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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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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反映了现代刑罚"报应主义"向"目的主义"的转变,作为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发展规律,但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具体工作方法等缺陷不断暴露出来,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都亟需解决。社区矫正的运行现状考察、英美做法的借鉴、制度法理思考、制度缺陷及完善是社区矫正未来发展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较之传统刑罚方法,具有正义、人道和效益等价值取向.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应从更新观念、尽快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改进制度设计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已经逐渐从单位制转化为社区制。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充分体现了刑法理念、刑罚文明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但是,社区矫正制度在日趋完善的同时,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综合分析了学界关于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见解,通过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现状,探讨如何走出这些困境的方法,并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和监督层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且已经形成至臻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均可以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之范本。通过对中法两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渊源、适用现状、路径选择、种类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以及完善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新生名词,在各试点城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和接受.如何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含义、由来,如何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及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内容等,对于解决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遇问题,将社区矫正纳入我国刑罚体系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美国社区的“社区矫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芳 《社区》2003,(15):10-11
社区教育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Corrections)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监督、管辖之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时间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反映了现代法治社会尊重人权的司法文明理念,是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从消极的监禁矫正逐渐演进到积极的社区矫正,是社区矫正本身功能作用的必然结果。我国的社区矫正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地区标准差异较大、主体职能划分不合理、缺乏专业社区矫正队伍以及社区发育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对于逐步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矫正目标,以社区为矫正平台,以国家、社会为矫正主体,可见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刑罚执行属性为主兼具社会工作属性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的这种独特属性决定了其独具特色的制度价值追求。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蕴含着普遍价值和特殊价值两个层次的价值目标,其普遍价值目标包括公正性、人道性、效率性和民主性;其特殊价值在于有利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社区建设、司法体制改革等的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痼疾”,其犯罪行为是不良心理的外化体现。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重要手段的心理干预对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价值。大量研究表明,在社区环境中,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通常建立在主观的信念和零散的经验之上,由于缺少矫正效果的相应证据,难以实现预期效果。有鉴于此,文章通过Meta分析产生的系统评价结论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干预提供科学证据,并希望通过完善社区矫正法制建设,构建科学的心理评估与精准矫正机制、持续性干预的经费激励机制、多方社会力量协同的参与机制等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正机制,将研究证据广泛应用和推广至社区矫正司法实践,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正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实践十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入发展的快车道,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科学合理设定社区矫正机关,规范程序,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社区矫正目的。  相似文献   

11.
社区矫正制度根基有三:一是社区及功能理论,二是新派理论,即刑事实证学派社会责任理论,三是刑事理性。社区矫正的事实基础在社区,社区的教化功能是矫正得以顺利实现的保障。现阶段中国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组织、协调,社区参与、矫治、帮扶的矫正模式,既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社区矫正自身演变的轨迹。新派理论主张通过矫正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在犯罪处理对策上注重将刑法刑事政策化,其与社区矫正之间是根与叶的关系,后者生发于前者。刑事理性把人当成人与使人成为人的观念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正确走向,是社区矫正的价值归属。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中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比,指出解决问题的基础在于确定社区矫正之对象选择方法;通过对社区矫正与其他刑罚方式的比较,指出确定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犯罪人格视角下进行;通过对犯罪人格的剖析,最终提出了社区矫正对象选择的路径,即以犯罪人格的区分来选取社区矫正的对象。矫正当局应当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人员配置、经费划拨、机构设立,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确选取,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和任务,体现人本主义关怀,使得犯罪人能够得到适宜其改造的矫治方法。  相似文献   

13.
分析了传统的社区矫正模式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管理手段落后,矫正对象量化考核难和矫正对象缺乏有效监管等。阐述了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模式的优势: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来管理;利用本系统可以实现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管理、定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危险性评估、信息平台、数据分析、统计报表、警示告知等功能。并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加强对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实现矫正对象信息全面化和细致化,开展政法网与专网的对接建设,增加视频教育模块的研究开发和加强与社区民警网络互通。  相似文献   

14.
基于未成年人的主体特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应与成年人区别对待,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分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时机成熟时颁布独立的《社区矫正法》,并在其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建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并在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对现有的管制、缓刑、假释加以完善,增加社区服务和家中监禁等社区矫正项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适用种类及范围狭窄、执行主体性质模糊、效果欠佳及形式单一、缺乏监督等问题。借鉴英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先进做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培养专门的高素质工作人员及社区矫正实现形式多样化,加强法律监督以及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实际效能。作为试点阶段的权益之计,目前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划定为“五种人”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选择标准不统一和发展空间狭窄的弊病。因此,有必要在重新明确社区矫正的定性以及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将开放式处遇对象、刑释人员和劳教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畴。而要实现这一拓展,取得刑事政策、刑事审判、矫正技术和社会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置于社区中进行监察改造的非监禁行罚方式。我国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进一步完善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有效配地置刑罚资源,还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及执法实践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应完善立法、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大联合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由局部试点到全国推广,社区矫正工作已出现了从政策到法律的嬗变趋势;而循序渐进和稳妥严谨的立法模式是社区矫正立法更为科学、可行的选择,即从刑法、刑诉法的附属性规范以及部门规章进化到独立且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基于法治精神和人权原则,刑事法律修改与未来《社区矫正法》制定的重心不能仅停留在将刑事执行权合理分配到各矫正机构,而应特别关注如何科学设置各种机制进而保障矫正机构合法履行刑事执行权,尤其是应重视社区治理,促成社区矫正从“在社区内矫正”到“依靠社区的矫正”的根本转变.  相似文献   

19.
社区矫正是指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或者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的一种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的勃兴有其深厚的刑罚观念基础、刑事立法根据和司法实践需求。社区矫正的价值主要在于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实现多元的刑罚目的和彰显现代人文精神。  相似文献   

20.
我国自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社区矫正工作的步伐似乎没有跟上现实状况的变化。在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往往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流动人口被排除在外。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因此,从维护法律公正的角度出发,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之内,是必要而又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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