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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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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协商形式化的弊端日渐显露,检察官主导下的协商存在压缩律师辩护空间的风险,控辩之间力量的失衡及信息资源不对称等使辩护方始终游离于协商之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合法性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由于固有的控辩失衡问题、过度追求司法效率的价值导向、控辩双方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协商过程缺少监督机制及欠缺有效辩护等因素,致使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控辩协商形式化的风险,影响协商性司法的发展进程。目前,突破控辩协商的形式化,需要在现行制度运行的框架内寻求控辩双方实质性的共商协作,既应敦促律师积极行使辩护权,实现有效辩护;又需要检察官落实客观义务,规范公诉权的行使,构建权利与义务交互式的实质化控辩协商。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程序简化,认罪认罚案件,如同既往的认罪案件,证明责任呈现形式减轻趋势;相较于不认罪案件,口供取得成为认罪认罚的前提,相应减轻了控方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因而证明责任呈现实质减轻迹象。证明责任减轻首先是诉讼价值观变动、诉讼目的观转变以及合意式诉讼模式塑造等诉讼层面因素影响的产物。再者,认罪认罚案件证明责任的减轻系单极证明主体发生调整、证明重心产生转移和证明方式出现转向等多重因素促成的结果,具体归结为被告人以主体身份参与证明,证明重心侧重自愿性及具结过程合法性,并且证明方式以自由证明为主,综合导致控方证明责任减轻。而证明责任减轻带来的正当性隐忧和错案风险要求落实保障被追诉人相关诉讼权利的措施,更需审慎审查其自愿认罪认罚的主观动机及客观证据基础,以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相似文献   

3.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4.
"反悔权"主要渊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反悔权是专属于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享有的一项救济权利。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反悔权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具有其正当性依据。不过,反悔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妨害被害人权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对被追诉人反悔权的行使设定合理的限度,避免反悔权被无正当理由地反复运用。在具体措施上,应当从时间和理由两方面对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5.
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在世界范围内,很多法治国家都是这样的做法。但是在我国,这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仅仅限于刑事诉讼,而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排除在外,但是这样也并不能完全的掩盖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也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侵权时候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问题既关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实体的公正性,亦影响诉讼程序的开展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尽管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于反悔问题的规定较为粗疏,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反悔是被追诉人当然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当然,仅仅承认反悔权的存在并不足以实现对于被追诉人的全面保护,还应通过明确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和一审判决后阶段的程序安排确保被追诉人反悔后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同时,为了防止被追诉人对于反悔权的滥用,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合理规范反悔权的行使,基于被追诉人相较办案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不宜作过多限制,以实现反悔权行使的高度自由,关注重点应置于一审判决后阶段,可以考虑推行有因上诉制度并辅之以二元化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有效程序分流机制将我国刑事案件划分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实现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之关键所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实现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观察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最新的实践情况从而再次对自愿性进行厘定,从而得出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现方式:以不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全面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有效辩护全覆盖、践行全方位的科学监督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8.
审查起诉的一项基本功能在于确保起诉具有合理根据,防止公诉权滥用。就认罪案件而言,认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起诉具有明显的合理根据。因此,对于认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意立即起诉的,经过检察机关决定,可以简化审查起诉程序。这有助于纠正我国主要依托于案件审判程序简化的片面思路。  相似文献   

9.
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相对薄弱,尤其在与被害人权益紧密相关的不起诉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更为明显。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与此对应的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应当从不起诉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予以充分关注以及提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可履行性角度,更加重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助推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  相似文献   

10.
文章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切入,探索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涵义、性质、权能、限制等基础理论,并从关注被害人的角度提出了刑事诉讼"立体结构"的构造理论,指出被害人有力量的核心就是赋予被害人实实在在的救济权,使其成为独立、自主的刑诉主体,而被害人的救济权是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1.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诉讼合作模式在我国正式确立。有别于传统对抗式诉讼,合作式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由对抗转变为合作,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程序,诉讼重心由审判阶段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合意削弱了法庭调查,法庭审判成为“确认式庭审”,案件真实更多体现为控辩“合意性”,即合意真实。合意真实的诉讼观念蕴含了被告人主体理念,体现了对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和协商正义的时代价值追求,具有正当性基础。因对抗与合作二元诉讼程序变革,诉讼真实观应从传统一元的实质真实观向实质真实与合意真实并存的二元真实观转变。  相似文献   

12.
在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审前主导角色定位,从注重规范起诉裁量权,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过滤作用,集中行使强制措施适用审查决定权四个维度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14.
本文分析了立法上增设第三类自诉案件的价值取向,指出这类案件的实质是公诉案件自诉化,阐述了被害人提起此类案件的条件,并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立案、管辖等问题提出了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的公诉裁量——以实证调查材料为基础的经验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意义上的公诉裁量空间狭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以裁量事实与证据为基础的裁量行为。在严格控制公诉裁量的制度环境中出现的这些裁量行为表明我国公诉裁量的现有架构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针对实践中公诉裁量的具体现状,应该在适当扩大公诉裁量权的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公诉裁量行为的控制机制,制定统一的公诉政策和在检察机关内部培育关于公诉裁量的制度文化。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被害人自诉案件”法律运用中“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被害人有关证据”、“证明”、“轻微”等条件进行了探讨,并就“被害人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程序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未确定自诉案件的起诉期限,自诉案件的起诉期限一直沿用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这一做法有 悖于自诉案件的本质与目的;应当设立独立的自诉案件起诉期限;对自诉案件起诉期限制度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8.
对于自诉案件能否补充起诉 ,有不同的看法与操作方法 ,对实践而言 ,这造成了消极影响 ,应当允许自诉案件提起补充起诉。  相似文献   

19.
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时,应当以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主干,以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为补充;对案件中部分内容起调整作用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应当对全案起调整作用。在第一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全案应当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则全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都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如果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可以分别采用开庭审或者书面调查结合审的,则全案应当适用开庭审。  相似文献   

20.
2006年笔者选择了四川五个区县进行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查,调查采取查阅档案和访谈等方式进行。通过调查,发现自诉案件立案后在遇到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时候,法庭裁定中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法庭中止审理之后。自诉案件就被搁置起来,原告的权利得不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事实上被终止,由纠纷带来的社会秩序的裂痕无法平复。一些基层法院变通的处理办法是劝说原告撤诉,并告之将来被告出现后可再行起诉,但是这样的变通在法律上又是行不通的。因此,要解决目前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止审理程序中的不足之处,就有必要建立起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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