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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行为,正确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余中根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7
如何认定"知道",以及如何明确"知道"的判断标准,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的关键问题。"知道"指的是"明知",而不包括"应知"。在掌握"知道"义务的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三方面的原则:根据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判断标准应当有所不同;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判断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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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建华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3):32-35
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界定,区分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后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进一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责任认定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此来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基础。由此认为:第一,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就“合法来源”承担证明责任。第二,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过错”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替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证明责任。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合理使用规则的两个判断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4.
王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42-14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这八种方式并不应该统一以“责任”命名,因为其中某些属于义务而非责任.这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实际上也会造成不利于保护绝对权人权利的后果.文章以义务和责任的区别为线索,逐一分析各种方式的实际性质,重点是对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重合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等几种方式进行探讨,得出这些权利救济方式并非“责任”.最后对于如何修正侵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提出统一以权利救济之方式进行规定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32条与第33条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第32条第一款确立了判断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一般标准——民事行为能力标准,第32条第二款确立了有关损失的公平分担机制,其与监护人责任共同构成了克服侵权责任能力之局限性的法律手段;第33条第一款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暂时丧失意思能力时的侵权责任能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其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第32条与第33条在逻辑上是一种一般与例外、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此外,《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之有无的判断同时设立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6.
专利法领域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是否通过网络服务帮助网络用户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产品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根据其业务类型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承担有条件的移除义务,而不是立即移除义务,该条件为权利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转通知义务独立于移除义务,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位于网络信息交互的中心,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利益平衡依赖于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均承担及时转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7.
段雨涵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8-132
责任与义务具有逻辑关系,侵权民事责任应当以公平而明确具体的义务为前提。民事权利保护与个体行为自由具有同等的价值,所以要注意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及对侵权责任的追究要恪守一定的边界,这应当是符合法理和社会公理的渐进过程而不应不受节制地一味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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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做了新的、更加全面的规定,这对我国法律的发展尤其是医疗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由于该法正处于新法适应阶段,在实践过程中与该制度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和分歧,使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应对其进行立法完善,以更好的保护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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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之真实意蕴——兼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文之原则性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险峰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4)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称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或危险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被定义成为"没有过错",这是极其不妥的.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准确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在特定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岳远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91-394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找到了综合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点,科学地处理了不同的利益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并不严谨,在规范设计和语言表述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程建华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3):373-376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权保护法定义务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对其隐私权侵权中间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14.
孙敏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1):41-42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法之一,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相比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有许多亮点,对于解决不断出现的新的侵权纠纷和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是《侵权责任法》所没有涉及或者是规定不完整的,而且这些问题有重要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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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立足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创设了一般归责原则与特殊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体系,有利于依法平衡医患利益与妥善解决医患纷争。这一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各种归责原则之间逻辑不清,界限不明,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过错认定,应以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为前提,这有利于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中的特定技术因素出发,立足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界定、分类及其民事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提出了构想,这对于网络侵权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国征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56-59
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共同危险行为、医疗侵权、物件侵权3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证明责任对象单一因果关系,属于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事由,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中不存在适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医疗侵权纠纷中,不能笼统地说《侵权责任法》第58条属于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但《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仍应适用。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妨碍通行物、地下设施的物件侵权责任不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8.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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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设计——兼论《著作权法》的修改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悦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5):150-155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的现行立法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是部分地吸纳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内容的结果。通过重新梳理这些具体的侵权责任,把可以在著作权请求权范畴内加以规定的责任形式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在设计具体条文时,应当首先考虑到侵权责任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衔接问题,然后对立法的体例和结构提出设想,并分别对具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20.
马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9-85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八种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这些责任可以根据其功能上的不同分为防御型责任和补救型责任,两者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构成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并行轨道。但在补救型责任内部,又可以分为金钱责任(赔偿损失)和非金钱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两种方式,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替代性。基于民事责任的救济性,债权人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虽有一定选择权,但亦受经济合理性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