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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有三大特点,即统一全面、裁审自择、一裁二审。统一全面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实行统一仲裁。裁审自择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向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裁二审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2.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 ,就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作者认为 ,对无效合同如具备可撤销之原因 ,同样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可并行存在 ,并不相互排斥 ;应从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处理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权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3.
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某一方有权提起仲裁,而没有相应赋予另外一方提起仲裁的权利,法院在判断这种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往往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认定其无效,学界也有学者持这种主张,然而,这种理由表面肤浅,显失公平何以体现,司法实践和理论都没有深入充分的阐述。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这种条款应该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4.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学理和实践上都存在很多争议,集中体现在"合同不存在"及"自始无效"情况下是否应予适用。目前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多不受到基础合同的制约,基础合同的无效或不存在不应影响其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但这种无限的适用效力会带来很多问题。如何寻求到在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和当事人的合意之间的平衡点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合同本质的分析及仲裁权利来源的确定,可以看出仲裁条款的独立只能是相对而并非绝对。  相似文献   

5.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人事争议仲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观点,实践中也曾发生多起原告因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而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件.但从人事争议仲裁行为的性质、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因素考量,人事争议仲裁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当事人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相似文献   

6.
一、弄清劳动合同的要点1.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和增加条款之分。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可以增加的条款是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如试用期条款、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服务期条款、特殊待遇条款等。2.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法定条款还是约定其他条款,都必须合法才有效。但要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也可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就一定是无效的吗?并不一定。从法律上说,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才会无效。在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未约定的内容进行协商,或参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国家劳动部门有关标准来执行;双方有争议的,可以由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7.
法律顾问     
《社区》2001,(1)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的规定,在批准职工受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受处分的职工,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一般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   

8.
目前,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并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确认无效合同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9.
合同无效适用时效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而非民事性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应当就合同无效制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一般规定,而且也应就特殊情况做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0.
九十年代初期,在修订我国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吸收了国外民事诉讼立法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作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除权)的判决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目前仅限于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本票、汇票、和转帐支票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的情形。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合同违约解除后能否产生溯及力要受三个因素或层次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有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范;守约方的选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采用直接取得模式规范第三人权利取得,是否授予第三人权利应区分是否存在平等债权关系和合同目的。第三人作出受益意思或合理期限经过后,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合同需经第三人同意,否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存在例外。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无需经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可主张与履行利益有关的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主张惩罚性违约金;第三人不享有违约解除权,但可通过放弃权利脱身;第三人能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立法与实务将村民资格纠纷视为附随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纠纷的从诉进行处理,这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纳入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由此可理解为村民资格的确认纠纷也被纳入了仲裁与诉讼管辖范围.确认村民资格应就村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户籍、住所地、村民权利义务等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进行认定,认定机构以村民会议自治为基础,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三种方式作为并列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正> 无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在责任的前提、责任解决依据的法律条文、责任要件、经济责任的形式、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确认的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混淆。然而在经济合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审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错误做法。导致这种错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无效经济的合同责任与有效经济合同的责任又有着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二者的异同加以分析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5.
文章在阐述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的四大要件的基础上 ,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无效保证合同的过错责任和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仲裁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决具有既定效力,是法院执行的依据之一。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仲裁案件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仲裁程序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被执行人权利救济的特殊性可能导致个案中被追加执行人权利救济困境。基于方法论的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当事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在虚假仲裁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将该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界定为仲裁当事人,赋予被追加执行人和案外人同样的救济权利,有利于维护被追加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彰显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专利权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但将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职能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使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本文提出了协调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关系的几种方案:现阶段对行政机关的调处结果规定为类似仲裁或准仲裁的法律效力,最终取消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职能,法院建立专门的专利审判庭或国家设立专门的专利法院。  相似文献   

18.
论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基础与前提。本文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以及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进行了论述,尤其对仲裁协议与普通合同的差异、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承认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的重要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法院民行调解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能否进行检察抗诉论争入手,从法律依据、立法精神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结合实践的情况,提出对民行调解可以进行抗诉和仲裁裁决不能抗诉的主张.  相似文献   

20.
适用仲裁机制解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是我国传统做法,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之一,在解决该类纠纷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行政协议救济视角,一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定性为行政协议,势必将该类纠纷全部类型化为行政争议,进而排除了仲裁的适用.但是,实践中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纠纷并非尽然是行政争议,仍存在可仲裁的民事争议,两种法律属性争议产生并存的情形.因此,简单地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类型归为行政争议存在重大缺陷.为化解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所面临的困境,需要有全新的视角.基于公私混合契约理论,即使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归入行政协议,当事人就其民事争议部分仍有权选择适用仲裁解决纠纷,而不能以合同属性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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