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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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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玲琍  雷俊华 《社科纵横》2012,(5):47-49,56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的、崭新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其基本原则是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参与各方都应遵守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们会大量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基本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的、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规划、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并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时际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用以解决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其精髓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时际法自1928年首次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适用后,国际司法机关在领土争端案件中数度予以适用。本文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及其现今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评述和分析,以使人们对时际法的概念和作用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原有钓鱼岛争端的解决进路需要重新考量.我国仅依靠政治、经济博弈,回避法律手段,对自身主张的国际法理由不做出充分的阐述,而注重于对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渊源和证据的阐述与收集,不足以解决错综复杂的钓鱼岛争端.在钓鱼岛争端上,中日双方政治沟通难有结果、经济制裁两败俱伤、军事行动虚张声势,博弈已经陷入僵局.在日本高调提出以国际法解决争端的背景下,中方仍旧强调历史依据,已经不足以改变争端中的劣势地位.本文认为,诉诸国际法,乃是解决或者缓解争端最为可行的和有效的途径,中国应做好寻求法理支持的准备.  相似文献   

5.
赵劲松 《唐都学刊》2006,22(6):94-98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开展外交活动,以自己的外交实践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其中,以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土法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对发展国际法的主要贡献,最为引人瞩目。  相似文献   

6.
辛柏春 《求是学刊》2002,29(3):85-87
国际法作为规定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体系 ,对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和发展是实施国际法的重要途径。文章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解决争端机制为例 ,就国际法上的解决争端机制的特征及新发展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最近一年多以来,中国在南沙群岛的一些岛礁上开展扩礁填海的行动。尽管中国外交部对此作出了多次回应与解释,但是菲律宾、美国、日本等国持续进行无理地抗议或强烈指责。从国际法上分析,中国在南沙群岛的扩礁行为不仅是巩固且扩大国家领土主权范围的正当行为,而且也是积极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正当行为。实际上,中国在南沙群岛的扩礁行为并未改变岛礁本身的法律属性,反而有助于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在此基础上,中国应采取进一步的对策或措施,澄清是非,以正视听,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及促进南海争议问题和平解决。  相似文献   

8.
<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国家力量和国际影响力也随之增强,在领土争端的态度上也变得更为强势。2010年3月,中国表示,南中国海同台湾、西藏和新疆一样,是其核心利益所在。尽管美国政府没有在任何领土争端上表明立场,但是它反对使用任何武力手段来解决争端。然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有效控制理论成为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之一。我国南海部分岛礁被邻国占领虽是事实,但这些国家无法依据有效控制理论取得其非法占领岛礁的领土主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历史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且从未放弃或停止行使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争端国家的占领行为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其针对争议岛屿的所谓"主权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我国应当在强化对南海诸岛的历史性权利的同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加强对南海诸岛的有效控制,明确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相似文献   

10.
黄岩岛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黄岩岛主权属于中国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律宾以黄岩岛位于其经济专属区范围内为由,根据所谓的地理"邻近"原则,声索黄岩岛缺乏法理依据。我们愿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为地区和平与共同发展营造双赢良机。但如果菲律宾严重侵犯我核心利益,主动挑起战争,我人民解放军也必将肩负起自己历史使命,坚决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  相似文献   

11.
关键日期是以争端中特定时间前的法律情势作为确定待查事实范围和评估争端可诉性的标准和尺度。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从权利取得和权利转移两个层面来看待。中日的领土取得主张在日本声称实施先占时形成对立。在领土主权变更问题上,中日实际上没有对领土主权转移形成主张对立,无须为此再确定关键日期。钓鱼岛领土主权争端可以日本阁议决定先占的时间作为关键日期。由此,中国主张的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优于日本主张的证据,日本所谓"有效控制"行为不具有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2.
马斌 《太平洋学报》2011,(10):86-93
俄日岛屿争端(俄称南千岛群岛,日称北方四岛)长期以来一直阻碍着俄日关系的发展。该问题形成于"二战"末期,但其源头可追溯至历史上沙俄和日本之间的领土纠葛。苏联解体后,俄日领土争端并未得到解决。(苏)俄日之间的领土争端主要有三个焦点:是否存在争议领土、争议领土的范围,以及归还领土的条件。2010年底至2011年初的纠纷是两国领土争端的最新表现。今后,岛屿争端问题对俄罗斯东北亚地区战略的双重影响也将进一步凸显。  相似文献   

