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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0 毫秒
1.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2.
论证企业间以排放指标为标的的排污交易、环境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排污行政许可及排污费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三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提出对它们分别进行法律规制的设想。认为为使环境行政管理不对排污指标的市场配置机制造成障碍,法律应明确排污交易适用商事交易规则,对于排污交易引起的排污权主体变动,应以对出卖排污指标企业进行许可证变更或解除以及由购进排污指标企业申请新排污许可的制度模式进行承认。此外,还论述环境管理部门在排污交易相关管理体系中应具有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相似文献   

4.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率先采用的制度,但该法中的总量控制制度无论是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法律实施层面都没有成为实际运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应当使总量控制从宣言变成活的制度,即具有运行功能的污染物排放总行为控制制度。要赋予该制度运行能力,《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须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制度,对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目标的主体、确定许可排放总量的主体、分解许可排放总量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对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6.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的排污者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实效受到有关条款可操作性的制约,对可操作性的分析从法律的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查封扣押权的规定属于法律不完整;建设项目未评先建的法律责任、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义务、建设单位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属于法律不够明确,相对而言,规定行政拘留适用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关按日计罚的规定则和其他法律不协调。因此,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落实、细化和解释。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相似文献   

8.
对《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误读,引发了我国环境法学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肯定论”与“违法性否定论”之争。上述两款法条,前者规范超标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损害救济,其民事责任成立的“门槛”较高,但救济对象较广。后者则降低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标准”,但缩小了救济对象。两者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提供了不同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应由法院根据个案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9.
论证排污许可为公益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认为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行政性,而持续削减原则和固定污染源制造过程的变化决定排污许可管理的契约性。认为排污许可法律关系的重新定性有利于合同强制性理论的适用,以解决排污许可制度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和权威性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的第三人合同理论,以解决环境许可程序上公开性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适用为公益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以解决排污许可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可以为企业达标排污损害责任的溯及既往提供法理解释;可以在排污许可制度中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0.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公平正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污染者担责"的环境法治原则.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侧重于过程治理阶段,从全周期治理结构的连续性上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性较差.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从环境质量管理、流域区域纳污监管规则等方面着手,而且应当有效地解决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相互协同,进而夯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实现环境法律规范共治的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11.
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排污权交易属于动态之债权,其前提应该是排污权作为一种物权的确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造,首先的着眼点就是在法律上确立排污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本文认为:科斯在对社会成本的论证之中,是将排污作为一种权利进行处理的,这一理论的应用已经使得排污权在中国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将排污权从现有主法和实践中提炼出来,确立它的用益物权地位。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并不矛盾,也与民法对于物权的理解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2.
排污权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厘清排污权的权利属性,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对排污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通过和民法上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比较分析,证明排污权不是民法上的权利.接着通过分析国家职能的转变和传统经济法的权利.证明排污权也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利.最后从经济发展权着手,认为排污权彰显的社会与企业之间增量利益的空间上的普遍平衡和时间上的可持续发展价值,排污权兼具集体性和独占性,排污权是经济法上一种新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排污权作为一项权利提出以后,其法律性质及法域归属问题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以环境容量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归属物权法域.从排污权的特殊性和现有立法规定看,排污权是以环境资源为客体的一种环境权,归属于环境法域.  相似文献   

14.
在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的过程中,要在“以供定需”的大原则下有效的进行水资源的管理:用生态的观念来进行水资源的评价与规划;制订新法规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合理配置水资源;制订合理的水价机制,明确水权制度,建立完善的水市场;制订科学规划,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利用高新技术来治理污水。  相似文献   

15.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债务监禁问题与人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秦律中,债务奴隶制度虽然被废除了,但却建立起了债务监禁制度,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近代。现在,我国对禁止债务监禁和保护债务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的处罚中,而忽视了对国际上行之有效的破产免责制度的采纳和运用,这是我国法律在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广大债务人阶层人权方面的薄弱环节之一。  相似文献   

17.
试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排污权的实质是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其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资源配置和污染控制领域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很多问题,现有法律缺乏相关规定;初始分配制度不完善;市场制度不健全;监测监管制度不全面;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不清晰。我国应构建完备的排污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度、全面的排污权交易监测监管制度以及衔接关系清晰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方法论,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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