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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法官员额被限定后,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只有通过提高审判效率这一途径。具体而言,需要建立以职能界分为基础的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理顺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对各种审判组织进行重新定位和改造,并通过诉讼程序的分流和优化以实现审判任务的完成和改革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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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独立之现实障碍及其实现方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在我国,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会需求日趋迫切,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尚存诸多现实障碍,如司法体制积弊、公众观念误区、行政管理特质、法官素质参差、保监机制缺乏等,惟有对障碍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剖析,方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主要可从更新司法理念,加强立法工作,推进司法改革,打造职业法官以及构建保监机制等方面着手,努力探索法官审判独立之实现方略,从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真正意义上较高质量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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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去行政化”必需的步骤,是解决当下法院人力资源相对匮乏,提高人才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核心机制。然而,法官等级制度所隐现的法官等级化倾向又与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法官等级化会带来如下问题:造成审判一线人才缺乏,法官人力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导致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造成法官过分追逐级别升迁,影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等级结构改革一直存在“扁平化”和“现代化”之争,根据国情,构建一个层级简约、规则明确的等级结构是可行之路,即在对现行层级结构适度扁平化的同时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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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具有道义惩罚和利益补偿、提升法官品质之功用。因此,科学的责任机制可以有效规避法官的弱点。我国通过“违法审判责任”机制对法官违法行为予以治理,但由于其诞生于科层制组织之中,运行于行政伦理和法律伦理矛盾之间,致使实施效果欠佳。同时,又因此种责任模式侧重违法实体裁判“结果”追究而非“不当行为”防范的机理,加之缺乏利益保障等局限,便引发法官畏惧独立审判、辞职和出走、不当行为频繁发生等诸多弊端。而职业伦理责任重在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治理,与当前法院试行的员额制、惩戒机制等弱化行政化的改革相适应。为此,应着重完善利益、业绩考评、违法惩戒等保障机制以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责任之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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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璋 《高等函授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5(3):1-6
本文认为 :审判独立的实质是法官的认识独立 ,法院机构独立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审判独立的条件而非实质 ;审判监督的实质是对判决的监督而不是对审理过程和判决形成过程的监督 ;我国审判独立的理想模式是法官个体的独立 ,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认识独立和自主判断 ;应以党的领导为原则 ,以人大的宏观监督为条件 ,以法定程序内的监督为保障构建我国的审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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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制度改革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改革的中心是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以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法院的垂直领导体制 ,实行法官负责制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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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落实审判责任制,同时这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但不应当受法院外部的干涉和影响,在法院内部也应当相对独立。对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及对其滥用标准的确认,既有利于维护法官在裁判中自由且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也明确了法官承担滥用责任的判定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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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坚实保障。院、庭长审批制改革关系到审判权尤其是定案权的归属,是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主要抓手,对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当今法治环境下,院、庭长审批制的存在有现实因素和体制背景,其存废将是一场渐进式的改革进程。因此,在承认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相对分离的基础上,设定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合理设定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相应责任,是院、庭长审批制改革的阶段性策略,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则是法院定案权去行政化的长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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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8,(3):172-180
司法场域中,法院/法官行为在三重竞争格局下呈现求稳心理样态。竞争包括同质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内部业务庭及法官个人之间的竞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竞争。法官通过庭审预判及宣判控制、案例参照技术、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横向扩张,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纵向扩张。司法机构和中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求稳心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竞争格局,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动机层面引导法官回归理性的中立裁判心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对法院和法官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避免因为急功近利而导致法官裁判心理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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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审判现状管窥--以湖州市两级法院十五年行政诉讼案件调查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着许多的困境与难点,本文以湖州市两级法院十五年行政诉讼案件调查为例,从已经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困境两方面对我国的行政审判现状作了考察和探讨,认为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法院审判的指导思想、法官的素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制约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应当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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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制的法理学依据首先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规律及派生特征 ,即司法的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法律性。实践合理性则在于它符合法院改革的现实需要 ,用人机制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走向 ,并在实践中已经显现出制度性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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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是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大庆市两级法院自2009年探索创新审判管理工作以来,目前基本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审判管理体制、审判过程监督指导机制和审判质效目标考评机制,在超审限、案件质效、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顺畅、信息系统不完善、管理层次不高等问题。要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工作水平,就要不断深化法官队伍思想认识、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科技服务司法建设、强化法院审判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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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模式"打破了原来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等庭室分立的建制,以法官室取代庭室的分立与分割,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和一揽子处理,是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审判机制的改革.这个改革引申出了诸多深层次法治理念乃至于法律制度的问题.文章由"黄陵模式"引发了对基层法官在实现法治和谐中权力的思考,提出了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概念以及应当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的命题,从基层法官剩余权的涵义、基层法官剩余权尚未保留、基层法官剩余权保留的路径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从一个侧面佐证了"黄陵模式"及其主审法官制的时代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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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运作必须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没有审判权的独立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而其中主要包括两个价值要素,一是法院的独立,二是法官中立,其中法院独立是审判权独立的初级形式,而法官中立是审判权独立的高级形式。为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作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法官保障制度,回避的信息对称制度,法官言论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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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审判实践中司法透明度仍然较低,部分法院甚至通过各种手段阻止对在审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司法透明度低导致群众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这是我国司法公信力长期得不到提高的重要原因.为避免审判"黑箱操作",增强司法透明度,应当推进重要审判文件全面上网,要求判决书发表少数派法官观点,允许对重大案件庭审进行录像和直播,并开放媒体评论在审案件.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司法透明度可以得到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黑箱操作"的怀疑可以得到极大消除,从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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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司法独立而实现司法公正,然而有关机关近期出台的改革措施,如法官等级评定制和院长辞职制,却可能强化法院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色彩,损害司法的独立性。这显然是与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相违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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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河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程序和实体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少数法官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执法为民意识不强,以及对法官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河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产生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使法律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秩序—社会效益”的统一体,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对策解决河南省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的理念,改革现行法院经费管理体制,注重审判程序公正,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高素质的民事法官队伍,健全错案追究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河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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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