13.
日本政府宣扬的"尖阁诸岛宣传资料"论据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无法接受的,必须予以批驳。本文重点批驳了日本针对"尖阁诸岛宣传资料"蕴涵的所谓六个论据的非法性和错误性,提出了应依据历史事实与国际法和平解决钓鱼岛列岛问题争议的方法,包括国际、双边和国内层面的措施,以重申和界定"二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遵循国际法制度安排。本文认为,为坚定维护海洋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我国应积极主动地利用媒体资源,深刻批驳日本的"基本立场"及其论据的错误性,宣传我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历史证据。  相似文献   

14.
目前,国内研究钓鱼岛争端问题的文献主要是从历史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论述的,涉及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中国对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研究、日本反复挑衅钓鱼岛主权问题的政治图谋以及钓鱼岛争端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方面。本文专门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模式进行研究,提出了战争模式、仲裁模式、谈判模式和搁置模式,并从历史和国际法理两个角度对这四种模式在中国未来解决钓鱼岛争端上的可行性选择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朱建荣 《日本学刊》2013,(1):22-38,157
围绕钓鱼岛主权争端,日方善于运用国际社会易接受的形式并以国际法做包装为其主张进行辩护,还经常采用某些技巧掩饰其弱点。仔细研究分析其主张的依据可知,日本所谓1895年"合法先占"钓鱼岛的主张存在着三个结构性缺陷,即"无主之地"一说满是漏洞,战争中攫取领土不为国际社会承认,所谓"编入领土"的手续不合国际法。至于1895年以后70多年的主权争议,日方攻击中方的"三大利器",实际上都站不住脚。进一步考证日方资料,并吸收台湾方面的实践与研究成果,可以更加充实中方的立场,有利于中日两国在新形势下达成新的平衡,重建友好。  相似文献   

16.
桐声 《日本学刊》2003,(6):69-81
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相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等原则,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理所当然属于中国,并有其领海和毗连区,但作为一组无人居住岩礁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将钓鱼岛归入日本一侧的所谓“等距离中间线”,并欲以此扩大专属经济区。与中国强分大陆架。日本的做法缺少国际法法理依据,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及其领海权,以及中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正当权益。在中日两国即将同时向联合国申请大陆架资源之时,应重视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判断,向世界重申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资源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作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步骤,当前中日两国应以公平协商为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推动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视域中的国际海洋政治研究述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中的国际海洋政治研究,主要散见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两个主要领域。前者主要包括海权理论与海权战略问题的研究、关于主要海洋国家海洋战略问题的研究、关于海洋安全及其战略问题的研究、关于国际海洋秩序和国际海洋制度的研究;后者主要体现为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政治过程的研究、《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政治影响研究、岛屿主权、海洋划界及其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深化和推动世界海洋政治研究的学术自觉,尤其要加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研究的联姻,不仅有利于中国国际海洋政治研究学科的培育与发展,更有助于在现实层面构建中国的国际海洋战略,维护面临日趋严峻挑战的国家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8.
现代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加剧了“意大利面碗效应”,因同一事实引发的争端在不同条约体制内诉诸救济已屡见不鲜,不可避免地带来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间的管辖权重叠甚至冲突。其中,先后或同时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国际投资仲裁庭进行的国际经贸纠纷解决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既判力、未决原则、体系解释等传统司法体系协调方法难以适用。本文认为可以借助“礼让原则”或引入“衔接条款”理顺争端解决程序运行逻辑,以便穿透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相互竞争的表象,利用两者功效衔接来加速破解WTO上诉机构僵局,也可以引导投资者和东道国将两大争端解决机制视为互补性工具,从两者区别与联系中选择诉讼或应诉策略,从而进一步放大WTO争端解决机制和ISDS机制的互补优势,提升国际法治的确定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9.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联合国宪章》之所以将国际法院纳入联合国的体制 ,是考虑到国际法院并不单纯只是一个国家间解决争端的司法机构 ,而应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体制及整个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 ,有助于增加各国对国际法院接受的普遍性 ,并有利于在执行法院判决方面获得联合国的支持。可见 ,当时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对国际法院所寄予的厚望。  一、尚未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主要原因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 ,通过其司法活动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对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等方面均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 50多年来 ,它所受…  相似文献   

20.
孙伶伶 《日本学刊》2004,(2):139-154
中国在 15世纪最先发现钓鱼群岛。根据当时国际法上的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 ,钓鱼群岛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 ,中国政府和民间对钓鱼群岛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开发 ,使对该群岛的主权得以有效存续。日本 1895年占领钓鱼群岛不符合“无主地先占”要件 ,不具备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中国政府和民间的抗议行为在国际法上使日本欲以时效取得钓鱼群岛主权的企图无法实现。中日两国应依据国际法寻求和平解决钓鱼群岛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主权问题彻底解决之前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 ,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是积极务实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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