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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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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让与担保作为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方式之一,具有使用广泛、节省费用、易于执行、效力更强的特点.设立让与担保,债权人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知识产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要求担保权人仅得在担保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而设定人享有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外效力体现为重点处理好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让与担保的实现有两种方法,即处分清算型和归属清算型,由双方自由选择,若无约定,宜采用处分清算型.  相似文献   

2.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首度跻身全球前40,各项指标均有提升,唯独"获得信贷"指标持续走低.就让与担保而言,尽管其应用甚广,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然因欠缺成文法,其一直成为失分项.在统一担保理念下,让与担保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获得法律认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明确了其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3.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以下三大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是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代表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第二,在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均有权决议,但两者效力位阶不同.第三,另外,公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使超出章程数额的担保有效.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旨在设立让与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就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九民纪要》亦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不能作为否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旨在澄清实践中的诸多误解,以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为解决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5.
融资租赁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的交互关系引发法律规制的难题,最典型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担保交易化的方式与限度方面。在典型交易结构下,融资租赁的融物功能附属于融资功能,具有担保交易的明显特征;但具体融资租赁交易因偏离典型结构而应归类为普通租赁。尽管担保性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类似的担保交易特征,但不具有后者的取回权机制;在与动产抵押进行规范统合时,购置款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失败的情形下,在因出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应予否定;在因承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仍应维持。  相似文献   

6.
朱晓婷 《理论界》2012,(7):43-45
鼓励投资和股东权益保护常被视为公司法不言而喻的目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投资的有效途径,股权外部转让一直倍受投资者青睐。在此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始终是公司法制不断寻求的利益平衡点。由于股东是相对公司而言的重要法律主体,目标公司在股权外部转让中的地位以及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不容忽视。这些义务源于公司和股东间的相对关系和信托关系,包括公司的信息报告义务、平等对待义务和积极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7.
公司治理在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基础,如美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股东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但是在我国,由于公司股权集中结构普遍存在,因而“股东积极主义”并不完全适用。因此,我国应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出发重构公司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8.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欲将土地经营权塑造为一项权利,但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土地经营权与经营权能混用的现象。在解释论视角下,土地经营权的内涵为通过权利设定行为设定的负载经营权能的财产权,不直接含有权利属性的内容。立法中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并不统一,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属性;经营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于用益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为用益物权。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应排除经营期限不满五年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形式应为抵押,抵押权人应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人为承包方和第三方经营主体,抵押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流转受让方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拍卖或者变卖。立法应修正承包方“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的错误表述,明确其抵押的客体,同时规定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强制管理和强制缔约。  相似文献   

10.
解释论视角下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11.
叶林 《社会科学》2012,(9):72-82
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多数决定规则的矫正措施,它与多数决定规则相配合,共同达成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反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继续性法律关系,一旦出现法定事由,反对股东即可单方解除该种法律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股权收购请求权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无根本冲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即可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股权收购请求权的重点在于股权估价,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于股权收购请求权特性的权利实现模式。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新学术》2007,(3)
我国的担保法对抵押、质权、留置权这三类抵押物权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在现实中这三种类型的抵押物权确实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的不足也渐渐显露了出来。担保物权到底是物权、债权还是中间权利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担保物权的定性显然是影响到其制度体系的构建。当前,《物权法》又正式地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并将"担保物权"定为第四编。本文对担保物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沿革中的不足进行阐述,并阐述《物权法》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及其存在的缺撼。  相似文献   

14.
在本土化诚信义务约束之下的实际控制人制度,有利于约束不当追求企业自身控制权的消极行为,缓和股东内部利益冲突,填补公司治理漏洞。一是导入整体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为建立起统一、完善的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制体系奠定基础。二是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内容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建议采用引致条款与特别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避免法律规则的叠床架屋和重复紊乱。三是通过设置强制信息披露和公示登记制度的条款,强化对实际控制人的全面监督解决和受害人的举证难题。四是适度扩张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为持续遭受实际控制人压制的受害股东提供终局性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5.
武兴伟 《理论界》2007,(11):67-69
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17.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虽经《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但需从解释论视角阐明如何具体适用。承包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并未形成新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担保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定性,不影响其既可设定抵押,亦可采用质押形式实现融资目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使经营权人继续占有、使用农地,契合将所获融资投资农地经营的法目的。土地经营权质押以转移土地经营权证为要件,本质是权利质押,不会钳制土地经营权人对农地的实际经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的实现,建议采用强制管理形式,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防止农户失地。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抵押权或权利质权的实现,则可直接适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  相似文献   

18.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性质,应当承认股东有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利。股东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由于不存在第三人不了解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即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因此,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宜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相似文献   

19.
关于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瑕疵问题,中国新《公司法》突破旧法,引入了撕开面纱原则,守约人拥有了直接的违约诉权.但是,如何认识出资瑕疵的新风险,如何解决追缴时效走向呆死、股东权利不与认缴比例挂钩及资产转移限制放宽的出资新问题等方面,本法尚未明确.对此,在实践中的最佳应对措施可以考虑利用章程强化董事谨慎职责、完善连带制度及创建催缴权与请求权的联合机制.  相似文献   

20.
周雅难 《理论界》2007,(11):64-66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176条的检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于被担保债权,债权实现的途径;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和代位权。检讨之目的是要表明《物权浸》对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关系处理较以往担保制度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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