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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司法能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让司法更接近社会弱势群体、提升司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促进诉讼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提升公益诉讼制度实效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的性、经济效益、权力制衡和实效性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能动亦可能存在导致公益诉讼目的偏离、司法资源非充分利用、权力制衡体系遭到破坏和象征性意义追求过度的潜在风险。基于此,对应策略的设计可以从强化诉讼程序的应用、对司法能动和公益诉讼进行严格区分、严格约束司法冒险主义、追求司法能动与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着手,以最终促进司法能动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协同。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范围较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其中没有得以确立.但随着法制水平的提高,公益侵害的现实越来越受到关注,司法实践中开始涉及行政公益诉讼,但制度性障碍使得公益很难获得司法救济.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状分析,提出建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和举证责任等建议.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不断出现的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相对落后,我国应把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赋予公民、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4.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和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5.
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宽泛的原告资格、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并行的机制、借助于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替代行政机关进行的环境决策、法院判决的较强执行力等优点降低了印度的环境污染水平。但法院不具备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优势,其强势介入行政的行为破坏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违背了经济学的最优成本规则,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缺点共存。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借鉴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优点,\避免其缺点,进一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初见成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办案指南和操作细则,因而在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同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阶段也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案件线索的来源受限、检察建议的设置不明、调查核实的权力有限等,因而需要积极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明确规范检察建议的设置、有效强化调查取证的刚性,以此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7.
如何从司法预防层面化解环境污染风险,是新时代对环境法治提出的新命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司法层面有效应对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环境公益的重要司法规制手段,在民事领域已有预防性的制度设计与实践探索,但在行政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均处于“缺位状态”。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立具有现实、法理与司法层面的必要性,但目前面临着专门性法律缺失、地方性立法散乱和司法实践乱象丛生等困境。基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完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规则的路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概念、区分被诉行政行为类型、健全举证责任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完善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范等。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落实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障碍是契合于本土背景的运作规则缺失。鉴于我国尚不成熟的社团组织体系、注重政治目标的司法文化和执着于结果正义的公民维权传统,在推进以社团组织为原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应结合制度本身的特质做出以下安排:(1)先在单行立法中明确相应领域的社团组织享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后基于经验的累积制定统一性规定;(2)明确作为原告的社团组织仅具有履行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据此实现对公益的维护;(3)明确上述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或诉讼调解机制的衔接规则,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所搭建的沟通与协商平台上,解决牵涉其中的受害群体的损害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亟需公益诉讼理念与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期以来,公益诉讼成了司法实务和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代的兴起,有利于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有利于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鉴于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和我国现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人民提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规则应体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功能。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公开信息之诉的原告只需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一般条件,并没有特殊限制;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是确定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侵害。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具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2.
我国不允许公民、法人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行政违法行为起诉,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设立行政诉讼类型时,在立法上应当用扩大原告起诉资格的方式,保护公共利益,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类型,而应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将案件分别纳入确认、变更、撤销、给付(课以义务)诉讼类型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13.
作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资格”问题上最经典的判例,“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引发了关于在公民诉讼中“诉讼资格”问题的讨论。鉴于“事实上的损害”及“美学和环境福利”上的损害,公民个人或其团体得以扮演“私人检察官”、“私方司法部长”的角色,对环境违法者提起“公诉”,成为环境资源法律的特殊执法主体。虽然这有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但同时也使我们面临着多种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和选择、私人原告代表能力有限、纠纷解决成本过高等诸多问题。在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建立在公益诉讼模式基础之上的公民诉讼难以成为保障环境法有效运行的基本的司法形式。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因为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当其死亡或终止时,该权利并未消失,而是转化为身后权存在;同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牵连侵害了承继原告的权利,或者由于原始原告的死亡,而使承继原告因其死亡而得到的预期利益受损。正是因为原始原告和承继原告都享有合法权利,并且都存在该合法权利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法律事实,所以法律规定该项制度以切实保障二者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情况。  相似文献   

15.
自罗马法开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非采取只能由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一元化模式 ,而是"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模式。为强化公益诉讼当事人程序保障,对于由没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多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但法律对原告的 诉权行使也进行了一些限制。在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确立模式上,很多国家选择制定法的模 式,但也有些国家选择判例法的模式或者从判例上升到成文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关于原告资格争议不断。原告资格与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诉权理论、处分原则和两造平等存在冲突。学界提出担当人说、补位说、程序当事人说、代表人说和代理人说等理论,试图调和冲突。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程序中利益主体,法律拟制遵循拟制法定、有效环保和便利诉讼的原则,利益主体只存在于诉讼程序中。此观点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基于此观点,只有检察院和部分环保组织适于作为原告,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该研究有助于破除现有原告资格的桎梏,确立适当的原告资格,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17.
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划分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第一层级和以公民、公益代表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为主体的第二层级,进而通过立法、法律解释等方式明确不同主体的原告资格,理顺不同层级主体原告资格之间的关系,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建构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8.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9.
人民检察院虽不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其主要职责,但是,依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后备"原告行使起诉权,不仅有利于及时防止、救治环境损害,还将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必不可少的司法监督力量。为维护环境公益,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通过司法调研,可知当前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不小。有鉴于此,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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