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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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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恭政 《学术界》2023,(7):138-151
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2.
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益概念是作为社会的实在概念的“利益”与作为法的评价概念的“法的要保护性”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发挥犯罪说明的机能、犯罪构成的机能、犯罪界限的机能、犯罪分类的机能和犯罪定数的机能等。历来的学说都是将一个刑法法规中只存在一个保护法益作为当然的前提,实际上在一个刑法法规中存在着复数的法益并存的情况,即,存在着复数的法益以“对等关系”或者“优劣关系”相结合的重叠并存形态和复数的保护法益并列且相互分离的并列并存形态。  相似文献   

3.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危害。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象犯罪对象那样一目了然。这个特点给实践中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带来一定难度。这也是理论界、实践界对受贿犯罪客体众说纷纭的原因之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透过一定现象表现出来。只要认真分析受贿犯罪现象,把握其背后的本质是可能的。任何犯罪,现象上都表现为对某种法律规范的违反。而法律规范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权利本位法中,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归结为对权利的侵害,西方法把犯罪称为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即源于此。但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不够的,它没有揭示出隐藏在法益背后的阶级利益,或者说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资产阶级学  相似文献   

4.
对犯罪客体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以“社会关系”说较为科学。“社会关系”既包括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同时还包括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对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任意泛化。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三级分类体系尚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刑法提出的新问题,应将犯罪客体按不同层次分为一般客体、分类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相似文献   

5.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应该将其定位于犯罪客体要件之中;基于被害人承诺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最终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而个人自由的实现在此主要表现为对个人自己决定权的尊重;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为具有承诺能力的被害人在侵害法益行为发生时就个人能够处分的法益作出明确的承诺以排除侵害法益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7.
对风险预防与安全管理是风险社会视域下刑法的关注重点,由此引发了学理及立法上法益保护前置化、责任主义松动、社会保护机能强化的转变;现行立法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规定仍存在“危险犯设置的缺位”、“未将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单独设置”等不足;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未来立法模式选择,在客观上应设置危险既遂模式,主观上明确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8.
丛中笑 《社会科学战线》2007,145(1):325-326
一、涉税犯罪客体的诸说述评1.涉税犯罪客体的诸说概述理论上对涉税犯罪侵害的客体的争论,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三种基本学说:(1)“税收分配关系说”。该说主张,涉税犯罪是对国家税收分配关系的侵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税收征纳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它的背后隐藏的是国家税收分配关系。所以,涉税犯罪归根到底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分配关系。[1]149(2)“税收收入说”。该说实际上是将涉税犯罪的客体界定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税收收入,其中税收征管制度…  相似文献   

9.
陆诗忠 《江淮论坛》2014,(1):122-128
张明楷教授否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些"预备性质"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进而将相关犯罪排除在"复行为犯"之外。然而,该认识存有值得商榷之处;"非牵连型复行为犯"、"松散型复行为犯"、"相对型复行为犯"并无存在的必要;"主要客体侵害说"作为复行为犯既遂的理论标准经不住推敲,"双重客体侵害说"应予倡导。  相似文献   

10.
高巍 《学术探索》2009,(4):34-38
环境犯罪的侵害法益,首先存在着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说的对立。因为这两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就出现了尝试消除物本法益说与人本法益说对立的各种调和学说。实际上环境犯罪的侵害法益应该包括两类:一为生命、健康与财产;二为环境权。  相似文献   

11.
“政治犯罪”概念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玉珍 《齐鲁学刊》2000,(1):127-129
“政治犯罪”和“政治犯”是内涵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政治犯罪”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触犯刑事法律的一类犯罪。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认为,“政治犯罪”往往同政治自由、民主、权利等问题相联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政治犯罪”是一个有用的和中性的法律术语。我国法律关于“政治犯罪”的表述有五种方式。按照侵犯客体的不同,可将政治犯罪分为纯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和牵连政治犯罪。  相似文献   

