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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无正当理由,通过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恶意告发、滥用诉权给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害,或者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无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恶意告发,三是滥用诉权,四是无正当理由申请证据或财产保全。加害人的范围包括恶意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恶意告发者,还应包括作伪证的证人、虚假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侵权责任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加害人的过错应该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恶意刑事诉讼的赔偿方面,应该协调加害者的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金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就海峡两岸对惩罚性赔偿规定性质的不同分析,提出对该制度的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领域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尚存争议,究其原因为损害的“差额说”导致。“差额说”由莫姆森(Mommsen)于1855年发表《利益说》一文提出,认为损害为受害人在损害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财产数额与其在假设损害事故不发生的条件下应有的财产数额的差额。因受害人并未支出替代物费用,自然没有产生财产差额,故无损害的发生。莫姆森“差额说”的理论源头为罗马法上的“利益(interest)”概念,对抽象使用损失可赔偿性的否定来源于对罗马法上差额状态的误解。所谓“差额”关注的是物上利益的整体状态,而非简单的财产数额计算,因此“差额说”的真正内涵应当为侵权事件发生前后的利益变化。抽象使用利益的损失应当为一种财产性利益损失,原因有三:第一,抽象使用损失的范围可以凭借主观计算方法确定,物的抽象使用价值可以凭借“商业价值理论”获得财产价值属性,且其确定性要求并非绝对,仅需达到“相对确定”标准即可;第二,应当同等评价营利物的使用损失和自用物的抽象使用损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阻碍了权利人实现物上的使用利益,造成了受侵害人合理期待的落空,所谓财产的本质与意义不仅在于其本体,更包括利用该财产以达成人生的目的;第三,财产性利益损失的概念更加周延,避免了损害赔偿范围的盲目扩大,对抽象使用损失加以限制更契合中国特色《民法典》权益保护的理念。德国法早已承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并通过司法实务建构出一套完整的规范系统,并以“规范的损害”概念填补传统“差额说”在使用领域赔偿上的不足。“规范的损害”是与“自然的损害”相对的概念,提出损害的定义不拘泥于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受损权益在法规范评价上的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根据《民法典》设立的“获利返还”制度,加害人代受害人实现了物的抽象使用利益,这一利益根据法秩序应归属于受害人,因此这一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因此抽象使用损失的可赔偿性符合法规范的评价。我国《民法典》亦受德国法影响,采取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损害赔偿项目的结构,因此德国法上“规范的损害”概念对我国有可借鉴意义。与我国损害赔偿体系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评价的限制因素,即须满足“受损物为维系个人生活必需之物”和“可感性”要件。本文之目的即在介绍德国法上相关制度构建,并结合中国特色损害赔偿体系,为国内实务与学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予以了明确的规定。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理费、重置费、停运损失以及使用中断损失等。鉴于车损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上述规定特别是有关各项赔偿项目的内容、赔偿条件、计算标准等尚需作更加细致的解读,以更好地平衡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7.
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当支持,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实务界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未规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前者并不排斥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可以通过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度加以克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均不构成否定受害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有心灵的创伤。法律不应仅限于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物质损失,更应给予被害人以一定的精神抚慰,以减轻被害人的精神痛苦。追究刑事加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比例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具体份额。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没有明确规定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此外,在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具体承担多大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因而,应确立一种标准,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所需要承担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了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 ,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上的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包括 :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用金钱财产对精神损失进行救济是将精神损失物化为金钱财富的过程。要想做到这种物化的公平、合理 ,就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相似文献   

11.
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不受侵害是我国法律的神圣职责,我国的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予以认可和支持,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受害人权益无法保证与加害人责任过重之间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需要了解被害人在案件中具体受到伤害的程度和加害人的情况。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对现行的司法解释做出相关修改,给予被害人程序选择的权利,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更加可靠、更加人性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与侵权行为法的交错——保险金给付与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侵权行为被害人同时拥有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之时,依据损益相抵的法理,无论险种如何,其保险金一般均不能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但定额的伤害保险中存在着加害人为投保人的特殊契约,即被害人的保险金受领是基于加害人的保险费支付.对此特殊领域问题的处理,我国尚未有定论.在日本判例法上,将受害人的保险金受领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考虑因素,通过斟酌抚慰金的数额对加害人的金钱支出进行评价,从而达到维护公平之做法值得借鉴.此外,应当通过法律(强制投保的情形)以及条款(任意投保的情形),规定或约定定额的伤害保险金应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从立法上对此问题给予事前的根本解决.  相似文献   

13.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价值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基本内容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正因如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文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某些行政裁决期限亟待明确规定安生和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裁决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裁决。例如,因为一方当事人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时,裁决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  相似文献   

15.
现行婚姻法突破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中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 大了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人的力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并不能取代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使其作废,而是在已经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下,“照顾”原 则同时继续适用,但“照顾”原则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17.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18.
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异,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潜伏性、持续性以及伴随性等特性,使审判机关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极为困难。因此,为适应环境侵权损害的新特点,对传统损害赔偿理论予以创新,已成为救济受害人、强化加害人民事责任的需要。我国应借鉴日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包括请求”、“一律请求”等 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   

20.
贺光辉 《南都学坛》2012,32(1):102-107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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