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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旨在设立让与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就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九民纪要》亦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不能作为否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旨在澄清实践中的诸多误解,以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为解决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2.
有追索权保理的交易形态较为复杂,司法实践对其法律构造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选取一条符合当下交易实践需求的法律关系解释进路,是化解有追索权保理案件中裁判分歧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定性为债权让与担保,同时,为消除担保权构造下隐性担保对交易安全的危害,第768条将保理的登记对抗规则隐含在发生多重保理时保理人的权利顺位规则之中。此外,《民法典》第766条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保理人可否同时行使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解释难题。  相似文献   

3.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罗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2):92-103+159
比较法视阈中,价款担保权是制衡在先浮动担保权人“位势垄断”的特殊保护手段,《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价款抵押权制度,《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超级优先效力扩张适用至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价款抵押权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化厘革,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构成购置融资担保的交易形式,三者具有相近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价款担保权应作为购置融资担保多元交易形式的制度统合,其体系建构应当回应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要求。价款担保权的功能化整合服务于不同交易形式下设立、公示、顺位及实现的规则统一,包括对抗范围向固定担保的适当扩张、担保主债权与担保物价款的绝对对应、担保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设立规则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5.
陈义华 《理论界》2014,(7):102-104
由于《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规范体系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的差异性,致使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五大法律冲突。在我国,确有必要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并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增加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6.
让与担保应不应规定于我国《民法典》,首先必须考虑让与担保性质上是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既然我们对让与担保权的性质尚未有个清楚的把握,就匆忙地将其作为普通担保物权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有些轻率。与其如此,不如待理论准备充分后再作规定。  相似文献   

7.
刘保玉 《广东社会科学》2023,(2):232-241+288
《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对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规则有诸多规定,但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规则仍存在遗漏或留白问题,有待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担保原理予以明晰。预约合同应可设立担保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在主合同不成立、有撤销事由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而在主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则不适用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规定。合同非因当事人的原因确定不发生效力而被担保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义务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未成就但被担保人有过错的,批准生效的合同中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其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仍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反担保合同的效力虽不取决于本担保合同,但不应因此而完全否定其在设立、移转、范围、消灭等方面对本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再担保合同直接从属于本担保合同,并间接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其效力受本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双重影响;债权人、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再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700条所确定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担保规则的体系化面临较为特殊的难题。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正诸要素,它们在担保领域都具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需要精巧地妥协和融贯。在我国民法典将《担保法》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担保外在体系横跨两编,立法宜提取担保规则公因式,并将这些共同规则置于物权编,同时准用于保证合同。担保规则再体系化必须克服现行担保规则“商化不足”和“商化过度”的流弊,合理区分民商关系,以解决担保从属性和连带保证方式推定的难题。民法典宜引入“实质担保观”,从更广泛的优先权角度,将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交易纳入登记公示框架,尽可能消除隐形担保和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9.
隐名投资是不为我国立法所提倡的一种现象,大致可分为规避法律型和形式不完备型。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中以合同规则调整隐名投资所涉法律关系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借鉴其他国家规制隐名投资的法律制度,结合隐名投资现象的成因及有关法理,我国《公司法》应当有限度地承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不能认可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隐名投资者举证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则在不违犯法律规定且显名股东认可时,可以确认其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12.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首度跻身全球前40,各项指标均有提升,唯独"获得信贷"指标持续走低.就让与担保而言,尽管其应用甚广,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然因欠缺成文法,其一直成为失分项.在统一担保理念下,让与担保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获得法律认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明确了其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8,(10):29-36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担保法律制度是推行市场经济必需的法律制度。从其内容上讲,它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综合,在发达国家,担保制度通常由民法典来调整。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和债权编中,对担保制度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在《担保法》制定颁布之前,我国对担保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几项司法解释中。这一状况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1.规定的内容不够详尽,许多基本问题没有明确。例如,担保主体,担保财产范围,担保适应程序等等都没有规定。这使得司法…  相似文献   

15.
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诸价值包括公正、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民法典》关注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特殊地位,弘扬了担保领域的意定主义,凸显了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平等法律处遇;并通过纳入实质担保观,提升了平等价值;确立了统一的受偿顺序规则,强化了对担保权的保障;扩大了"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通过促进抵押物的流转等革新提升了担保交易的效率.担保领域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这些价值,但在制度建构和法律适用中,还需有力地推动这些价值的最大化及其融贯性实现.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引入功能主义担保理念是动产担保制度的重大变革。依照功能主义担保理念,只要交易实际发挥担保功能,就适用统一的动产担保规则。但在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中,既保留了不同类型的法定动产担保物权,又引进了功能主义的担保理念,事实上造成了法律体系的不协调。基于中国的立法实际,动产功能主义担保的体系化应当在物权法的财产体系下展开。功能主义担保理念对传统物权法体系造成的影响,可通过缓和物权法定以及在其他财产担保方面准用动产担保的一般规则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通过股权转让的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则构成股权转让限制的第二道防线,属于实质规则。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借鉴域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了规范,修正和完善了旧《公司法》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明确"同等条件"内容,建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责任追究机制,已然成为今后公司立法修正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19.
任意性规范是私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其理论内核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其任意性规范之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的运行效率。当然,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亦可能被违反或滥用,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要实现其预设之法律目的,还需配以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等司法保障机制予以规约。从现行法律看,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尚存诉讼前置审查程序缺陷、被告确认模糊、诉讼担保规则不当等诸多问题。所以,应加强对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被告对象及其补偿责任分担机制、股东诉讼担保等法律条款做出修正。  相似文献   

20.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主动退出公司的权利,这一权利应属于成员权(股东权)中的管理权的表现,而不应理解为股东请求公司行使回购权。股权补偿金请求权则是股东退出权行使中本身就具有的不可剥夺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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