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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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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才发 《南都学坛》2001,21(4):76-79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必须依法认定各种具体的致害行为,明确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惩处的构成要件,依法给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之一种,第70至73条为其具体规定.在确定系争案件为高度危险致害且无第九章其他规定可适用时,方可适用第69条的规定.受害人故意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抗辩事由,其他抗辩事由于法律无具体规定时,应依高度危险的程度确定并适用.第74条中的所有人不必被解释为高度危险物的原所有人.  相似文献   

3.
在适用法律文本进行裁判时,法律解释、续造等活动不可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也必然受到上述司法活动的影响。实践中,法律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与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之间往往存在着紧张关系。基于对我国不当得利诉讼的研究可知,通过类型化实现一般规范核心概念的具体化是正当且必要的。对一般条款中"核心要件"的解析,揭示了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以及具体案件事实证明的真实图景。在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分配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时,应当首先识别不当得利的具体类型,从而判定该案"核心要件事实"的范围,并在此范围内课以原告证明责任。对于被告的反对主张,需要在明确原告客观证明责任范围后,依据反对主张的法律性质分配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2020年5月通过的《民法典》在其侵权责任编中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此二条款在形式上终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体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局面。但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所具有的显著的特殊性,导致二者分别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体系和民事责任体系产生龃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因此与《民法典》体系存在紧张关系,为疏解二者间的龃龉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应对条款中的违法性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定理解为在责任构成及责任执行方面对具体“国家规定”的全面引致。我国应在《民法典》生态环境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加快专门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的创制进程。正在编纂中的环境法典宜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进行具体的、专门性的规定,从而实现对《民法典》中的引致性、倡议性规定的补全。  相似文献   

5.
由于核损害类型和产生原因的复杂性,需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条款的适用关系。核设施经营者因其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核活动而应就核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与核损害程度无关。我国实行严格的核安全管理制度,侵权行为人是否持有许可证或资质类型是第70条与其他涉核或放射性高度危险责任条款区别适用的根本标准。核损害的特殊性及核侵权责任的惟一主体原则则确定了《侵权责任法》第70条与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界限。  相似文献   

6.
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视角下侵权责任的质和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责任原则与危险责任原则的交叉关系决定了过错责任构成与危险责任构成的同时应用,两个责任构成要件均为3个:过错行为或异常危险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归责原则仅解决“该不该”承担责任的“质”的问题,而责任构成不仅落实责任“质”的问题,更解决责任“量”的问题。归责原则的重叠适用决定了责任构成在“量”上的累积,也决定了具体责任的“量”。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判断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一定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对国家赔偿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正确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构成要件,是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商品化权虽非法定权利,但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能够为商品化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由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应在一般条款概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明晰商品化权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几个问题:认定侵犯商品化权的行为,应以"可识别性"为标准;侵犯商品化权的结果,不必限定为实际损害,采用"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为宜;过错只是影响商品化权侵权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而并非一切责任方式的要件。  相似文献   

9.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1和2.2规定: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换言之,认定兴奋剂违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由此,普遍认为兴奋剂违规归责秉承“严格责任”原则。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条款2.5中的“篡改”定义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条款2.5下兴奋剂违规必不可少的要件,在认定违规时必须予以考虑,致使严格责任与条款2.5发生冲突。分析条款2.5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实践,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或更为恰当,严格责任也因此表现出被逐步限制的趋势。但条款2.5在当前的规则体系下适用过错责任,还存在着“故意”的概念不明确、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处罚规则衔接不力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明晰与过错责任相关的概念、加强条款2.5与处罚规则的衔接,使兴奋剂违规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论侵权责任立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立法应当采取一般条款与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根据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并对特殊侵权责任加以类型化.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可以直接适用,而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在类型化的具体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之间,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利益,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可能有侵权性违约行为、违约性侵权行为发生,从而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2.
污染场地修复的行为责任和状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多个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污染场地修复私人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者和污染场地权利人.行政机关基于及时且有效修复污染场地的目的,有权命令污染场地权利人承担修复责任,污染场地权利人担责后可以向污染者追偿.污染者是终局责任人,其基础是因果关系和与人的连接,属于行为责任,体现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场地权利人在时间上往往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基础是对场地的管领力和对物的连接,属于状态责任,体现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是首要的,场地控制者负担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存在困难情况下,适用场地控制者负担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我国《侵权责任法》34条统一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的概念和内容,却没有规定承担替代责任之后的追偿权利和追偿方式。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确实是普遍存在,法律不规定,当事人也要想办法解决。用人单位可用三种方式来解决此问题,即双方约定、单位规定和购买社会保险。另外,我国的用人单位责任与国外常说的雇主责任亦具有很大的相同性。  相似文献   

14.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医疗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医疗损害的鉴定不是一般法医能胜任的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仍是一项可利用的制度资源。当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应警惕形式意义上的鉴定公正带来实质意义上的鉴定不公正;警惕法律对患者保护的同时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提议采取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建议优先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同时,也还可以考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成为一种替补选择。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责任保险人依照海商法享有的责任限制权利可分为寄生和独立两种模式,相比之下,独立模式更具合理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多数海上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为寄生模式,建议修改《海商法》时,在第12章第4节增加一条:“海上责任保险人享有与被保险人同等的责任限制权利,不因被保险人丧失该权利而丧失”,同时,删除现行《海商法》第206条。  相似文献   

16.
损益表债务不仅能处理未来年度时间性差异,而且还能处理未来年度非时间性差异。尽管损益袁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分析纳税调整差异的角度以及确认其未来纳税影响的程序不同,但确认未来纳税影响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两种债务法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我国无需取消损益表债务法,而应允许企业采用两者之一来确认交易或事项的未来纳税影响。  相似文献   

17.
产品责任中,基于危险分配以及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利益的需要,应对产品责任中的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有所区分,令能够控制产品缺陷风险,且能够通过保险机制和产品价值机制分散风险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令善意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如此才能在保护被侵权者利益的同时,也能维护销售者利益,从而促进商品流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略论责任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接受各种责任观念和制度的约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历史潮流。责任约束对于增强责任意识、安邦治国、坚持党的领导的作用日益明显。增强责任感,完善责任制,是强化责任约束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9.
试论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近年暴露出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中,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频遭侵害而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最为严重。其原因虽多,但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缺失,对其责任性质、主观要件及归责原则的模糊认识,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正确引导以及司法审判处于混乱状态等,为其几大根源所在。考虑到我国商法一般规则尚未确立,公司法处于民法特别法的地位,因此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应当属于特别法定责任,主观要件应当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以及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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