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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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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中对于重婚罪有专门的明文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此为其一,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都是构成重婚罪的表现。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来看,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情况。重婚罪在具体生活中表现为必须具有重婚的实际行为,就构成重婚罪。对此,本文对一则重婚罪的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我今年69岁,前妻病故后与周氏再婚。我有4个儿子,而周氏却没有亲生子女。周氏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我们全靠我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生活。10多年来,我省吃俭用,有了一点积蓄。现在,我的几个儿子提出要分掉我的积蓄,我担心我先走一步,周氏的生活没有着落。请问,我的财产该如何处理?丁某丁某同志: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一方去世,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的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配偶和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相似文献   

3.
非法同居又称非婚同居,作为非法同居的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具体而言,非法同居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或与他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相似文献   

4.
曹磊 《现代妇女》2014,(7):160-160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中,父权、夫权都曾经作为家庭中至高无上之权力凌驾于配偶、子女之上,随着历史的推进二者逐步分离.罗马法主导下的西方法律逐渐尊重配偶权、子女权;而中国古代法父权至高无上的宗旨上却鲜有动摇,直到封建专制集权制度瓦解。笔者无意评论东西法律传统之优劣,仅于本文进行阅读总结,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我丧偶后于1982年与杨氏再婚,因感情不合,又在1995年协议离婚。由于杨氏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离婚时我同意把房子和家具给她,还每月从我的退休金里拿出200元给她作生活费。离婚后的近8年,我按月给她生活费,并经常去看望照顾她。而她的亲生女儿却管得不多,也未给她母亲生活费。今年3月,杨氏因病去世,她的女儿提出要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她的房屋等全部财产。请问,她女儿的要求合法吗?李有溪同志: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你已同杨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不能作为配偶列为第…  相似文献   

6.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将1980年的婚姻法从5章37条,增加到6章51条,针对当前婚姻关系中亟需规范和调整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补充规定。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和完善,将原来由道德规范所调整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7.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著作权法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之立法思考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在我国《婚姻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夫妻共同债务都维系在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上,财产性质,即夫妻之间一旦形成共同债务,夫妻关系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责任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与标准,进行细致划分,除财产定型和分类之外,还要结合社会生活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分配财产,使双方都满意、认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关系的特征,本文从立法缺陷角度,深入探讨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实践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和想法。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第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双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相似文献   

10.
从夫妻人身关系来看,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首先是身份上的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人身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只规定了姓名权、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方面的人身自由权,以及计划生育义务。对此;有关专家提出有必要规定夫妻双方互享配偶权,将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或者说人身权的高度概括。  相似文献   

11.
新《婚姻法》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但涉及第三者的取证处理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属于公权范畴的侦查权过多流入私权领域,会把公安机关置于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12.
参子 《老人天地》2013,(10):30-31
现如今,老人再婚日益得到社会尊重,不少单身老人希望找到一位称心配偶,一起分享夕阳红。可是,在幸福恩爱的背后,也有不少老人遭遇了种种法律困境,比如财产、赡养、继承相关的种种纠纷。  相似文献   

13.
婚姻关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对于老年人本身而言,是否具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互敬互爱的老年夫妻生活,是能否安度晚年的重要内容。配偶即老伴,不仅是老年人生活的照料者,也精神慰藉的提供者。一般来说,有配偶的老年人,生活规律、精神状态、参与社会的能力和生活自信心都有所加强。因此,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实际上也就是为老年人的晚年幸福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14.
王莹 《现代交际》2014,(12):11-11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都知道在民法体系中认为恋爱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然而,恋爱关系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泛,会牵涉到恋人的人身以及财产方面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许多年轻恋人没有结婚便居住在一起,这种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却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使得这些问题难以请求与公力救济。本文对于准婚姻关系进行了分析,希望未婚同居的现象能得到人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15.
2001年4月28日颁布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第3条就做出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为有效打击和制止不道德婚姻和“包二奶”、“包二爷”等丑恶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该条款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存在诸多分歧。笔者就如何准确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谈谈自己的见解,以期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易于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6.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由之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陆续出现,职场性骚扰问题正是在这样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出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自身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由于职场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防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使得相关案件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救济,因此,亟需构建防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律体系,保障类似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本文分析了职场性骚扰的基本问题,对我国当前职场性骚扰的情况进行介绍,进而分析当前我国防止职场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法律体系构建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的人权保护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日益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很好的规范经济市场及社会活动中的不良文明行为。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是社会中的违法现象还是屡禁不止。很多时候,法律运用起来很容易,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却很困难。这就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履行难"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法律的规定已经跟不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步伐。根据我国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新的法律应用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议案创制权属于国务院和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草案的规定,与《宪法》的条款规定相悖,实有违宪之嫌。  相似文献   

19.
张向阳 《现代妇女》2014,(8):146-146
一、我国离婚标准在实践中的不足及其表现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通过常见性的四类离婚情形举例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然后又以“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兜底条款力求穷尽前四项列举之不全。这表明我国法律不仅考虑感情破裂的因素还考虑婚姻无法存续实现的其他因素,在立法层面努力求达到全面。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却有着诸多问题,包括法定标准难以量化以及法律规定不明晰,取证难,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韩欢 《现代妇女》2014,(10):122-123
随着我国法律对人权日益重视,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探讨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对非法拘禁罪部分情形研究不足之现状。我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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