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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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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笔者赞成肯定说,认为贪污罪属于结果犯,因而存在犯罪未遂,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一般原则,同样适用于贪污罪;关于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存在失控说、控制说与占有说,笔者则主张非法占有说,认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直接将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具有不同的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2.
由于贪污罪本身的复杂性,贪污罪的概念不仅要全面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而且要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相吻合;不是所有的违禁品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绝对禁止流通的物品由于其内在属性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相对禁止流通的物品是可以纳入贪污罪归置的;贪污罪的未遂、既遂标准具体应从控制论角度来界定。  相似文献   

3.
两大法系贪污罪立法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国刑法中虽然对贪污罪也是从严惩治,但英美法系或者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法系国家,其刑法对贪污罪的立法也未必一致。对外国刑法中的贪污罪做出比较分析,有利于更好地对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加以反思,进而使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立法合理化。  相似文献   

4.
刑法理论对贪污罪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论述繁多,本文对一些主要观点梳理归纳后指出,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两类特殊主体;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为恶意占有某财物的目的;贪污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股权和所有权;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有作为和不作为。  相似文献   

5.
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不一。因此。对混合主体共同贪污问题进行正确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身份的连带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部分及时空条件方面具有构成贪污罪共同正犯的可能性。同时,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特殊性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具有分别定罪量刑情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明晰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与盗窃罪、贪污罪犯罪圈的对应关系。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把村支书实施的非法占有本行政村财物的行为定性为贪污罪,而根据我国刑法(包括立法解释)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村支书既不急于“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当然地被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立法解释之内,因而村支书并非为贪污罪的当然犯罪主件,为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只能依其行为性质和现有刑法规定定性处罚,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应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集中在混合共犯的认定问题上。而由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复杂性 ,共犯的数额问题对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文章针对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目前贪污罪发案较多,危害较大,必须严厉打击。本文拟就贪污罪的特征发表一些浅见。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可以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三类。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实务界对贪污罪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有点混乱,影响了对该犯罪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的探讨尚不充分,也远没有达成共识.文章就贪污罪共同犯罪作出初步探讨,以期促进和推动贪污罪共同犯罪的预防和惩治.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不退还行为的定性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刑法》第384余所指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应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想退还而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后主观上不想还而事实上也未退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这种情况下的贪污行为与先前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存在转化犯关系,而是分别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但考虑两种打为的关联性而仅以贪污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介绍了贪污罪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历史出发,论述了贪污罪的社会背景,并从造成的危害性上,说明了要认真研究的必要性.论述了强调以刑法的条款为依据,轻重的处罚规定的划分以及危害性.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和主观要件,着重分析了贪污罪的客体和主体,均从特征出发,使人易于区分,贪污罪同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区别.使之能准确地掌握与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该类犯罪.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是一种危害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给公共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带来极大的损害,同时也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污染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贪污罪的客体要件是使贪污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目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有关贪污罪的客体问题存在某些争论,笔者以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探讨,以便更有力地惩治贪污犯罪行为.一、建国以来我国贪污罪客体内容的变化从建国后我国颁行的第一部有关贪污罪的立法规定,即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4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有关贪污罪客体的规定并不是始终如一的,其内容有着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刑法观念及刑事立法具体内容的制  相似文献   

13.
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这是当前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发生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的错误。如何才能正确划清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呢?我们认为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一、划清贪污罪和盗窃罪的意义贪污罪和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比较突出的两种犯罪。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同贪污罪和盗窃罪作斗争,而且取得了极其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十多年来。贪污、盗窃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现阶段严重经济犯罪中,贪污罪占有突出比例,其涉及面之广、危害之严重、发案率之高、贪污数额之巨大,都是新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形形色色的贪污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尽管反贪污反腐败的斗争不断取得显著的成效,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即什么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问题,特别是对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各种新型经济实体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以及在与各种经济实体有关联的普通人员是否也构成贪污罪主体等问题,成为目前反贪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对此,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若干规定,并结合贪污犯罪中的有关情况作些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论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运用辩证法,全面理解了规定贪污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对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及其合理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6.
论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辩证法,全面理解了规定贪污罪主体的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对贪污罪主体的存在范围及其合理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犯罪的认定作出较大的修改,《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罪被视为数额犯,贪污的数额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它忽略了贪污行为的情节。针对这种单一的认定标准,新修正案将贪污罪由数额犯转变为情节犯,将贪污的数额认定为其中一种情节,这种定罪与量刑上的修改相比较以往而言,是一种根本性的、理念上的转变。新修正案设置的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对贪污罪法益之保护。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与盗窃罪同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编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以二者侵犯财产数额大体一致,情节基本相同为前提,加以类比,可以明显地看出,立法上对贪污罪的惩处严于盗窃罪。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贪污罪几个问题”(引自1985年7月31日《中国法制报》)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引自1984年《人民司法》第12期,以下简称《两院两个解答》)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贪污罪似乎宽于盗窃罪。本着学习和探讨的态度,仅就贪污罪与盗窃罪的惩处问题,作些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一些案例讨论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认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目的是让人们更清楚地了解这些法律 ,更准确地了解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相似文献   

20.
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明显不同,又因为贿赂犯罪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进行类型化划分,并在贿赂犯罪的统一语境下合并行贿罪、受贿罪条款意义重大。要改变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做相同刑罚处遇的立法模式,首先将受贿罪的刑罚从贪污罪中独立出来,然后再根据行贿罪、受贿罪对向犯的特征对其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做一体规定,从而实现行为的类型化和处罚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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