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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可以在企业需要用工时及时提供大量劳动力,当企业不需要时,也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派遣企业,大大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但"同工同酬"和"连带责任"也约束了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本文从如何恰当运用劳务派遣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同时,从有效避免在采取劳务派遣形式、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派遣员工过程诸环节法规风险角度出发,提出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的一些思路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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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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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挑战越来越多,劳务派遣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本文主要对新形势下的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介绍,并分析了劳务派遣对企业的作用,最后探讨了新形势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使用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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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全总劳务派遣问题课题组 《中国劳动》2012,(5):23-25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2010年和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的调研表明,全国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呈增长态势,其中第三产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最为普遍,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工作,以农民工为主。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经营混乱,劳务派遣用工的经济利益与民主权利实现程度低,且职业发展的空间较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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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正在国内迅速兴起。从目前劳务派遣显现的效果看.一是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实行劳务派遣,企业领导有更多精力管好生产经营.对企业发展有好处。二是规避了用工人情关。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用工上常受到熟人、朋友及有权部门的干扰,进退两难,苦不堪言,如果实行派遣制,这些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三是解决了人员辞退难。企业直接与派遣机构打交道.不用工时这些人员由派遣机构重新安排工作。四是维护了劳动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劳动的基本权益问题由派遣公司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情况也便于监督管理,从而遏制侵权现象的发生。五是有利于促进就业。劳务派遣公司信息量大、用工岗位多.困难群众求职可得到优先关照。[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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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恰逢本人就职企业集团某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近期,作为用工单位对一批"过渡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用工调整,所以,在此将遇到的有关法律及实务问题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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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也在迅速发展。劳务派遣在各大企业用工中也越来越占据优势,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也面临很多的实际问题。本文笔者根据多年职业介绍工作的经验,简析当前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风险规避,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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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作出了明确、细化、具备操作性的界定,缩小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加大了劳务派遣用工违法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对企业(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实行劳务派遣提出了新的挑战,用工单位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才能减少用工法律风险,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目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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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要求企业降至这一比例的时间定为2016年2月底之前.大限将至,许多企业拟用“假外包、真派遣”的手段蒙混10%的劳务派遣用工红线.有的企业则打算直接辞退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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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中对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灵活的用工方式作了特别规定。而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企业分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三大类。建筑劳务企业是否是劳务派遣企业的问题.当前争议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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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有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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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大量的劳务协作和使用劳务派遣工.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的特点是.劳务派遣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即劳动力雇用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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