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张勇  王丽珂 《中州学刊》2022,(10):51-60
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涉案财产全面调查、实体处置措施及程序规范,在贯彻“打财断血”刑事政策的同时,注重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在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背景下,涉案财产处置和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司法仍存在不足。在比例原则视角下,在刑事处置方面,办案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定;对追缴、没收与责令赔偿、罚金、没收财产进行功能界分;对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收益、等值财产、第三人财产的实体处置措施限制适用,并依法退还与案件无关财物,即时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同时,在涉案财产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刑事推定方面予以程序规范和制约。在产权保护方面,应当明确涉案财产及其处置的民法属性与法律后果,克服“先刑后民”的传统思维,促进刑民衔接;从利益衡平角度,合理区分涉案企业及员工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治理,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2.
扈晓芹  贾从艳 《天府新论》2004,(Z2):139-140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和清理目前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为什么在打击手段和打击力度都在加强的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形式在我国能够存在发展呢?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3.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态、犯罪手段的不断改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的简要分析,阐述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变迁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和清理目前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为什么在打击手段和打击力度都在加强的情况下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形式在我国能够存在发展呢 ?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5.
目前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上升趋势 ,其危害也日益严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概念从犯罪学角度进行了分析 ;其次介绍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最后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各级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对策和控制措施。  相似文献   

6.
对涉黑犯罪采取“打早”、“打小”的政策须以打准为基础。涉黑犯罪分为两个类型:与组织形式相关的犯罪和基于组织利益由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一般情形下由成员实施的直接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被首先评判,此后甄别成员问非法利用关系证明非法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最后对应刑法条款决定是否适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如果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人的,亦据此决定适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适用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7.
黑社会性质组织外在形式公司化的趋势,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界限变得模糊。在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中,需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公司型单位犯罪的界限。理论上应当首先在组织上区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作为公司法人的单位,然后再进行相关犯罪行为的界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黑社会犯罪中的单位因素,对黑社会和单位进行剥离、区别加以对待。  相似文献   

8.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范畴和社会现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演变而来的 ,并向黑社会犯罪演进的雏形状态 ,但差异体现为同“形”不同“质”。其与黑社会犯罪的本质特征都体现为犯罪形态的社会化 ,但差异体现为同“质”不同“量”。 2 0 0 2年 4月 2 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 ,体现了其社会化形态的特征。以此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不应只囿于刑事犯罪领域的惩治 ,而应将其上升为社会层面 ,同时强化国家和地区司法协助 ,从根本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相似文献   

9.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社会二元化结构产生的问题、大量社会不公平现象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等都是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社会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逐渐国际化并向黑社会犯罪演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我国《刑法》29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的"反黑法",从立法上细化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增加财产刑及对"保护伞"现象作了界定。  相似文献   

11.
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防控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案例分析,研究其基本特征,可得出结论:贵州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处于初级阶段,犯罪组织以松散型的犯罪形态为主,活动地域范围较小,组织成员年龄较小,文化程度较低,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和暴力特征.同时,有向更高阶段发展,由"黑"变"白"、由"白"变"红"的趋势.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充分认识防控工作重要性,严防黑社会性质组织插手群体性事件,进一步从源头上斩断其经济来源,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价值观教育和对高危人群的监管,构筑起全民参与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迅速。文章总结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五条打击和防范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实证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中部地区犯罪组织结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型为主;犯罪组织的本土化特征明显,活动范围有限;犯罪组织涉及的罪名多样化;复杂型犯罪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犯罪手段多样化,社会危害日益严重;传统犯罪仍然是犯罪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组织犯罪与犯罪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也有其自身特点;有组织犯罪受客观环境制约,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切断有组织犯罪的资金来源是防止其实力进一步增强的有效途径;遏制境内外有组织犯罪的相互联系与合流是未来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4.
从“谢才萍案”可以看出,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存在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个团伙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其组织经济基础的摧毁力度不大,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及关系网的法律惩处力度偏轻等不足。因此,应尽快制定《反黑法》,增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5.
关飞 《理论界》2008,(9):188-189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我国近年来凸显的一种社会现象。此类犯罪,不仅本身对社会构成极大威胁。而且由此形成的亚文化形态更是难以估量地侵蚀着社会,是社会治安领域的瘟疫。分析和研究黑社会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因,对于我们提高预防、控制和打击此类犯罪的水平,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的心理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国琦 《中州学刊》2004,(5):200-202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可分为三个层次: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一般成员.这三类人员既具有一般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心理特征,又具备其独特的心理表现.研究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员的心理特征,探寻其根源,剖析其本质,有助于制订打击、削弱、根除这一社会毒瘤的对策和方法.  相似文献   

17.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黑恶势力犯罪量身定制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涉特殊没收条款为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立了全面没收、比例没收和权利保障的总体原则,规范了相关主体的权责和义务,设置了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财产处置紧急措施和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然而,该法仍然未能彻底解决特殊没收的法律属性问题,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第三人没收的类型还有待细化。第45条第3款已出现类似扩大没收的推定机制,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5,(12):155-160
"非法占有"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全面侵害。在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排除加利用意思,是区别于犯罪故意的主观性超过要素,与故意、客观违法要素共同构成取得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表示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影响刑罚的机能,其产生时间不仅成为民刑规制非法占有的分界,也关系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只是从客观方面区分相关罪名以至区分目的难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薄熙来使用受贿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的别墅虽然尚未追回,但是其已经被薄熙来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抵缴并上缴国库。在此前提下,该别墅就演变为薄熙来的合法财产,对其追缴和没收实质上就不再是对违法所得的没收,而是对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执行。由于法国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刑而且对于外国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只限于违法所得,所以对于该别墅的追缴将是我国面临的难题。以薄熙来案件反思我国境外追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刑法》第64条规定的各项涉案财产处理措施的关系模糊不清;没有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薄熙来案件中没收别墅的裁决,难以通过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制度予以执行;没收资产分享机制的缺位。对此,可以考虑从以下途径解决:明确涉案财产处理措施之间的逻辑关系;尽快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违法所得的抵缴问题;建立合理务实的资产分享制度。  相似文献   

20.
陈洪兵 《东岳论丛》2023,(4):175-182
从立法论上讲,应当废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解释论上讲,应限缩解释其构成要件,避免该罪适用的“口袋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威胁,这是该罪的立法目的之所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即成犯,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继续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性就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对抗性,因此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数罪并罚的规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加者而言,应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只有在实施了够罪的犯罪行为之外,还实施了未达罪量尤其是通常不处罚的性质一般的犯罪的未遂的,才能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