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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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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表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不失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明智选择。  相似文献   

2.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3.
199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标志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国家赔偿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辅助的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正式确立。2010年针对实施中的问题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1994年《国家赔偿法》单独前置的确认程序,将司法赔偿的确认权与决定权合为一体,一并交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引进诉讼理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民事侵权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时限;增加赔偿决定的质证和监督程序。将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向前推进一步,为丰富和发展二战后蓬勃兴起的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做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也留下不少遗憾,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仅在超期羁押时才予以赔偿的限定即为一例。自修改后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预计的国家赔偿案件大幅上升的现象未曾出现,个中缘由亦值得思考。建议立法上将刑事赔偿改为司法赔偿、被动赔偿改为主动赔偿,并严格限定刑拘不陪范围、增加惩罚性赔偿、增加落实追偿规定、直接领取赔偿费用。条件合适时,将目前设立在审判机关的国家赔偿机构和人员成建制划归中央、省、市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仍以"违法"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该原则存在着过于单一的缺陷,难以将因疏忽、迟延、未尽合理注意以及事实行为等造成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应当重构。其路径有二:或者修改《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以确立"违法兼明显不当"归责原则;或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的"违法"条款作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5.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对现行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补,更好的选择是制定一部新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应当协调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强调通过国家赔偿救济公民权益的意义,这就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作慎重考虑,适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作全面检讨,确立违法归责为原则、结果归责为例外的归责体系;认真对待由国家侵权产生的精神损害问题,确立国家侵权精神赔偿制度;着重于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机制,维护赔偿程序的正当性和保障机制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确认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较之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确认程序由于法律规定的简陋、粗糙,现行的确认程序中存在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作为前置程序阻碍赔偿请求人踏入国家赔偿的“门槛”,先行处理程序、决定程序可以解决专门确认程序要解决的问题。《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时应当取消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违法必须前置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受历史传统、观念习惯及立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作者提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一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先行处理为必经程序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时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将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设计成可选择的程序,并在人大中设立最终处理机关;三是改变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各自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相似文献   

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关程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公司法未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受理此类案件。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一系列公司法理论问题,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一些程序障碍。本文通过考察国外股东代表诉讼法律规定,对这一制度有关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司法赔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改革,包括取消确认程序,规定签收制度、一次性告知及补正等程序性权利和义务,首倡司法赔偿协商,明确审理期限,畅通申诉程序,统一赔偿金支付程序等,这都集中彰显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先进理念;另一方面受制于原条文的束缚,或者是司法实践对立法的推动还不够强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在先行处理程序、复议前置程序、法院审查方式和追偿等程序方面的规定则存在一定的缺憾与局限,应当立足于司法实践,从程序的正当性入手,以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等原则为指导,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诸多制度构建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关于行政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仍有争议,对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仍存在不明确处,导致实践中行政赔偿漏洞百出。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应从以下问题入手:明确行政赔偿法律规定中“违法”的本意,并以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违法责任原则,修正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包括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行政赔偿决定的效力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增设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具有审理程序简便;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审理期限较短;可以变更程序;独任庭审理;审理的案件情节较轻,案情简明;适用特定的法院这些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声、。它对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将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继承并创设了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其中就法院释明义务予以拓展:在保留审查起诉时的释明义务的基础上,新增庭审程序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诉讼类型转换中的法院释明义务、有关行政赔偿的法院释明义务和民行关系中的法院释明义务.随后,行政协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得以明确和延展,促使行政诉讼法院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对缩小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切实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院释明义务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法院违背释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亦应明确,法定之外的法院释明义务亦可接受,以真正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14.
公共危机善后期中的国家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机管理中,危机善后管理与其它阶段同样重要.在政府应对危机过程中,因其过错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社会或公众损失,应开展国家赔偿.这应是危机善后中的重要环节.但在此方面,目前我国危机应对中的国家赔偿制度尚待完善.从国际经验看,对危机应对中政府违法、过错导致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国家赔偿责任的豁免与限制,二是国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是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的扩展及国家赔偿理论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我国的危机应对中的国家赔偿责任应主要涵盖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违法行使或滥用行政紧急权力的赔偿责任;二是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赔偿责任;三是危机处置中的事实行为因过错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其四是公有公共设施或技术性设施导致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15.
我国国家赔偿经历了由早期适用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到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但是实践表明,现行违法归责原则本身存在着缺陷,表现为:国家赔偿制度中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国家赔偿的“人权保障”价值、违法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国家赔偿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对接冲突,以及因过于严格限制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而导致国家赔偿形同虚设等等。因此,有必要从现实出发改革我国国家赔偿领域中的违法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法国,随后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推广,为推进这些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该制度的构建中必须遵循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审判专业化的原则,解决好基本模式、具体制度设计、相关制度的配套等关键问题,并且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法院与执政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种,系指行政主体及其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所引起的经济上的补救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它是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据此,“行政赔偿”便有“行政侵权赔偿”的别名.从立法上说,中国的行政赔偿始于建国初期,但行政赔偿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救济制度,特别是适用于司法诉讼程序,那是近几年的事.行政赔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出现在司法制度中,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法理和制度上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适时设立以专门审理人权案件为主要制度功能的"人权法庭"。没有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司法机构,人权是很难得到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的。应当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系统内部设立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法庭",目前主要负责审查死刑案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今后可以发展成专门审理各类人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机构。应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从而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获得更加完善和系统化的立法依据,进一步提高人权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准。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法国,随后在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推广,为推进这些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以及依法治国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制度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该制度的构建中必须遵循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审判专业化的原则,解决好基本模式、具体制度设计、相关制度的配套等关键问题,并且要妥善处理好行政法院与执政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后 ,由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局限在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赔偿中 ,将立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赔偿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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