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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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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归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程序中抵销不受债务给付种类的限制,但对其理解有待澄清,法释[2013]22号文的规定已经偏离了其本意。附期限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法释[2013]22号文没有对附条件债权的抵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需通过目的解释和整体解释等方法来作出解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应以管理人为抵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管理人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并不改变抵销权的形成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  相似文献   

2.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3.
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保护,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两种情形。本登记条件成就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破产管理人协助办理所有权本登记或抵押权本登记,以别除于债务人财产;本登记条件尚未成就期间,可通过预告登记限制处分效力限制破产管理人的处分,以保全已预告登记的债权;在本登记条件无法成就情形下,权利人可就期房现状价值主张别除权,或者分摊续建费用而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贷款银行债权可通过向购房者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代位向破产管理人请求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4.
破产公司中存在许多因为关联交易行为产生的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以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约束这种特殊的破产债权,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及美国的判例,确立居次求偿制度,推定关联交易行为具有不当性,否定关联关系人的平等受偿权、债务抵销权、优先受偿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5.
熊敬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62-172
作为一种以担保物权为信托财产的特殊类型信托,担保权信托是担保制度与信托制度融合的产物。担保权信托导致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形式上分离,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设立和管理会受到《民法典》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影响。虽然担保权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但也有采用担保物权从属性规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担保权信托,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消除从属性规则对担保权信托的影响,宜采用《民法典》和《信托法》联动修改的方案。《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可设计担保与信托相衔接的条款,以特别授权的方式允许担保权信托的设立。《信托法》宜改造信托设立规则,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权信托设立方式设计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6.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性规则修正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金融机构破产有其特殊性,传统企业破产法中的许多程序性规定无法完全应用到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之中.无论是采用普通立法的国家,还是采用特别立法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进行修正.通过对破产启动程序、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清偿程序等的适应性调整,使得其更切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和立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7.
8.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9.
姜桂金 《理论界》2004,(2):80-80
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使“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则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继续承认,保护了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破产法未使用“别除权”,而是仿照英美法称之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破产法理论界普遍用“别除权”来阐释和取代这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认为,这两大概念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但并不能等值使用,互为代替,大陆法上的别除权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均有别于英美法上的有担保债权,前者较后…  相似文献   

10.
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滞纳金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琳  李宗龙 《北方论丛》2018,(2):148-152
在破产程序中被定位为普通债权的具有经济补偿性的税收滞纳金,存在征收率过高、征收原因过于严格、缺乏除外期间的问题。应该将税收滞纳金界定为劣后债权,降低征收率,设置除外原因、除外期间,完善征纳制度,以公平地保护普通债权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提高纳税意识。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而我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由于担任清算组的人员不专业、时间及精力难以保证等原因,现行制度产生了各种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因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借鉴各国经验,首次设专章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拟探讨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规则。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人数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模式:1.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这种做法。该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  相似文献   

12.
受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时的政策影响,侵权债权人在当前的破产债权受偿顺位中处于被忽视地位,加上我国没有相应的替代制度另行救济,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一方面,应当重塑受偿顺位,将侵权债权从普通债权中分离出来,置于有担保债权之后,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之前;另一方面,应当限制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保持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重整程序虽然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理念,但是其制度构建和运行应该以妥善处理私人利益为前提.在重整程序中,各类私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立法应该充分考虑到彼此的差异,根据具体的情况给予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评价和调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私人利益的调整规则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有待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及其范围认识存在一定分歧。这一问题已在破产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因此,必须全面考察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对其范围作合理界定,从而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及法律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撑。通过国外立法案例考察,可以发现,各国均将典型担保物权确认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还有不少国家将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不同程度地扩展到非典型担保物权及优先权。在我国,除典型担保物权无可争议地构成别除权的权利基础外,以特定化的金钱交付的定金、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均应可成为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相似文献   

15.
《新学术》2007,(5)
本文结合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制度对船舶优先权这一海商法中的独有制度进行论述,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以及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不同之处做了研讨,并对实践中会出现的法律规定难以解决的若干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在同一债权上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我国立法中以“物权优于债权”理论为基础来解决物之担保与人之保证并存时担保责任的效力次序问题并无充分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约定优先”附带了区分担保物是否由债务人提供的限制,并未完全尊重债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之担保的优先于人之担保而清偿债权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背离了债权设定担保的意图与宗旨.在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情形下,债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要求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会遇到《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障碍,必须对第176条作进一步解释和规范,增加债权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就物之担保实现债权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个人信用与破产免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破产未被我国企业破产法承认,作为自然人破产法最具基础和核心功能的破产免责制度也未被采纳适用.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并非只关系到破产法这一单独部门法的制定,还涉及经济学、法学中有关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构建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个人信用状况不佳、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适用自然人破产法、适用破产免责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因此,我们应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为破产免责的适用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闫凤娟  李俐 《理论界》2006,(9):144-145
企业破产必然离不开破产财产问题。如何界定破产财产,这是一个关系破产企业利益、影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破产财产的界定是一个融动态于静态之中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兼重的问题。掌握破产财产定义、性质、范围以及存在的诸多争议等理论问题,必然有助于实践。  相似文献   

20.
论破产财产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在大陆法系中还是在英美法系中,“财产”作为法律概念通常是指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客体。在破产法中,破产财产的集合体构成破产财团,破产财团在性质上则带有一定人格化倾向,即破产财团并非单纯作为客体,而可以作为破产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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