12.
杨文龙  蔡雅奇 《理论界》2009,(4):105-107
现行刑法第416条之规定有着明显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在制定现行刑法时没有将之前的痕迹清理干净,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现行刑法对法益保护的不平等。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恢复1979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并对相关犯罪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13.
王树勋 《理论界》2004,(5):263-263
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时,将被告人贪污犯罪后所得用于给领导送礼、招待等费用,认为是“合理开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1.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和侵犯的客体。贪污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是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一旦发生转移,变成由个人支配的私有财产,犯罪就已构成。2.犯罪故意、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4.
犯罪是怎样产生的?它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学者,从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出发,作了不同的回答,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犯罪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学者和现代资产阶级学者,由于他们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的局限,并不能真正揭示犯罪的起源和本质。因此,他们的犯罪学说,从根本上说也就不能成为科学。例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资产阶级学者所主张的“法益侵害说”,所谓侵害法益,就是说犯罪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生活的利益的侵害。这样,法益就成为国家保护的中心。这是一种伪科学,它不但没有揭示反而掩盖了犯罪的本质,因为从本质上说,犯罪不是侵害了所谓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而是侵害了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姚瑶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59-67+157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前置性规范缺失,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固有的自主与黑箱特性等问题给过失犯理论带来了变革的压力与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新过失犯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接受“法益保护优先,兼顾科技发展”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引。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基本定位,意味着要借鉴风险控制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创设法所不允许危险与实现法所不允许危险的判断规则,进行客观层面是否入罪的判断;遵循“兼顾科技发展”的制约原则,则需要运用结果预见可能性理论中信赖原则等内容,进行主观层面是否出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关于强奸妇女罪(以下简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基本特征、犯罪手段等几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由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而有深入探讨之必要。强奸罪的犯罪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在刑法理论上是指被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而言。强奸罪的直接客体(以下简称强奸罪的客体)是什么?我国法学界大体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妇女身心健康说。这种看法认为,“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或者说是“……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相似文献   

17.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促进刑罚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和解产生消极影响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限制适用应遵守一定的原则,具体包括被动介入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综合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应以犯罪侵犯的法益或者犯罪客体为标准来把握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范围,只有单纯侵害个人法益或者所侵害的法益均属于个人法益的死刑案件,原则上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18.
判断数据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关键在于厘清数据内涵的层次性。数据具有符号层和内容层两方面的含义,数据符号层对应数据的本体法益,数据内容层承载数据的功能法益。数据符号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未经特定运行规则和算法加工,不具有经济价值,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但其具有独立的数据安全价值,属于阻挡层法益。数据内容层的数据信息和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支配可能性,属于财产性利益。侵害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犯罪。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数据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应具备金钱价值或被一般人认可的类型化的主观使用价值;行为没有造成数据财产性利益损害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应严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对数据财产性利益的利用意思应被限定为经济利用意思与一般人认可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实质的违法性和犯罪的本质内容,存在着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争论。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与国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或者说是国家的社会伦理规范的不相容。法益侵害说则把违法性解释为社会侵害性,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和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的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本文分析了两种学说在认定未遂犯着手问题上的区别,认为在间接正犯的着手、隔离犯的着手、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和不作为犯罪的着手上,两种学说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是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的。  相似文献   

20.
网络“原始数据”反复交换聚合为价值丰富的“大数据”。我国《数据安全法》虽明确规定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各个环节,但刑法多聚焦于数据的获取与提供,对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公开等其他流动环节仍欠缺有力规制。数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非常容易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虚拟财产等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产生重叠或者混淆。刑法对数据的保护并不是以数据背后的代码逻辑为依据,而是以数据的具体法益为基础。数据作为载体本身与其反映的信息内容明显不同。数据安全所包含的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成为数据犯罪保护的法益。建议增设“侵犯数据安全罪”,充分涵盖数据从产生至销毁的全生命周期,以覆盖动态流动全流程,如将非法收集、处理、传输、使用、销毁数据的行为作为“侵犯数据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最大化地对数据安全法益进行保护。建构数据动态流动的公益与私益双重保护,明确数据出罪情形以兼顾数据创新。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刑事治理,以完善数据动态流动的刑事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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