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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同时又规定在该情形下员工可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如果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对合同期限是否具有决定权?本文对此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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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三种法定的劳动合同之一,但不少人对其存在一些误解和争议,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等等。本文通过对这些认识误区和争议的分析,探讨新《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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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企业是否一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一定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务中,由于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不同,导致裁审机构对该类纠纷的处理不一。本文认为,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请求即可。不管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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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咨询台:2003年7月1日,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如今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1年。我与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6月底签订的5年期固定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15年6月底到期。按照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可否要求公司把我和其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读者丁晋勇丁晋勇读者:谢谢你对本刊的支持和信任。根据劳动法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中途即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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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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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1953年7月生,1969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3月由原东进林场调入汽车大修厂,1995年汽车大修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2000年1月1日汽车大修厂要求孙某重新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法定代表人对孙某说:"反正你是固定工,签劳动合同是一种形式".孙某曾提出异议:"我已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重新签."汽车大修厂法代表人再次表示,如不签则不安排上班,孙某无奈还是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同时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2001年12月30日汽车大修厂发出书面通知给孙某,决定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不服,于2002年3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确认1995年与汽车大修厂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同时确认2000年1月1日签订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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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日,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如今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1年。我与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是2010年6月底签订的5年期固定劳动合同,合同将于2015年6月底到期。按照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可否要求公司把我和其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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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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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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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应全力扭转合同短期化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终身制”,因此造成大量劳动合同短期化和企业在职工接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辞退职工或不再续签等现象。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同时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意见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在劳动合同期限问题上,是采取一种激进态度,强制性地严格限制使用,还是采取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的态度,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弥补现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瑕疵和漏洞,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定期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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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陷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综观西方国家劳动合同立法历史,可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当初被写入劳动法,与工人运动密切相关。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立法,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失业率,确保社会安定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我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某些企业只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即予辞退,同时也是为了对企业老职工以适当照顾,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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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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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赖某等3人均为福建省上杭县农民,他们于上世纪80年代被某县烟草公司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都已经达20多年.2003年9月,赖某等3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之规定,他们向烟草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烟草公司认为,他们3人是农民工,属临时工性质,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为他们发放了1年工龄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烟草公司并没发出正式解除3人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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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世界先进工业国家劳动合同的常态已经得到广泛的适用。而在我国,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还没有一个科学明确的认识,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竭力规避、部分劳动者盲目追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目前阶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还不甚乐观,但它的价值不可否认,而且在我国也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与空间。《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使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了更好的适用平台和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的条款设计上也并不是完美无缺。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上的漏洞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国家在原有理论和立法基础上又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期补充与完善。但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上的规定仍有进一步推敲和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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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不准备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请张某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张某当日即书面通知公司:因双方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双方于2013年12月31日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