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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深度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举措。这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诉源治本”,以高质量法治服务经济社会“稳中求进”。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整改的启动形式多样,检察机关以诉前检察建议、签订合规协议、参与行政合规等形式启动。通过检察机关直接评估和审查、企业自我评估与检察机关审查相结合,第三方参与的模式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实现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公益风险的合规目的。针对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企业合规立法缺位,适用规则不明,第三方监督评估不足,合规验收标准不清等问题,未来可以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推动企业合规,规范适用规则,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明确企业合规经营验收标准等途径探寻突破与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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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合规不起诉和量刑从宽,合规不捕在激励范围、方式和结果上的独立性,以及在保障合规考察期有效性、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支持合规整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足以证明其已经成为合规从宽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程序即惩罚理论、逮捕审查原理和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多重目的性也足以论证,合规不捕所承担的激励和保障功能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一般不会造成逮捕的工具化、筹码化。但是,合规不捕不能以侵犯企业合规自主性、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代价。为了进一步释放和规范合规不捕的功能,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启动时点和评估机制等方面构建更具体的规则。合规不捕在功能上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或许可以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打开全新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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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重点内容.但对于这项制度应如何建立,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当前,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不起诉方式的选择、合规有效性标准评价、第三方合规监管、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规范等方面仍面临诸多争议.未来立法可以建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体系,并着重从程序供给与权力规范两个层面,以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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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阶段得到了延伸发展。在各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法院的角色分别是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衔接者、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听证者以及对检察机关暂缓起诉协议的司法审查者。在我国构建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司法审查制度是强化检察裁量权外部监督的实践需要、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的的应有之义以及为涉企案件被害人提供权利救济的必然途径。同时,法院通过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契合功能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立原则,符合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使命,现有公诉转自诉制度还提供了有益参考。我国应当采取有条件的实质审查模式,从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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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不过,全面比较中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可发现两国制度的差异,由此决定我国不能照搬美国,国内理论界存在的一些误区需要澄清。如果要把刑事合规激励范围扩大到重罪的不起诉、激励手段扩展至对企业犯罪主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延长合规考验期等则需要破除现行刑事法的制度瓶颈。刑法的修改包括:规定单位犯罪定义,在对单位犯罪一律“双罚”的基础上规定企业合规激励制度,增加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程序法的修改包括:确立犯罪单位和负责任的自然人起诉分离原则,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涉罪企业合规整顿规定为诉讼中止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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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朗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2):81-91
以合规为企业出罪事由的刑事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事前合规实体出罪和事后合规程序出罪两种。以企业犯罪暂缓起诉制度为核心的事后合规程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均具有出罪功能,但各国对是否还应确立事前合规无罪抗辩制度存在分歧。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启事后合规程序出罪的本土化探索,在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以企业与责任人分离追诉为基础,构筑以立法权和行政权限制检察官裁量权的制度。基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在犯罪预防功能方面的互补性,应在“集体决策责任论”中纳入以事前合规为由判定企业无罪的法解释空间。在合规双重出罪模式的司法保障下,扩张企业犯罪圈和增设强制合规义务可以成为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立法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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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合规不起诉作为一项政策产物,能够将实质理性灌输到法教义体系,但同时应当受到法律规范基本原则的约束。从政策视角来看,我国企业犯罪的严峻形势、重打击轻预防的企业犯罪治理方式等现实因素,赋予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正当性。但该制度欲获取合法性,必须遵循包括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等法治国原则。在此前提下,遵循刑事一体化的立法思路推动刑事法律规范的教义发展:一方面,将企业合规作为一项刑事责任减免事由在刑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企业有效的事前合规体系能够阻却犯罪成立,而事后合规体系能够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中增设“企业合规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合规考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等若干程序机制,并审慎限定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原则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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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需要审判机关的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具有重要法治意涵,不仅可以改变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间热、两头冷”现象,而且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司法审查的实质化。因企业刑事合规而不起诉、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属于刑法上的实体判断。对于实体问题,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才能得以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模式建构涉及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在程序上,企业刑事合规法院审查有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之分,并在庭审程序上呈现出普通审理与合规审理两个阶段。法院在对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及其轻重等考量因素,分别选择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结果。其中,法院因企业刑事合规而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需要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实体上,企业刑事合规的法院审查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并认真对待企业合规宽宥责任适用的除外类型,以严格维护刑法上的罪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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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检察实务与刑事立法的视角展开,以刑罚目的的演进和概念界定为理论基础,分别考察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暂缓起诉制度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经验,对适用条件、决定程序、考察期间、考察主体、考察内容、监督主体和撤销程序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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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员工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对员工的激励应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物质激励集中体现在薪酬上 ,精神激励则表现在主人翁责任感上。自助式的薪酬方案作为薪酬激励的新方法 ,以其多样化、控制化和动态化的特点赢得了许多企业管理者的青睐 ,而对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意识的激发则是精神激励的长期、有效的方案。激励是企业制胜的法宝 ,只有建立起能够适应企业特色、时代特点和员工需求并且开放的激励机制 ,才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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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建设是现代企业提高竞争能力的基础性环节,两者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企业绩效评价一定要得到激励机制的全力支撑,而应用激励机制的最终目标就是促进企业的绩效评价,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本文在对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当前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推进企业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建设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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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是新时代国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现代公司治理新模式。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面临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根基匮乏“、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刑事合规理念出现偏离等困境。究其缘由,除现有规范供给不足外,我国刑事合规适用的对象范围相较于域外发生错位,以及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引入尚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将“基本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刑事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实质限定条件,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立足于“两个主体说”的立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重新审查作出合理解读,实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以此扭转实践中“双放”的错误刑事合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论现阶段无需重构,将企业责任视为合规责任的观点应是未来我国企业普遍形成合规文化时的理想选择。当下亦亟须完善刑事立法供给,增设合规不起诉的特别程序,补充刑法层面的合规“恩惠”规定,为刑事合规提供稳固的教义学理论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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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正式确立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影响却日渐式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理念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以及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是有效扭转民事检察建议数量和质量双下降局面的根本途径。应当从改进民事检察建议立法模式,前置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程序,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规范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构建民事检察建议配套制度以及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消除民事检察建议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