导致债权消灭的情形。间接侵害债权分为:实体侵害、引诱侵害和通谋侵害三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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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并不能成为否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合理性的理论依据,债权同样应当包含于侵权法的客体之列,借鉴他国已经建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这是完善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当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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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具有对世性已为学界通识,立法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隐然可期。构成要件理论是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核心问题。通过明确要件构成,厘清制度界限和适用范围,能够于一定程度上缓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使其具备实践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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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任务.在德国法中,保护交易安全有两个基本制度,一个是无因性原则,另一个是善意取得制度.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是德国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它们对交易第三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不同.善意取得制度将所有权的取得系于第三人的善意,而无因性原则强调所有权转移的正确性,与第三人是否善意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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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打破了这种相对性。本文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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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与保留了货物所有权的供应商前手卖方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所有权保留可能会影响保理商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冲突,谁将享有优先权?若无条件地认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对抗第三方,将不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保理商的权利处于一种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状态.反之,过分强调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不恰当地消弱所有权保留的物权担保功能.当前,关于此项权利冲突的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亦有不同.在冲突解决时,应当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所有权保留公示、善意诚信等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其具体解决路径包括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以及不要求所有权保留登记立法例下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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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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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误认,其本质在于侵害了特定法益而非债权本身.第三人侵害"债权"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该制度的价值在于对纯粹经济损失的限制性救济,其责任构成受到严格限定,第三人主观上应为故意.我国民法典应否单独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取决于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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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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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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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集意见或建议,以期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草案》针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条文共计10项,与以往立法相比,《草案》在债权收取诉讼、第三人异议处理规则、变价命令等方面进行了突破。作为民众财产权的主要构成部分,债权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因此,从亮点视域深入探究《草案》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明晰《草案》的制定精神,也有利于强化《草案》的执行效果,更好地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