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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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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  相似文献   

2.
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学界围绕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保护策略的立法选择,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应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以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主要通过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共同解决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本文从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初步研究入手,运用讨论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阐述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前述第一种意见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4.
章正璋  彭启军 《学术界》2005,(6):243-247
物权行为理论能否均衡维护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者认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违背交易的公平正义,并且列举其五种表现。而事实上,这些反对的理由均是从卖方的角度审视的结果,买方的利益被忽视了,离开对买方利益的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同样无法建立。物权行为制度能够均衡地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无法取代物权行为制度。物权行为理论完善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合理解释了某些以物权的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使得诸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新型的交易形式更容易、更适宜地建立起来。  相似文献   

5.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6.
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 ,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 ,应产生公信力 ,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 ,在立法上 ,应当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的公信力 )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公信力和善意取得都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但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条件比公信原则要严格,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要充分一些.动产以交付或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示方法的不同,导致二者的公信力强弱差别很大.以动产占有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较大缺陷,需要用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以登记之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很充分,不必采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双重视角,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指出要适当扩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外延,以满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供给多元化的需求。从善意取得制度追求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制度价值考量,承认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是契合这一制度安排的,尽管这种交易违背了立法者意愿,但至少其不会产生明显的社会负外部性。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发,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调衡提出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12.
占有制度的法律性质之争由来已久,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为事实说,其二为权利说,其三为权能说。占有的性质应从占有制度的起源及历史发展中探究。古罗马法和日尔曼法因各自经济基础的不同,确立了不同性质的占有制度。它们的立法理念对近代民法的继受产生深远影响,而近代民法对占有性质的不同的立法选择,使占有的性质在发展中日趋明晰。依据现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应当选择将“占有”与“占有权”相分离的路径,区分事实与权利,在此基础上构建占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对有关财产犯罪问题的分析,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盗窃罪与侵占罪客体的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及占有关系的认定等均应参照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民法语境下,可以从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维度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相似文献   

14.
牛立夫 《兰州学刊》2008,(10):112-115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善意第三人基于无偿行为而占有动产时,不应当成立善意取得。物权法也规定只有有偿才能成立善意取得。这实际上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误解,就善意取得的宗旨而言,应不以有偿为限,无偿亦可成立。在善意第三人成立无偿善意取得后,其与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5.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陆续被确立,我国也在新的物权法中规定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我国存在着严格的公示公信制度,这个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解决不动产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受到质疑.文章通过对这两个制度的分析比较,指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着手,介绍了该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发展,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依据,力求清晰再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探究该制度生命力所在,最后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7.
占有的性质和涵义是"占有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主要有"事实说"和"权利说"两种观点。前者主要从"法律保护前的视角"考察占有;后者有从"法律保护前的视角"考察的,也有从"法律保护后的视角"考察的。从问题之间的联系来看,"法律保护前的视角"值得肯定。但是,从结论上看,它们都没有完全或正确地揭示占有究竟是什么。正确的看法应该是,占有是一种不依赖权利、仅表现为利益的事实;在本质上,占有是个人物质利益和作为和平秩序的社会利益的统一体;在形式上,占有是手段性占有和目的性占有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18.
人的发展是通过对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占有而实现的。随着占有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基于占有所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具有了普遍的意义,并逐渐标准化、规范化为一定的制度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于各种制约性因素主要是生产方式背景的不同,从而人占有对象的性质、水平和具体形式就必然会表现为一种制度性的差异,为人的发展提供不同的可能性空间,造成人的不同的生存状况。因此,对占有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是把握人的发展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重要维度。  相似文献   

19.
任志强 《兰州学刊》2010,(5):185-190
明清政府在推行垦荒政策过程确立了荒地占有制度,它以官方颁发的文书为证明,承认人们对荒地的占有,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事实上的荒地占有,因此,荒地占有的性质主要是一种权利,特殊情况下是一种事实。官方并不允许人们肆意占有荒地,同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荒地占有制度,有利于定纷止争,激发人们开垦土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相似文献   

20.
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开泽 《学术探索》2004,(11):48-52
违法建筑是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极为普遍的法律概念 ,但因理论界一直对之缺乏关注 ,国家立法机关也未正式界定违法建筑 ,人们对违法建筑的理解极不统一 ,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十分混乱。从物权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角度界定违法建筑 ,对正确认定和处理违法建筑的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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